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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83 條為已刪除互惠條款,原限制外國公司在台募股募債須與我國互惠,民國 86 年因國際資本市場開放刪除。
Q · 公司法 383 條到底在規範什麼?為什麼會被刪掉?
外國公司互惠募資限制,1997 年因不合時宜刪除
公司法第 383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募股募債須符合「互惠原則」:若該外國公司本國不允許我國公司在其境內募股募債,則該外國公司亦不得在我國境內進行募股募債。本條於民國 86 年(1997)刪除,理由為國際資本市場已大幅開放,互惠限制反而阻礙外資進入台灣,現行外國公司來台募資改依證券交易法及金管會相關規範。
這條原本規定外國公司如果母國不允許中國公司去當地募股募債,那該外國公司也不能在中國境內募股募債,是一種互惠原則條款。民國86年刪除,因為隨著國際資本市場開放,這種以牙還牙的限制已經不符合現實需求,反而阻礙了外資進入台灣市場。
公司法第 383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外國公司於我國境內募股募債之互惠原則,即外國公司本國若不允許我國公司於其境內進行募股募債,該外國公司亦不得在我國境內為之,自民國 86 年公司法修正時刪除,外國公司資本市場活動改依證券交易法等規範。
公司法第 383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募股募債之互惠原則:若該外國公司本國不允許我國公司在其境內募股募債,則該外國公司亦不得於我國境內為之。本條於民國 86 年(1997)刪除,理由為國際資本市場大幅開放,互惠限制反而阻礙外資進入台灣。
可以。公司法 383 條刪除後,外國公司來台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改依證券交易法、TDR(台灣存託憑證)制度、金管會證期局相關規範辦理,須符合資格條件審查,但已無早期互惠原則的對等限制。
互惠原則指甲國對乙國國民或公司給予某種待遇或權利時,以乙國對甲國國民或公司提供同等待遇為前提之國際法原則。早期國際法及各國立法常見,但隨 WTO 與服務貿易自由化潮流,多數國家已改採開放申請+資格審查模式取代互惠限制。
公司法 383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募股募債之互惠原則,民國 86 年刪除以配合國際資本市場開放。
國際資本市場大幅開放,互惠限制不但無法保護國內產業,反而阻礙外資進入台灣,立法院於民國 86 年公司法大修時刪除。
先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依公司法外國公司專章),再依證券交易法向金管會證期局申請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或以 TDR 方式在台掛牌。
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申請分公司登記,專撥營業所用資金、指定代表人、檢附章程,依公司法 371-377 條規定辦理。
符合金管會 TDR 上市條件 → 委託台灣存託機構 → 申請證交所審查 → 公開承銷 → 掛牌交易。
全國法規資料庫 LawHistory 頁面(pcode=J0080001)可查完整修法沿革,或本平台「公司法歷年刪除條文」hub 頁。
383 採互惠限制屬封閉式(對方國家允許才行),證交法依資格條件採開放式申請審查,後者門戶更廣。
刪除前外國公司來台募資須有互惠條件,刪除後改依證交法資格審查單方開放,標誌台灣資本市場從封閉走向開放。
互惠是雙向對等(你給我我才給你),MFN 是給予所有 WTO 會員中最優惠待遇(非歧視原則),後者更開放且為 WTO 核心義務。
| 比較面向 | before_deletion_55_to_86 | after_deletion_86_onwards |
|---|---|---|
| 外國公司在台募股募債規範 | 受公司法 383 條互惠原則限制,須對方國家允許我國公司在其境內募資 | 刪除互惠限制,改依證券交易法、TDR 制度、金管會規範開放申請 |
| 立法精神 | 保護主義 + 對等報復思維 | 資本市場國際化 + 競爭力導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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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之本國法律,不准中國公司在其境內募股、募債者,該外國公司不得在中國境內募股、募債。但其股東私人依法令規定買賣股票、債券,不在此限。
(刪除)
立法理由已不適用目前之情況,爰以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外國公司之本國法律,不准中國公司在其境內募股、募債者,該外國公司不得在中國境內募股、募債。但其股東私人依法令規定買賣股票、債券,不在此限。
已不適用目前之情況,爰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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