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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公司法 第 382 條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分公司經理人或指定清算人,違反前二條規定時,對於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或分公司所生之債務,應與該外國公司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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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82 條規範外國公司在台負責人、分公司經理人或指定清算人違反清算規定時,應與外國公司就在台債務負連帶責任。

Q · 外商在台分公司清算出狀況,掛名負責人真的要賠嗎?

依公司法第 382 條,外國公司在台負責人、分公司經理人或指定清算人,違反第 380 條清算義務或第 381 條資產禁出境規定時,須與外國公司就在台營業所生債務負連帶責任。連帶責任不是按比例分攤,債權人可直接向在台自然人請求全額清償,個人不動產與帳戶都可能成為執行標的。

白話解讀

替外國公司顧台灣分公司的人,如果在清算時搞砸了,不是被罵一頓就沒事。這條直接把你個人的財產綁上去:外國公司在台負責人、分公司經理人、或外國公司指定的清算人,只要違反前兩條(沒好好清算、或在清算期間把資產搬出國),就要跟外國公司一起扛所有在台債務。「連帶責任」的意思是,債權人可以選擇找外國公司要,也可以直接找你個人要,而且是要全額,不是按比例分攤。你的個人房產、銀行帳戶、薪資,都可能成為執行標的。這條的殺傷力在於:它把公司的債變成你個人的債。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82 條為外國公司分公司撤退清算階段之個人責任強化規範,將違反第 380 條清算程序義務或第 381 條清算中資產處分限制之在台負責人、分公司經理人、指定清算人,與外國公司就在台債務並列為連帶債務人,使在台債權人得對在台自然人直接行使追索權,避免跨境執行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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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只是掛名的負責人,真的要賠嗎?

法律看登記不看實權。你在經濟部商業司的登記是負責人,公司法第 382 條就適用。除非你能證明違反行為發生時你已經不是登記的負責人(完成變更登記),否則連帶責任跑不掉。實務上建議:檢視你的聘任合約裡有沒有免責條款或反擔保約定,就算有也只能對抗外商內部,不能對抗第三方債權人。

Q2連帶責任的範圍有多大?

全部。依公司法第 382 條,你跟外國公司就在台營業所生的全部債務負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向你一個人要全額,不需要按比例。你賠完之後可以依民法第 281 條向外國公司內部求償,但實務上外國公司母體在海外,跨國追討非常困難。最好的策略是一開始就不要讓違反情事發生。

Q3公司法 382 條是什麼?

外國公司在台負責人、分公司經理人、指定清算人違反清算規定時,與外國公司就在台債務負連帶責任的特別規範。

Q4什麼叫「連帶責任」?

數個債務人就同一債務各負全部給付責任,債權人可向任一人請求全額清償,不需按比例分攤,也不需先追主債務人。

Q5什麼叫「違反前二條」?

違反公司法第 380 條的清算程序義務(未通知債權人、未編表冊申報),或違反第 381 條的清算中財產處分限制(資產匯出國外等)。

Q6「指定清算人」是什麼?

依公司法第 380 條第 2 項,外國公司得指定清算人執行在台分公司清算事務,此人 2018 年修法後納入第 382 條連帶責任主體。

Q7外商撤台流程怎麼走才能避免個人責任?

依第 380 條啟動清算程序 → 通知所有已知債權人 → 編造清算表冊申報主管機關 → 依分配書面處分資產 → 全程留書面紀錄。任何違法指示書面拒絕並保留。

Q8債權人怎麼對在台負責人追討?

起訴時將外國公司與在台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 → 同時對在台自然人聲請假扣押 → 勝訴後對在台不動產、銀行帳戶、薪資聲請強制執行。

Q9賠完之後怎麼向外國公司求償?

依民法第 281 條內部求償權,可向外國公司請求償還超出自己分擔額部分。實務上跨境執行困難,建議聘任時就要求反擔保或合約保證。

Q10怎麼證明違反行為發生時自己已不是負責人?

提出經濟部商業司變更登記日期證明,並對照違反行為發生時點。辭任口頭聲明不夠,必須完成變更登記。

Q11公司法 382 條 vs 公司法 23 條差在哪?

公司法 23 條是本國公司負責人對個案受害人的連帶責任,需證明違反忠實義務與因果。公司法 382 條只要違反清算程序,就自動對全部在台債務連帶,舉證較輕。

Q12公司法 382 條 vs 民法 272 連帶債務差在哪?

民法 272 是連帶債務一般規定,需有明示約定或法律規定。公司法 382 條是法律規定的法定連帶,不需要約定,違反清算規定即發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公司法 23 條(一般負責人)公司法 382 條(外國公司在台)
責任主體本國公司負責人,違反忠實義務或致他人受損外國公司在台負責人、分公司經理人、指定清算人
觸發條件業務執行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損 / 違反忠實義務違反第 380 條清算義務或第 381 條資產禁出境
責任性質對受害人連帶賠償(特定受害人)就在台營業全部債務連帶責任(所有債權人)
實務意義個案侵害認定,需證明過失與因果清算違規即連帶,舉證責任較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会社法 第 819 条 + 第 821 条(外国会社の登記事項違反・代表者責任)
🇰🇷 韓國상법 제 614 조-제 619 조(외국회사 영업소 및 대표자 책임 관련 규정)
🇨🇳 中國公司法 第 196 條 + 外國公司分支機構清算辦法(部分對應,無完全等同條文)
🇩🇪 德國HGB § 13e + GmbHG § 64(Zweigniederlassung ausländischer Gesellschaften + Liquidator-Haftung)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 123-11-3 + L. 237-12(succursale étrangère + responsabilité du liquidate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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