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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38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分公司經理人或指定清算人,違反前二條規定時,對於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或分公司所生之債務,應與該外國公司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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