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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380 條

  1. 1.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所有分公司,均經撤銷廢止登記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生之債權債務清算了結,未了之債務,仍由該外國公司清償之。
  2. 2.前項清算,除外國公司另有指定清算人者外,以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為清算人,並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本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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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80 條規定外國公司在台所有分公司均撤銷或廢止登記後,須清算境內債務,未了部分由外國母公司本體續行清償。

Q · 外商把台灣分公司全部關了,欠的債就一筆勾銷嗎?

依公司法第 380 條,外國公司在台所有分公司均經撤銷或廢止登記後,應就境內營業所生之債權債務清算了結,未清償部分仍由外國公司本體續負責。清算人三層順序:外國公司指定者優先、在台負責人次之、分公司經理人最後,並依外商性質準用本法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

白話解讀

一間外商在台灣開了三家分公司,全部被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後,不是拍拍屁股走人就沒事了。法律要求它必須把在台灣營業期間產生的所有債權債務清算了結。清算完沒還清的債,外國公司母體照樣要扛。換句話說,分公司的牌子拆了,但帳不能爛。清算人的選任有三層順序:外國公司自己指定的人優先,沒指定的話由在台負責人擔任,再來是分公司經理人。清算程序則依照外國公司的性質(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等)準用本法對應的清算規定。這條的意義在於:外國公司不能靠「關掉分公司」這個動作甩掉在台灣欠下的債務,債務跟著法人走,不跟著分公司走。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80 條為外國公司在台退場清算之核心規範,要求外商在中華民國境內所有分公司均經撤銷或廢止登記時,應就境內營業所生之債權債務清算了結,未了債務仍由外國公司清償。清算人由外國公司指定,或由在台負責人、分公司經理人擔任,並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本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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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外商關掉台灣分公司,欠我的貨款還拿得回來嗎?

拿得回來。依公司法第380條,外國公司即使全台分公司都關了,仍然必須清算在台債務,清算不完的由外國公司母體負責。你要做的是向清算人正式申報債權。內行人提示:如果外商在台灣還有其他資產(不動產、銀行帳戶、應收帳款),在清算期間這些資產不能搬出國(第381條),這是你追回貨款的最大保障。

Q2清算人是誰?我要找誰要錢?

三層順序:外國公司自己指定的清算人優先;沒指定的話是外國公司在台灣的負責人;再沒有就是分公司經理人。你可以到經濟部商業司查公司登記資料確認。內行人提示:2018年修法新增了「外國公司指定清算人」的選項,如果母公司指定了海外人士當清算人,溝通成本會大幅增加,這時候委託律師發函比你自己寫信有效得多。

Q3清算要多久?

法律沒有規定固定期限,實務上從幾個月到數年都有,取決於資產負債的複雜程度。準用的是本法各種公司的清算程序,股份有限公司型態的外國公司準用第326條以下規定。內行人提示:清算拖越久對債權人越不利,因為資產可能折損。如果發現清算人怠於執行職務,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另選清算人。

Q4公司法 380 條是什麼?

規範外國公司在台所有分公司撤銷或廢止登記後的清算義務,明定未了債務由外國母公司本體繼續清償。

Q5外國公司分公司清算是什麼意思?

外商在台分公司全部關閉後,清理境內債權債務、變賣資產、清償債權人的法定程序。

Q6什麼叫「未了之債務」?

清算程序中已申報但因境內資產不足無法完全清償的剩餘債務,由外國公司本體續負責任。

Q7公司法的「準用」是什麼?

立法技術,將其他類型公司的清算規定比照適用於外國公司清算,依外商性質選對應條文。

Q8外商分公司關閉時怎麼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書面申報,附合約、發票、出貨單等完整憑證,要求清算人書面回覆。

Q9外商清算費用怎麼支付?

從清算財產優先支付,依準用之清算程序先扣除清算費用後再分配給債權人。

Q10外商在台沒資產時怎麼追到國外去?

依國際私法承認與執行程序,持台灣勝訴判決赴外國母公司資產所在地法院聲請執行。

Q11怎麼確認外商分公司是否完成清算?

查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看分公司登記狀態與清算人聲報資料,必要時函詢主管機關。

Q12公司法 380 vs 一般本國公司清算差在哪?

本國公司清算後法人消滅,未了債務歸零;380 條外國公司未了債務仍由境外母公司本體續負責,跨境追索可能性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article_378article_380article_381
適用時機外國公司主動申請結束營業所有分公司均經撤銷或廢止登記後清算期間(380 之延伸)
規範重點主動退場程序債權債務清算 + 清算人指定清算中財產不得移出國境
違反效果未依法申請者由主管機關廢止未了債務由外國公司本體續負清償清算人對債權人負連帶賠償(382 條)
債權人保護強度弱(被動程序)中(債務跟著外國公司走)強(資產鎖在境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第 822 条(外国会社の清算)
🇰🇷 韓國상법 제620조~제624조(외국회사의 청산)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 196 條 +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 23-25 條
🇩🇪 德國HGB § 13e Abs. 5(Zweigniederlassung ausländischer Gesellschaften)+ § 14 HGB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123-11-3 et L.232-22(succursales de sociétés étrangères)
🇺🇸 美國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 § 381(Withdrawal of foreign corporation from 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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