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80 條
- 1.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所有分公司,均經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生之債權債務清算了結,未了之債務,仍由該外國公司清償之。
- 2.前項清算,除外國公司另有指定清算人者外,以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為清算人,並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本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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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80 條規定外國公司在台所有分公司均撤銷或廢止登記後,須清算境內債務,未了部分由外國母公司本體續行清償。
Q · 外商把台灣分公司全部關了,欠的債就一筆勾銷嗎?
依公司法第 380 條,外國公司在台所有分公司均經撤銷或廢止登記後,應就境內營業所生之債權債務清算了結,未清償部分仍由外國公司本體續負責。清算人三層順序:外國公司指定者優先、在台負責人次之、分公司經理人最後,並依外商性質準用本法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
白話解讀
一間外商在台灣開了三家分公司,全部被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後,不是拍拍屁股走人就沒事了。法律要求它必須把在台灣營業期間產生的所有債權債務清算了結。清算完沒還清的債,外國公司母體照樣要扛。換句話說,分公司的牌子拆了,但帳不能爛。清算人的選任有三層順序:外國公司自己指定的人優先,沒指定的話由在台負責人擔任,再來是分公司經理人。清算程序則依照外國公司的性質(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等)準用本法對應的清算規定。這條的意義在於:外國公司不能靠「關掉分公司」這個動作甩掉在台灣欠下的債務,債務跟著法人走,不跟著分公司走。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80 條為外國公司在台退場清算之核心規範,要求外商在中華民國境內所有分公司均經撤銷或廢止登記時,應就境內營業所生之債權債務清算了結,未了債務仍由外國公司清償。清算人由外國公司指定,或由在台負責人、分公司經理人擔任,並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本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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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外商關掉台灣分公司,欠我的錢拿得回來嗎?▾
拿得回來。外國母公司必須清算未了債務,向清算人申報債權即可。
Q2公司法 380 條的清算人是誰?▾
三層順序:外國公司指定者優先、在台負責人次之、分公司經理人最後。
Q3外商分公司清算要多久?▾
法律無固定期限,實務上數月到數年,視資產負債複雜度而定。
Q4外商在清算期間能把資產搬出國嗎?▾
不能。公司法第 381 條規定清算中財產不得移出國境,違反清算人連帶賠償。
Q5清算結束未還清的債務,外國母公司還要付嗎?▾
要付。380 條明定未了債務仍由外國公司本體續負清償責任。
Q6公司法 380 條 vs 381 條差在哪?▾
380 是清算範圍與清算人指定,381 是清算中財產處分限制(不得移出國境)。
Q7外商撤台時資遣費由誰負責?▾
由清算人代表外國公司清償,勞動債權依勞基法 28 條有優先受償順位。
Q8我是外商分公司員工,怎麼確認公司是否走清算程序?▾
查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看分公司是否已撤銷或廢止登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article_378 | article_380 | article_381 |
|---|---|---|---|
| 適用時機 | 外國公司主動申請結束營業 | 所有分公司均經撤銷或廢止登記後 | 清算期間(380 之延伸) |
| 規範重點 | 主動退場程序 | 債權債務清算 + 清算人指定 | 清算中財產不得移出國境 |
| 違反效果 | 未依法申請者由主管機關廢止 | 未了債務由外國公司本體續負清償 | 清算人對債權人負連帶賠償(382 條) |
| 債權人保護強度 | 弱(被動程序) | 中(債務跟著外國公司走) | 強(資產鎖在境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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