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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380 條

  1. 1.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所有分公司,均經撤銷廢止登記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生之債權債務清算了結,未了之債務,仍由該外國公司清償之。
  2. 2.前項清算,除外國公司另有指定清算人者外,以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為清算人,並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本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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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80 條規定外國公司在台所有分公司均撤銷或廢止登記後,須清算境內債務,未了部分由外國母公司本體續行清償。

Q · 外商把台灣分公司全部關了,欠的債就一筆勾銷嗎?

依公司法第 380 條,外國公司在台所有分公司均經撤銷或廢止登記後,應就境內營業所生之債權債務清算了結,未清償部分仍由外國公司本體續負責。清算人三層順序:外國公司指定者優先、在台負責人次之、分公司經理人最後,並依外商性質準用本法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

白話解讀

一間外商在台灣開了三家分公司,全部被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後,不是拍拍屁股走人就沒事了。法律要求它必須把在台灣營業期間產生的所有債權債務清算了結。清算完沒還清的債,外國公司母體照樣要扛。換句話說,分公司的牌子拆了,但帳不能爛。清算人的選任有三層順序:外國公司自己指定的人優先,沒指定的話由在台負責人擔任,再來是分公司經理人。清算程序則依照外國公司的性質(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等)準用本法對應的清算規定。這條的意義在於:外國公司不能靠「關掉分公司」這個動作甩掉在台灣欠下的債務,債務跟著法人走,不跟著分公司走。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80 條為外國公司在台退場清算之核心規範,要求外商在中華民國境內所有分公司均經撤銷或廢止登記時,應就境內營業所生之債權債務清算了結,未了債務仍由外國公司清償。清算人由外國公司指定,或由在台負責人、分公司經理人擔任,並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本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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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外商關掉台灣分公司,欠我的錢拿得回來嗎?

拿得回來。外國母公司必須清算未了債務,向清算人申報債權即可。

Q2公司法 380 條的清算人是誰?

三層順序:外國公司指定者優先、在台負責人次之、分公司經理人最後。

Q3外商分公司清算要多久?

法律無固定期限,實務上數月到數年,視資產負債複雜度而定。

Q4外商在清算期間能把資產搬出國嗎?

不能。公司法第 381 條規定清算中財產不得移出國境,違反清算人連帶賠償。

Q5清算結束未還清的債務,外國母公司還要付嗎?

要付。380 條明定未了債務仍由外國公司本體續負清償責任。

Q6公司法 380 條 vs 381 條差在哪?

380 是清算範圍與清算人指定,381 是清算中財產處分限制(不得移出國境)。

Q7外商撤台時資遣費由誰負責?

由清算人代表外國公司清償,勞動債權依勞基法 28 條有優先受償順位。

Q8我是外商分公司員工,怎麼確認公司是否走清算程序?

查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看分公司是否已撤銷或廢止登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article_378article_380article_381
適用時機外國公司主動申請結束營業所有分公司均經撤銷或廢止登記後清算期間(380 之延伸)
規範重點主動退場程序債權債務清算 + 清算人指定清算中財產不得移出國境
違反效果未依法申請者由主管機關廢止未了債務由外國公司本體續負清償清算人對債權人負連帶賠償(382 條)
債權人保護強度弱(被動程序)中(債務跟著外國公司走)強(資產鎖在境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第 822 条(外国会社の清算)
🇰🇷 韓國상법 제620조~제624조(외국회사의 청산)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 196 條 +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 23-25 條
🇩🇪 德國HGB § 13e Abs. 5(Zweigniederlassung ausländischer Gesellschaften)+ § 14 HGB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123-11-3 et L.232-22(succursales de sociétés étrangères)
🇺🇸 美國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 § 381(Withdrawal of foreign corporation from 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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