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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公司法 第 379 條

  1. 1.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廢止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公司登記: 一、外國公司已解散。 二、外國公司已受破產之宣告。 三、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公司,有第十條各款情事之一。
  2. 2.前項廢止登記,不影響債權人之權利及外國公司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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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379條規範外商分公司強制廢止登記,母公司解散破產或台灣分公司違法時,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可啟動廢止程序。

Q · 外商母公司在國外破產了,我能在台灣主動申請廢止它的分公司登記嗎?

依公司法第379條第一項,當外國公司解散、受破產宣告,或其台灣分公司有公司法第10條各款情事(停業六個月以上、遷移不明逾期未申報等)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由「利害關係人」(債權人、員工、合約相對人)之申請廢止登記。第二項明定廢止不影響債權人權利及外國公司義務,廢止後依第380條進入清算程序,債權人應於公告期間申報債權。

白話解讀

上一條是外國公司自己想走,這條是政府叫你走。當外國公司的母公司已經解散、被宣告破產,或者台灣分公司出現嚴重違法情事(第 10 條列舉的那些:登記後六個月未開始營業、自行停業六個月以上、遷移不明經主管機關限期申報逾期未申報),主管機關可以主動出手,強制廢止你的分公司登記。而且不只主管機關可以發動,任何「利害關係人」(債權人、合作夥伴、甚至消費者)都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啟動這個程序。最關鍵的是第二項:強制廢止登記後,債權人的權利和外國公司的義務完全不受影響。換句話說,政府可以拔掉你的營業資格,但拔不掉你欠別人的錢。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379條為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分公司之強制退場機制,授權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於外國公司解散、受破產宣告或台灣分公司有公司法第10條各款情事時,廢止其分公司登記,並明定廢止不影響債權人權利與外國公司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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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第379條規定什麼?

規範外商分公司強制廢止登記事由:母公司解散、破產、或分公司有第10條情事。

Q2誰可以申請廢止外商分公司登記?

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任何利害關係人(債權人、員工、合約相對人)。

Q3外商母公司破產後,台灣分公司怎麼處理?

經廢止登記後依第380條進入清算程序,由清算人處理台灣境內資產與債務。

Q4廢止登記後我的債權還有效嗎?

第二項明定不影響債權人權利,廢止後仍可在清算程序中申報受償。

Q5什麼算「利害關係人」?

債權人、合約相對人、員工、消費者等權益受該分公司存續影響者。

Q6申請廢止登記要準備哪些文件?

母公司解散或破產證明、台灣分公司違法事證、申請人利害關係證明(合約、債權憑證)。

Q7主管機關多久會處理申請?

無法定期限,實務上1-3個月作成處分,視證據完整性而定。

Q8公司法第379條跟第378條差在哪?

378是外國公司自願申請廢止(主動退場),379是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發動的強制廢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378art_379
發動者外國公司自行申請主管機關依職權 或 利害關係人申請
觸發事由無意在中華民國境內繼續營業外國公司解散/破產,或分公司有第10條情事
性質主動退場(合意)強制退場(行政處分)
後續程序進入清算(第380條)進入清算(第380條)
對債權人影響不影響債權人權利明定不影響債權人權利及外國公司義務(第二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第820条(外国会社の取引継続禁止等の処分)+ 第827条(外国会社の解散命令)
🇰🇷 韓國상법 제619조-620조(외국회사 영업소 폐쇄명령)
🇨🇳 中國公司法第197條 + 外商投资法第31條(撤銷外商投資企業登記)
🇩🇪 德國HGB §§ 13d-13e(Löschung der Zweigniederlassung ausländischer Gesellschaften)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 123-1 + R. 123-115(radiation de la succursale d'une société étrangère)
🇺🇸 美國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 15.31(Revocation of Certificate of Autho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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