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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37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廢止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公司登記: 一、外國公司已解散。 二、外國公司已受破產之宣告。 三、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公司,有第十條各款情事之一。
  2. 前項廢止登記,不影響債權人之權利及外國公司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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