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79 條
- 1.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廢止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公司登記: 一、外國公司已解散。 二、外國公司已受破產之宣告。 三、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公司,有第十條各款情事之一。
- 2.前項廢止登記,不影響債權人之權利及外國公司之義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379條規範外商分公司強制廢止登記,母公司解散破產或台灣分公司違法時,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可啟動廢止程序。
Q · 外商母公司在國外破產了,我能在台灣主動申請廢止它的分公司登記嗎?
依公司法第379條第一項,當外國公司解散、受破產宣告,或其台灣分公司有公司法第10條各款情事(停業六個月以上、遷移不明逾期未申報等)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由「利害關係人」(債權人、員工、合約相對人)之申請廢止登記。第二項明定廢止不影響債權人權利及外國公司義務,廢止後依第380條進入清算程序,債權人應於公告期間申報債權。
白話解讀
上一條是外國公司自己想走,這條是政府叫你走。當外國公司的母公司已經解散、被宣告破產,或者台灣分公司出現嚴重違法情事(第 10 條列舉的那些:登記後六個月未開始營業、自行停業六個月以上、遷移不明經主管機關限期申報逾期未申報),主管機關可以主動出手,強制廢止你的分公司登記。而且不只主管機關可以發動,任何「利害關係人」(債權人、合作夥伴、甚至消費者)都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啟動這個程序。最關鍵的是第二項:強制廢止登記後,債權人的權利和外國公司的義務完全不受影響。換句話說,政府可以拔掉你的營業資格,但拔不掉你欠別人的錢。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379條為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分公司之強制退場機制,授權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於外國公司解散、受破產宣告或台灣分公司有公司法第10條各款情事時,廢止其分公司登記,並明定廢止不影響債權人權利與外國公司義務。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第379條規定什麼?▾
規範外商分公司強制廢止登記事由:母公司解散、破產、或分公司有第10條情事。
Q2誰可以申請廢止外商分公司登記?▾
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任何利害關係人(債權人、員工、合約相對人)。
Q3外商母公司破產後,台灣分公司怎麼處理?▾
經廢止登記後依第380條進入清算程序,由清算人處理台灣境內資產與債務。
Q4廢止登記後我的債權還有效嗎?▾
第二項明定不影響債權人權利,廢止後仍可在清算程序中申報受償。
Q5什麼算「利害關係人」?▾
債權人、合約相對人、員工、消費者等權益受該分公司存續影響者。
Q6申請廢止登記要準備哪些文件?▾
母公司解散或破產證明、台灣分公司違法事證、申請人利害關係證明(合約、債權憑證)。
Q7主管機關多久會處理申請?▾
無法定期限,實務上1-3個月作成處分,視證據完整性而定。
Q8公司法第379條跟第378條差在哪?▾
378是外國公司自願申請廢止(主動退場),379是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發動的強制廢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_378 | art_379 |
|---|---|---|
| 發動者 | 外國公司自行申請 | 主管機關依職權 或 利害關係人申請 |
| 觸發事由 | 無意在中華民國境內繼續營業 | 外國公司解散/破產,或分公司有第10條情事 |
| 性質 | 主動退場(合意) | 強制退場(行政處分) |
| 後續程序 | 進入清算(第380條) | 進入清算(第380條) |
| 對債權人影響 | 不影響債權人權利 | 明定不影響債權人權利及外國公司義務(第二項)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