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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37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後,無意在中華民國境內繼續營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分公司登記。但不得免除廢止登記以前所負之責任或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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