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78 條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後,無意在中華民國境內繼續營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分公司登記。但不得免除廢止登記以前所負之責任或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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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78 條規定外國公司不再營業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分公司登記,但廢止前所負債務與責任不得免除。
Q · 外商要撤出台灣,欠的錢能不能拿回來?
依公司法第 378 條,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可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登記退場,但條文後段但書明確規定:廢止登記不得免除廢止登記以前所負之責任或債務。2018 年修法將保護期間從「申請撤回前」擴大到「廢止登記前」,堵住外商在申請期間製造新債的漏洞。供應商、員工、客戶的既有債權都受本條保障。
白話解讀
外國公司想撤出台灣市場,不是把招牌拆了、員工遣散就結束。你必須正式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分公司登記。但這裡有一個很多外商沒注意到的但書:就算登記廢止了,廢止之前累積的所有責任和債務一毛都跑不掉。欠供應商的貨款、積欠員工的資遣費、跟客戶簽的合約義務,全部不因為你「不玩了」而消失。這條的立法意圖很明確:你可以走,但你不能跑。2018 年修法還把保護範圍從「申請撤回以前」擴大到「廢止登記以前」,堵住了一個漏洞:有些公司提出申請後故意拖延,在等待期間製造新的債務然後想一筆勾銷。現在不行了,從你申請到主管機關正式核准的這段期間,新產生的債務一樣算在你頭上。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78 條規範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主動退場的法定程序,要求不再營業之外國公司應向主管機關(經濟部)申請廢止分公司登記,並明定廢止登記不得免除廢止前所負之責任或債務,為保障台灣債權人之核心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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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外國公司分公司廢止登記要去哪裡申請?▾
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申請,搭配第 380 條清算程序辦理。
Q2外商分公司廢止後,欠台灣供應商的貨款怎麼辦?▾
依第 378 條但書,廢止登記不免除既有債務,可向清算人申報債權或對母公司追償。
Q3外國公司申請廢止登記到核准要多久?▾
視文件齊備度,一般 1-3 個月,期間新產生債務仍受本條保護。
Q4外商廢止登記後我還能對它告假扣押嗎?▾
進入清算後直接申報債權;清算前可對其台灣資產聲請假扣押保全。
Q5外國母公司也要負連帶責任嗎?▾
分公司是母公司延伸非獨立法人,母公司本來就是債務人,廢止後仍可跨國追償。
Q6外商分公司員工的資遣費受 378 條保護嗎?▾
受保護。員工勞動債權屬「廢止前所負責任」,且清算順位優先於一般貨款。
Q7外商已經人去樓空,找不到清算人怎麼辦?▾
依第 382 條,原在台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須承擔個人責任。
Q8外商沒申請廢止就直接消失,有什麼法律效果?▾
主管機關可依第 379 條職權廢止;分公司法人格未消滅前債權人仍可追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_378 | compared_article_379 | compared_article_380 |
|---|---|---|---|
| 啟動方 | 外國公司主動申請 | 主管機關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聲請 | 前兩條後續程序 |
| 適用情境 | 無意繼續營業(自願退場) | 違法 / 虛偽申請 / 違背公益 / 6 個月未營業 | 撤銷或廢止登記後之清算 |
| 債務責任 | 廢止前債務不得免除(但書保護) | 同樣不免除廢止前債務 | 清算中按法定順位清償 |
| 後續程序 | 直接準用第 380 條清算 | 進入第 380 條清算 | 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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