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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法律字第 595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3 年 05 月 29 日

要旨

按外國公司已解散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認許。固為公司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惟經我國認許之外國公司在其本國為他公司所合併,依其本國或我國有關法令,是否產生「解散」之法定效果,似應先由主管機關依職權自行查明,以為可否準用前揭公司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準據。

全文內容

按外國公司已解散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認許。固為公司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惟經我國認許之外國公司在其本國為他公司所合併,依其本國或我國有關法令,是否產生「解散」之法定效果,似應先由主管機關依職權自行查明,以為可否準用前揭公司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準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3)法律字第 595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3 年 05 月 29 日發布,要旨:按外國公司已解散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認許。固為公司法第三百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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