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81 條(清算中財產之處分)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在清算時期中,不得移出中華民國國境,除清算人為執行清算外,並不得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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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81 條規定,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清算期間,境內財產不得移出國境;除清算人為執行清算所必要,並不得處分。
Q · 外商要撤台,台灣的資產可以匯回母公司嗎?
依公司法第 381 條,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於清算時期中不得移出國境;除清算人為執行清算之必要,並不得處分。違反者依第 382 條,在台負責人、分公司經理人或指定清算人對債權人負連帶清償責任。台灣供應商、員工、稅務機關、租賃方都受本條保護,且本條為強制規範,違反後果不因債權人是否即時主張而免除。
白話解讀
外國公司一旦進入清算程序,它在台灣的所有財產就被釘死了:不能搬出國,也不能隨便處分(賣掉、轉讓、設定抵押)。唯一的例外是清算人為了「執行清算」所做的必要處分,比如賣掉設備來償還債務。這條只有一句話,卻是整個外國公司清算制度裡最有牙齒的一條。沒有它,外國公司只要在清算啟動後把資產匯回母國,台灣的債權人就只能對著空殼討債。這等於在邊境設了一道法律關卡:錢進來可以,但在你把帳算清楚之前,一毛都不准出去。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81 條為外國公司清算期間之資產保全條款。其核心內容為:外國公司於清算時期中,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不得移出國境,除清算人為執行清算所必要外,並不得處分。本條與第 380 條清算義務、第 382 條違反者個人連帶清償責任,構成外商分公司清算制度的核心三條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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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外商在清算期間能把錢匯回母公司嗎?▾
不行。除非屬執行清算所必要的合法處分,否則違反公司法第 381 條。
Q2公司法第 381 條保護誰?▾
保護台灣境內債權人,包括供應商、員工、稅務機關、租賃方等。
Q3清算人能賣掉外商的辦公設備嗎?▾
可以,但必須是為執行清算所必要的處分,不能低價賤賣或內部轉移。
Q4違反公司法第 381 條會怎麼樣?▾
依第 382 條,台灣負責人、分公司經理人、指定清算人對債權人負連帶責任。
Q5外商清算時要怎麼保全債權?▾
確認清算啟動 → 申報債權 → 聲請假扣押在台資產 → 監控資金跨境流動。
Q6公司法第 381 條與第 382 條的關係?▾
381 條設邊境鎖,382 條設責任鎖,違反前者觸發後者個人連帶賠償。
Q7外國公司清算財產包含銀行存款嗎?▾
包含。財產涵蓋一切有經濟價值的權利,銀行帳戶、應收帳款都在範圍內。
Q8外商代表人沒把錢匯出,能算配合清算嗎?▾
視具體用途。為清償在台債權人保留資金屬合法,匯出國境才違反第 38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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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正常營運期間 | 清算時期 |
|---|---|---|
| 資產處分自由度 | 外商可自由處分在台資產,包含跨境匯款 | 境內財產不得移出國境,僅清算人為執行清算之必要可處分 |
| 可處分情形 | 無特別限制(一般商務判斷) | 限於變現償債、給付清算費用、清償在台稅款等與清算目的有合理關聯之行為 |
| 違反後果 | 依個別契約、稅法處理 | 第 382 條負責人、經理人、清算人對債權人連帶清償 |
| 債權人保全途徑 | 依強制執行法聲請強制執行 | 申報債權加假扣押加監控清算加追究第 382 條連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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