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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381 條(清算中財產之處分)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在清算時期中,不得移出中華民國國境,除清算人為執行清算外,並不得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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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81 條規定,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清算期間,境內財產不得移出國境;除清算人為執行清算所必要,並不得處分。

Q · 外商要撤台,台灣的資產可以匯回母公司嗎?

依公司法第 381 條,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於清算時期中不得移出國境;除清算人為執行清算之必要,並不得處分。違反者依第 382 條,在台負責人、分公司經理人或指定清算人對債權人負連帶清償責任。台灣供應商、員工、稅務機關、租賃方都受本條保護,且本條為強制規範,違反後果不因債權人是否即時主張而免除。

白話解讀

外國公司一旦進入清算程序,它在台灣的所有財產就被釘死了:不能搬出國,也不能隨便處分(賣掉、轉讓、設定抵押)。唯一的例外是清算人為了「執行清算」所做的必要處分,比如賣掉設備來償還債務。這條只有一句話,卻是整個外國公司清算制度裡最有牙齒的一條。沒有它,外國公司只要在清算啟動後把資產匯回母國,台灣的債權人就只能對著空殼討債。這等於在邊境設了一道法律關卡:錢進來可以,但在你把帳算清楚之前,一毛都不准出去。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81 條為外國公司清算期間之資產保全條款。其核心內容為:外國公司於清算時期中,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不得移出國境,除清算人為執行清算所必要外,並不得處分。本條與第 380 條清算義務、第 382 條違反者個人連帶清償責任,構成外商分公司清算制度的核心三條配套。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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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外商在清算期間能把錢匯回母公司嗎?

不行。除非屬執行清算所必要的合法處分,否則違反公司法第 381 條。

Q2公司法第 381 條保護誰?

保護台灣境內債權人,包括供應商、員工、稅務機關、租賃方等。

Q3清算人能賣掉外商的辦公設備嗎?

可以,但必須是為執行清算所必要的處分,不能低價賤賣或內部轉移。

Q4違反公司法第 381 條會怎麼樣?

依第 382 條,台灣負責人、分公司經理人、指定清算人對債權人負連帶責任。

Q5外商清算時要怎麼保全債權?

確認清算啟動 → 申報債權 → 聲請假扣押在台資產 → 監控資金跨境流動。

Q6公司法第 381 條與第 382 條的關係?

381 條設邊境鎖,382 條設責任鎖,違反前者觸發後者個人連帶賠償。

Q7外國公司清算財產包含銀行存款嗎?

包含。財產涵蓋一切有經濟價值的權利,銀行帳戶、應收帳款都在範圍內。

Q8外商代表人沒把錢匯出,能算配合清算嗎?

視具體用途。為清償在台債權人保留資金屬合法,匯出國境才違反第 381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正常營運期間清算時期
資產處分自由度外商可自由處分在台資產,包含跨境匯款境內財產不得移出國境,僅清算人為執行清算之必要可處分
可處分情形無特別限制(一般商務判斷)限於變現償債、給付清算費用、清償在台稅款等與清算目的有合理關聯之行為
違反後果依個別契約、稅法處理第 382 條負責人、經理人、清算人對債權人連帶清償
債權人保全途徑依強制執行法聲請強制執行申報債權加假扣押加監控清算加追究第 382 條連帶責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第 820 条(外国会社の代表者の責任)+ 第 822 条(外国会社の解散・清算)
🇰🇷 韓國상법 제619조(외국회사 영업소 폐쇄)+ 제620조(청산)
🇨🇳 中國《公司法》第218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注销)+《企业破产法》关于外国分支机构的规定
🇩🇪 德國HGB §§ 13d-13g(Zweigniederlassungen ausländischer Unternehmen)+ GmbHG § 70 ff. / AktG § 264 ff.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123-11 et suiv.(succursale d'une société étrangère)+ L.640-1 et suiv.(procédures collectives)
🇺🇸 美國11 U.S.C. Chapter 15(ancillary cross-border insolvency)+ Uniform Voidable Transactions Act(UVTA / former UF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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