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381 條(清算中財產之處分)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在清算時期中,不得移出中華民國國境,除清算人為執行清算外,並不得處分。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81 條規定,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清算期間,境內財產不得移出國境;除清算人為執行清算所必要,並不得處分。

Q · 外商要撤台,台灣的資產可以匯回母公司嗎?

依公司法第 381 條,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於清算時期中不得移出國境;除清算人為執行清算之必要,並不得處分。違反者依第 382 條,在台負責人、分公司經理人或指定清算人對債權人負連帶清償責任。台灣供應商、員工、稅務機關、租賃方都受本條保護,且本條為強制規範,違反後果不因債權人是否即時主張而免除。

白話解讀

外國公司一旦進入清算程序,它在台灣的所有財產就被釘死了:不能搬出國,也不能隨便處分(賣掉、轉讓、設定抵押)。唯一的例外是清算人為了「執行清算」所做的必要處分,比如賣掉設備來償還債務。這條只有一句話,卻是整個外國公司清算制度裡最有牙齒的一條。沒有它,外國公司只要在清算啟動後把資產匯回母國,台灣的債權人就只能對著空殼討債。這等於在邊境設了一道法律關卡:錢進來可以,但在你把帳算清楚之前,一毛都不准出去。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81 條為外國公司清算期間之資產保全條款。其核心內容為:外國公司於清算時期中,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不得移出國境,除清算人為執行清算所必要外,並不得處分。本條與第 380 條清算義務、第 382 條違反者個人連帶清償責任,構成外商分公司清算制度的核心三條配套。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外商把台灣帳戶的錢匯回母公司算違法嗎?

如果已經進入清算程序,除非這筆匯款是執行清算所必要(例如償還母公司對台灣分公司的合法債權),否則就是違反公司法第 381 條。實務上的關鍵在於必要性的認定。內行人提示:如果懷疑清算人在搬錢,可以向法院聲請查閱清算人的財務報告,清算人有義務報告資產處分情形。

Q2清算人可以把外商的辦公設備賣掉嗎?

可以,但前提是為了執行清算。典型例子是賣掉設備取得現金償債。但若是低價賣給關係企業或在沒有通知債權人的情況下私下處分,債權人可主張違法。內行人提示:清算人處分不動產或高價設備前,最好先取得法院許可或債權人會議同意,日後比較不會被挑戰。

Q3公司法第 381 條是什麼?

規範外國公司清算期間境內財產不得移出國境,除清算人為執行清算所必要外並不得處分,是外商清算制度最有牙齒的核心條文。

Q4清算財產的範圍包含哪些?

涵蓋外商分公司一切有經濟價值的權利:銀行存款、應收帳款、不動產、設備、智財權、租賃權益、保證金等。

Q5什麼叫執行清算之必要?

為了清償債務、收結業務、分配剩餘財產等與清算目的有合理關聯的處分。低價賤賣或內部關係企業轉移不算。

Q6公司法第 381 條保護誰?

境內債權人,包括供應商、員工、稅務機關、租賃方、銀行貸方、未付款的合作廠商等所有對外商有合法請求權的人。

Q7怎麼確認外商已進入清算?

查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公示資料(gcis.nat.gov.tw),輸入公司統編可看到解散或撤銷登記狀態與清算人姓名。

Q8怎麼聲請假扣押外商在台資產?

向有管轄權的地方法院民事庭遞狀,提供假扣押請求金額三分之一的擔保金,附債權證明文件,法院核准後執行處可凍結銀行帳戶與不動產。

Q9外商清算時要怎麼申報債權?

向清算人書面申報,附契約、發票、出貨單、未付薪資證明等原始憑證。建議用存證信函或律師函送達確保時序證據。

Q10怎麼證明清算人違反第 381 條?

蒐集跨境匯款紀錄、低價交易合約、關係企業轉移證據、清算報告與真實處分行為的落差。可聲請法院命清算人提出財務報告。

Q11公司法第 381 條 vs 第 382 條差在哪?

381 條設邊境鎖(資產不得出境),是行為規範;382 條設責任鎖(違反者個人連帶賠償),是違反後果。兩條配套使用。

Q12公司法第 381 條 vs 強制執行法假扣押差在哪?

381 條為自動生效的法定限制(清算啟動即適用),假扣押是具體執行手段(須聲請法院核發裁定),兩者互補使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正常營運期間清算時期
資產處分自由度外商可自由處分在台資產,包含跨境匯款境內財產不得移出國境,僅清算人為執行清算之必要可處分
可處分情形無特別限制(一般商務判斷)限於變現償債、給付清算費用、清償在台稅款等與清算目的有合理關聯之行為
違反後果依個別契約、稅法處理第 382 條負責人、經理人、清算人對債權人連帶清償
債權人保全途徑依強制執行法聲請強制執行申報債權加假扣押加監控清算加追究第 382 條連帶責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第 820 条(外国会社の代表者の責任)+ 第 822 条(外国会社の解散・清算)
🇰🇷 韓國상법 제619조(외국회사 영업소 폐쇄)+ 제620조(청산)
🇨🇳 中國《公司法》第218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注销)+《企业破产法》关于外国分支机构的规定
🇩🇪 德國HGB §§ 13d-13g(Zweigniederlassungen ausländischer Unternehmen)+ GmbHG § 70 ff. / AktG § 264 ff.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123-11 et suiv.(succursale d'une société étrangère)+ L.640-1 et suiv.(procédures collectives)
🇺🇸 美國11 U.S.C. Chapter 15(ancillary cross-border insolvency)+ Uniform Voidable Transactions Act(UVTA / former UFTA)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