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86 條
- 1.外國公司因無意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營業,未經申請分公司登記而派其代表人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辦事處者,應申請主管機關登記。
- 2.外國公司設置辦事處後,無意繼續設置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登記。
- 3.辦事處代表人缺位或辦事處他遷不明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外國公司指派或辦理所在地變更;屆期仍不指派或辦理變更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辦事處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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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86 條規範外國公司在台辦事處的登記制度:設置應登記、廢止應申請、代表人缺位或地址不明得遭職權廢止。辦事處不得營業。
Q · 外國公司想來台灣設辦事處,要怎麼做?能做生意嗎?
依公司法第 386 條,外國公司不打算在台設立分公司營業,但要派代表來台設辦事處者,必須向經濟部申請登記。辦事處的法律地位是「非營業主體」:不能簽商業合約、不能開發票、不能收款,只能做市場調查、聯絡協調、技術支援等前置活動。要關閉時必須申請廢止登記;代表人缺位或地址不明時,經濟部得限期要求處理,逾期得依職權廢止登記。
白話解讀
外國企業進台灣市場有兩條路:一條是正式設分公司,走完整的分公司登記流程;另一條是只設「辦事處」,不營業、不簽約、不開發票,純粹做市場調查、聯絡協調這類前置工作。這條管的就是第二條路。你只要派個代表人來台灣設辦事處,就必須向經濟部登記。不想繼續設了?也要申請廢止。代表人跑了、辦事處搬家找不到人?主管機關會限期要求處理,你不理,直接廢止你的登記。這條的關鍵不在「怎麼登記」,而在它劃出的那條界線:辦事處不是分公司,不能營業。很多外商以為設個辦事處就能開始做生意,結果被查到在台灣以辦事處名義簽合約、收款,那就不是「辦事處」了,而是未經登記的營業行為,後果比你想的嚴重得多。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86 條規範外國公司在台設置辦事處的登記制度。辦事處為外國公司在台之非營業據點,其功能限於聯絡、調查、協調等不涉及交易之活動。本條建立三項義務:設立時應登記、廢止時應申請、代表人缺位或處所變遷時應依主管機關通知處理,否則得遭職權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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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外國公司辦事處是什麼?▾
外國公司在台灣的非營業據點,能做聯絡、市場調查、技術支援,但不能簽約、開發票、收款
Q2辦事處跟分公司差在哪?▾
辦事處不能營業,分公司能營業。法律地位、稅務、勞健保處理方式完全不同
Q3外商辦事處能簽合約嗎?▾
不能。一旦簽商業合約就越線,會被認定為未經登記的營業行為,合約效力與公司皆有風險
Q4辦事處能僱用員工嗎?▾
辦事處非營業主體,不能以辦事處名義投保勞健保。實務常透過派遣或總公司直接聘僱
Q5辦事處登記要多久?▾
備齊文件後約 2-4 週核准,但海外文件驗證通常要 1-2 個月
Q6辦事處要關掉怎麼辦?▾
必須主動申請廢止登記,不能擺爛走人。否則未來總公司想重新進入台灣會被舊登記卡住
Q7代表人離開沒換人會怎樣?▾
主管機關會限期要求指派新代表人,逾期不辦理,辦事處登記會被廢止
Q8外商辦事處違法營業會怎樣?▾
公司法第 377 條準用相關處罰,合約效力受挑戰,稅務、勞務問題連鎖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ffice | branch |
|---|---|---|
| 法律地位 | 非營業主體 | 外國公司在台營業組織 |
| 能否簽商業合約 | 不能 | 可以 |
| 能否開發票/收款 | 不能 | 可以(取得統編) |
| 勞健保投保 | 不能以辦事處名義投保 | 可以作為投保單位 |
| 稅務責任 | 原則上無營利事業所得稅 | 依分公司營利課徵 |
| 登記成本 | 規費低、文件少 | 規費高、需專撥營運資金 |
| 撤退成本 | 申請廢止登記即可 | 需清算程序、了結債權債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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