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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38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外國公司因無意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營業,未經申請分公司登記而派其代表人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辦事處者,應申請主管機關登記。
  2. 外國公司設置辦事處後,無意繼續設置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登記。
  3. 辦事處代表人缺位或辦事處他遷不明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外國公司指派或辦理所在地變更;屆期仍不指派或辦理變更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辦事處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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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外國公司」因「📌無意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營業」,未經申請分公司登記而派其代表人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辦事處』者,應申請主管機關「登記」。 II 外國公司設置辦事處後,無意繼續設置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登記。 III 辦事處代表人缺位或辦事處他遷不明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外國公司指派或辦理所在地變更;屆期仍不指派或辦理變更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辦事處之登記。 公司法371第1項、386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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