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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指定代理人,即應以該被指定之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要旨
依據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指定代理人,即應以該被指定之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出處
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臺上字第八六三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外國公司已依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在中國境內指定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者,該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為訴訟行為,即應以該被指定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臺上字第八六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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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指定代理人,即應以該被指定之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臺上字第八六三號
公司法
外國公司已依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在中國境內指定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者,該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為訴訟行為,即應以該被指定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臺上字第八六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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