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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指定代理人,即應以該被指定之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依據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指定代理人,即應以該被指定之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出處

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臺上字第八六三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外國公司已依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在中國境內指定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者,該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為訴訟行為,即應以該被指定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臺上字第八六三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依據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指定代理人,即應以該被指定之人為其法定代理人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