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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銀行法 第 116 條

本法稱外國銀行,謂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銀行,在中華民國境內依公司法及本法登記營業之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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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銀行法第116條定義外國銀行:依外國法律登記、在台灣依公司法及銀行法登記營業的分行,法律主體是分行而非國外總行。

Q · 外商銀行在台灣是總行還是分行?

依銀行法第116條,你在台灣接觸的外商銀行,法律上是它依外國法律登記、再到台灣依公司法及銀行法登記營業的「分行」,不是國外總行。這個定性決定了你的存款契約相對人是分行、訴訟管轄在台灣、以及總行出事時的資產隔離與求償路徑。分行不是獨立法人,但它在台的資本、負債與客戶關係都受本國監理拘束。

白話解讀

當你在台北看到花旗、滙豐、星展的招牌,你以為看到的是一家「外國銀行」。但這條告訴你一件反直覺的事:你看到的其實是那家銀行在台灣的「分行」,不是總行。法律上,外國銀行在台灣活動的主體是分行這個實體,它必須同時過兩關,既依據公司法辦登記,又要依銀行法取得執照。這個雙重身分決定了你跟它之間的權利義務:你存款的法律關係是跟這家分行,不是跟紐約或新加坡的總部。分行有沒有足夠資本、總行出事時分行怎麼辦、台灣存款保險保不保護你,這些問題都從這條的定義推演出來。2019年這條刪掉「認許」兩個字,不是文字修飾,是配合公司法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的連動修正,整個外資進入台灣金融業的門檻結構被重寫了一次。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116條為外國銀行專章的定義條文,將「外國銀行」定性為: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銀行,在中華民國境內依公司法及銀行法登記營業之分行。此一「分行」定性,是外資金融機構在台權利義務、監理門檻與存款人保障的法律起點。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外商銀行在台灣是分行還是總行?

依銀行法第116條是分行。你接觸的外商銀行是依外國法律登記、再到台灣依公司法及銀行法登記營業的分行,法律主體與契約相對人是台灣分行,不是國外總行。

Q2外商銀行怎麼告?能告它的國外總行嗎?

訴訟主體先是台灣分行,管轄在台灣。能否追到國外總行取決於分行資產是否足以清償,以及母國法律的承認與執行機制,不能直接假設可以追到總行。

Q3外商銀行存款倒閉保得住嗎?

台灣分行的存款原則上受中央存款保險保障(每人每家機構上限300萬元),與總行所在國危機不直接連動,但仍須看分行在台資本與資產隔離安排。

Q42019年刪除認許是放鬆管制嗎?

不是。認許制隨公司法廢除而刪,監理改由銀行法第117條許可制承接,關口換位置,管制沒有減少。

Q5銀行法第116條的外國銀行定義是什麼?

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銀行,在中華民國境內依公司法及本法登記營業之分行,須過公司法登記與銀行法執照雙關。

Q6什麼是外國公司認許制度?為何2019刪除?

認許是舊公司法下外國公司須經我國政府承認才具法人地位的制度,2018年公司法修正廢除,本條配合刪除認許文字。

Q7外國銀行分行和子銀行差在哪?

分行無獨立法人格、是總行延伸;子銀行是在台依公司法設立的獨立法人。兩者法人格、責任歸屬、監理依據都不同。

Q8外國銀行怎麼在台灣設分行?

依第116、117條,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依公司法辦理分公司登記、再依銀行法取得營業執照,三關缺一不可。

Q9和外商銀行簽約怎麼確認契約主體?

確認合約抬頭是分公司全稱(如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並查核分行的公司登記與銀行營業執照。

Q10外商銀行存款怎麼確認有保障?

確認該分行屬本條合法登記主體、查存款是否在中央存款保險保障範圍(上限300萬元)、了解分行在台資本與資產隔離。

Q11外商銀行出事要怎麼求償?

訴訟主體先是台灣分行、管轄在台灣;若分行資產不足,再評估母國法律的承認與執行機制能否追及總行。

Q12外國銀行分行 vs 代表人辦事處差在哪?

分行可在核定範圍內吸收存款與授信;代表人辦事處不得從事營業行為,僅能聯絡與市場調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外國銀行分行(本條)外商投資的本國子銀行代表人辦事處
法人格無獨立法人格,法律上為總行延伸獨立法人,在台依公司法設立無營業資格,僅聯絡與市調
可否吸收存款/授信可,於核定業務範圍內可,與本國銀行同不可從事營業行為
監理依據公司法登記+銀行法執照(§116、§117)銀行法一般規定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存款保險原則適用中央存款保險適用無存款業務,不適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銀行法 第47条(外国銀行支店の免許)
🇰🇷 韓國은행법 제58조(외국은행의 국내지점 인가)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2条(外国银行分行)
🇩🇪 德國KWG § 53(Zweigstellen von Unternehmen mit Sitz im Ausland)
🇫🇷 法國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 article L511-10(succursales d'établissements de crédit étrangers)
🇺🇸 美國International Banking Act of 1978, 12 U.S.C. § 3102(establishment of foreign bank branch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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