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11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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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及第七十六條之規定,於信託投資公司準用之。但經主管機關依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核准之業務,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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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銀行法第115條之1規定,信託投資公司準用商業銀行第74至76條投資限制,但主管機關特別核准業務除外。
Q · 信託投資公司也要受商業銀行的投資限制管嗎?
原則準用,但特許業務除外
依銀行法第115條之1,信託投資公司在投資有價證券(第74條)、持有不動產(第75條)、處分承受擔保物期限(第76條)這三件事上,準用商業銀行的規定,受到與銀行同等的拘束。但若是主管機關依第101條第2項特別核准的業務(例如以非信託資金直接投資生產事業、投資住宅建築),則排除這些限制,改採個案核准的特別監理。
白話解讀
信託投資公司在法律定位上不是商業銀行,但它的行為越來越像銀行:投資有價證券、持有不動產、對企業放貸。問題是,商業銀行章節裡有一套嚴格規範(第74至76條管投資限制、不動產持有、利害關係人交易),信託投資公司不適用的話,等於開了一扇後門。這條就是把那扇後門關起來:原則上準用商業銀行那三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在這些事項上受到跟銀行同等的拘束。但立法者也留了一道活門,主管機關依第101條第2項特別核准的業務(例如用非信託資金去直接投資生產事業、投資住宅建築),可以排除這些限制。換句話說,想做高風險業務可以,但要個案申請、接受特別監理。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115條之1為準用性規範,將商業銀行章中第74條(投資有價證券限制)、第75條(持有不動產限制)、第76條(承受擔保物處分期限)三條投資紀律,準用於信託投資公司,並以但書保留主管機關依第101條第2項特別核准業務的例外空間。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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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銀行法第115條之1是什麼?
把商業銀行第74至76條投資限制準用到信託投資公司,是堵監理套利的補強條文,幾乎所有信託投資公司投資合規判斷都會引用。
Q2信託投資公司準用哪幾條銀行規定?
第74條(投資有價證券限制)、第75條(持有不動產限制)、第76條(承受擔保物處分期限)共三條。
Q3什麼業務可以不受第74至76條限制?
主管機關依第101條第2項特別核准的業務,例如以非信託資金直接投資生產事業、投資住宅建築,排除前述準用限制,改採個案特別監理。
Q4什麼叫準用?
準用是在性質許可範圍內比照適用其他條文,不等於完全相同的適用,仍受本條但書例外限制。
Q5信託投資公司是什麼?
以受託經理信託資金、辦理中長期放款與投資為主的金融機構,定位有別於商業銀行。
Q6第101條第2項核准業務指什麼?
指主管機關特別核准的業務,例如以非信託資金直接投資生產事業、投資住宅建築。
Q7怎麼判斷一項業務受不受第74至76條限制?
三層判斷:先看是否屬準用範圍 → 再看有無第101條第2項例外核准 → 最後確認核准的附帶條件。
Q8信託投資公司要怎麼申請排除限制?
須就特定業務逐案向主管機關依第101條第2項申請核准,取得核准並符合附帶條件後始排除限制。
Q9合規人員要怎麼留存準用判斷紀錄?
保存業務性質分類、核准依據文件與投資集中度比對,以因應金融檢查。
Q10怎麼查本條準用的第74至76條內容?
對照商業銀行章第74條有價證券、第75條不動產、第76條擔保物處分期限三條原文逐項檢視。
Q11信託投資公司 vs 商業銀行 投資限制差在哪?
兩者定位不同,但本條把第74至76條準用到信託投資公司,使關鍵投資限制趨於一致,差別主要在特許業務例外。
Q12準用 vs 適用 差在哪?
適用是直接套用;準用是性質許可範圍內比照,且本條另有但書例外,拘束力不必然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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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 Commercial bank | Trust investment company |
|---|---|---|
| 投資有價證券限制(第74條) | 受第74條額度與標的限制 | 準用第74條,特許業務除外 |
| 持有不動產限制(第75條) | 受第75條持有比例限制 | 準用第75條,特許業務除外 |
| 承受擔保物處分期限(第76條) | 須於期限內處分 | 準用第76條,特許業務除外 |
| 特別核准業務 | 不適用本準用機制 | 依第101條第2項核准者排除前述限制 |
Commercial bank
- 投資有價證券限制(第74條)
- 受第74條額度與標的限制
- 持有不動產限制(第75條)
- 受第75條持有比例限制
- 承受擔保物處分期限(第76條)
- 須於期限內處分
- 特別核准業務
- 不適用本準用機制
Trust investment company
- 投資有價證券限制(第74條)
- 準用第74條,特許業務除外
- 持有不動產限制(第75條)
- 準用第75條,特許業務除外
- 承受擔保物處分期限(第76條)
- 準用第76條,特許業務除外
- 特別核准業務
- 依第101條第2項核准者排除前述限制
立法沿革 1 版
(0891013 增訂)
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及第七十六條之規定,於信託投資公司準用之。但經主管機關依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核准之業務,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由於信託投資公司事實上亦投資若干有價證券或持有不動產,爰增訂準用商業銀行章。但對依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以非信託資金辦理對生產事業直接投資或投資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者,得排除有關限制。
- 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及第七十六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條文
- 核名詞
- 銀行法 第 74 條條文
- 銀行法 第 75 條條文
- 銀行法 第 76 條條文
- 銀行法 第 101 條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由於信託投資公司事實上亦投資若干有價證券或持有不動產,爰增訂準用商業銀行章。但對依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以非信託資金辦理對生產事業直接投資或投資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者,得排除有關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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