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115-1 條
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及第七十六條之規定,於信託投資公司準用之。但經主管機關依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核准之業務,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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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銀行法第115條之1規定,信託投資公司準用商業銀行第74至76條投資限制,但主管機關特別核准業務除外。
Q · 信託投資公司也要受商業銀行的投資限制管嗎?
依銀行法第115條之1,信託投資公司在投資有價證券(第74條)、持有不動產(第75條)、處分承受擔保物期限(第76條)這三件事上,準用商業銀行的規定,受到與銀行同等的拘束。但若是主管機關依第101條第2項特別核准的業務(例如以非信託資金直接投資生產事業、投資住宅建築),則排除這些限制,改採個案核准的特別監理。
白話解讀
信託投資公司在法律定位上不是商業銀行,但它的行為越來越像銀行:投資有價證券、持有不動產、對企業放貸。問題是,商業銀行章節裡有一套嚴格規範(第74至76條管投資限制、不動產持有、利害關係人交易),信託投資公司不適用的話,等於開了一扇後門。這條就是把那扇後門關起來:原則上準用商業銀行那三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在這些事項上受到跟銀行同等的拘束。但立法者也留了一道活門,主管機關依第101條第2項特別核准的業務(例如用非信託資金去直接投資生產事業、投資住宅建築),可以排除這些限制。換句話說,想做高風險業務可以,但要個案申請、接受特別監理。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115條之1為準用性規範,將商業銀行章中第74條(投資有價證券限制)、第75條(持有不動產限制)、第76條(承受擔保物處分期限)三條投資紀律,準用於信託投資公司,並以但書保留主管機關依第101條第2項特別核准業務的例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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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銀行法第115條之1是什麼?▾
把商業銀行第74至76條投資限制準用到信託投資公司,是堵監理套利的補強條文,幾乎所有信託投資公司投資合規判斷都會引用。
Q2信託投資公司準用哪幾條銀行規定?▾
第74條(投資有價證券限制)、第75條(持有不動產限制)、第76條(承受擔保物處分期限)共三條。
Q3什麼業務可以不受第74至76條限制?▾
主管機關依第101條第2項特別核准的業務,例如以非信託資金直接投資生產事業、投資住宅建築,排除前述準用限制,改採個案特別監理。
Q4什麼叫準用?▾
準用是在性質許可範圍內比照適用其他條文,不等於完全相同的適用,仍受本條但書例外限制。
Q5信託投資公司是什麼?▾
以受託經理信託資金、辦理中長期放款與投資為主的金融機構,定位有別於商業銀行。
Q6第101條第2項核准業務指什麼?▾
指主管機關特別核准的業務,例如以非信託資金直接投資生產事業、投資住宅建築。
Q7怎麼判斷一項業務受不受第74至76條限制?▾
三層判斷:先看是否屬準用範圍 → 再看有無第101條第2項例外核准 → 最後確認核准的附帶條件。
Q8信託投資公司要怎麼申請排除限制?▾
須就特定業務逐案向主管機關依第101條第2項申請核准,取得核准並符合附帶條件後始排除限制。
Q9合規人員要怎麼留存準用判斷紀錄?▾
保存業務性質分類、核准依據文件與投資集中度比對,以因應金融檢查。
Q10怎麼查本條準用的第74至76條內容?▾
對照商業銀行章第74條有價證券、第75條不動產、第76條擔保物處分期限三條原文逐項檢視。
Q11信託投資公司 vs 商業銀行 投資限制差在哪?▾
兩者定位不同,但本條把第74至76條準用到信託投資公司,使關鍵投資限制趨於一致,差別主要在特許業務例外。
Q12準用 vs 適用 差在哪?▾
適用是直接套用;準用是性質許可範圍內比照,且本條另有但書例外,拘束力不必然完全相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commercial_bank | trust_investment_company |
|---|---|---|
| 投資有價證券限制(第74條) | 受第74條額度與標的限制 | 準用第74條,特許業務除外 |
| 持有不動產限制(第75條) | 受第75條持有比例限制 | 準用第75條,特許業務除外 |
| 承受擔保物處分期限(第76條) | 須於期限內處分 | 準用第76條,特許業務除外 |
| 特別核准業務 | 不適用本準用機制 | 依第101條第2項核准者排除前述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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