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101 條
- 1.信託投資公司經營左列業務: 一、辦理中、長期放款。 二、投資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上市股票。 三、保證發行公司債券。 四、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 五、承銷及自營買賣或代客買賣有價證券。 六、收受、經理及運用各種信託資金。 七、募集共同信託基金。 八、受託經管各種財產。 九、擔任債券發行受託人。 十、擔任債券或股票發行簽證人。 十一、代理證券發行、登記、過戶及股息紅利之發放事項。 十二、受託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 十三、擔任公司重整監督人。 十四、提供證券發行、募集之顧問服務,及辦理與前列各款業務有關之代理服務事項。 十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 2.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以非信託資金辦理對生產事業直接投資或投資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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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銀行法第101條列舉信託投資公司十五款業務,含放款、證券承銷自營、信託資金經理、遺囑執行、公司重整監督,加一款概括條款。
Q · 信託投資公司可以做哪些業務?
依銀行法第101條,信託投資公司得經營十五款業務,涵蓋中長期放款、投資與承銷有價證券、保證、各種信託資金的收受經理運用、募集共同信託基金、受託管理財產、執行遺囑、擔任公司重整監督人等;第十五款概括條款再授權主管機關核准其他業務。經核准並得以非信託資金直接投資生產事業及住宅、企業建築。
白話解讀
把這條 15 款業務從頭到尾讀一次,你會發現一件事:這根本是一台金融萬能機。它同時可以放款、投資各種證券、保證發行公司債、做國內外保證、承銷和買賣有價證券、收受各種信託資金、募集共同信託基金、管理遺產、執行遺囑、當公司重整監督人、做債券簽證、代理股利發放,還有一條概括條款讓主管機關想讓它做什麼新業務都可以。最後一段更狠:經核准還可以用非信託資金直接投資生產事業、住宅建築、企業建築。這個業務範圍在當年幾乎橫跨銀行、證券商、投信、投顧、資產管理公司、不動產開發商。看懂這條,你就看懂為什麼信託投資公司在民國70到90年代被稱作「台灣最強大的金融機構」,也看懂為什麼後來立法者要把這些權力拆掉重新切分。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101條為信託投資公司業務範圍的組織授權規範,以列舉十五款加一款概括條款的方式,劃定這類綜合型金融機構自放款、證券承銷自營、信託資金經理運用、遺囑執行至公司重整監督的全能業務疆界,是台灣金融監理由混業走向分業的重要歷史座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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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信託投資公司為什麼可以做這麼多業務?▾
歷史原因。民國60到70年代台灣資本市場還不成熟,專業金融機構稀少,立法者希望用一個綜合型金融機構快速補齊市場需要的各種金融服務,所以給了信託投資公司近乎全包的業務範圍。代價是監理難度高、業務間利益衝突多,這種設計在民國89年以後基本上被金控架構取代。
Q2第十五款『經核准其他業務』到底能做到哪些?▾
原則上只要主管機關核准,任何金融業務都可以。實務上常被拿來核准信用卡業務、新種衍生性金融商品、國際金融業務等,是台灣金融自由化時期最重要的一扇門。研究任何金融機構的非典型新業務,先查它是不是走第十五款的授權。
Q3信託投資公司和商業銀行差在哪?▾
兩個關鍵差別:信託投資公司不能收活期與支票存款,但可以辦中長期放款加證券承銷自營。商業銀行以收受各種存款與短期授信為核心。看出這點,就抓到兩者業務疆界的分水嶺。
Q4信託投資公司是什麼?▾
一種綜合型金融機構,銀行法第101條給它放款、證券、信託、資產管理近乎全包的業務範圍,民國89年後逐漸被金控架構取代。
Q5信託投資公司能做哪些業務?▾
十五款:中長期放款、投資與承銷有價證券、保證、信託資金經理運用、募集共同信託基金、受託管財、執行遺囑、擔任公司重整監督人等,再加概括條款。
Q6第十五款『經核准其他業務』是什麼?▾
授權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其他金融業務的概括條款,是整條最有力量的一款,民國78年為因應金融自由化新增。
Q7什麼是共同信託基金?▾
由信託投資公司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集合運用的信託資金,是第七款明定的業務之一。
Q8怎麼判斷一家金融機構前身是不是信託投資公司?▾
看它的業務基因是否同時橫跨放款、證券、投信、資產管理,這種複雜度常是信託投資公司時代留下的後遺症。
Q9信託投資公司的證券投資怎麼受限制?▾
受第102條證券專款指撥、第103條準備金、第74條投資限額等多重限制,不是想投就能投。
Q10信託投資公司怎麼直接投資企業?▾
須經主管機關核准,並以非信託資金辦理對生產事業直接投資或投資住宅、企業建築,屬例外業務。
Q11主管機關怎麼核准新種金融業務?▾
常援引第十五款概括條款的立法精神,作為金融業務擴張的默認入口。
Q12信託投資公司 vs 商業銀行差在哪?▾
信託投資公司不能收活期、支票存款,但可辦中長期放款加證券承銷自營;商業銀行以收受存款與短期授信為核心。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rust_investment_company | commercial_bank |
|---|---|---|
| 存款業務 | 不得收受活期、支票存款,以信託資金為主 | 得收受支票、活期、定期等各種存款 |
| 放款業務 | 以中、長期放款為核心 | 短中長期授信兼具,重短期周轉 |
| 證券業務 | 得承銷、自營及代客買賣有價證券 | 受較嚴格限制,須分業或透過子公司 |
| 信託與資產管理 | 收受經理運用各種信託資金、募集共同信託基金、執行遺囑、管理遺產 | 原則須另依信託業法兼營信託業務 |
| 監理難度 | 跨放款、投資、承銷,利益衝突與風險交叉感染高 | 業務相對單純,監理界線較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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