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第 16 條(證券商種類)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營前條各款業務之一者為證券商,並依左列各款定其種類: 一、經營前條第一款規定之業務者,為證券承銷商。 二、經營前條第二款規定之業務者,為證券自營商。 三、經營前條第三款規定之業務者,為證券經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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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前條各款業務之一者為證券商,並依左列各款定其種類: 一、經營前條第一款規定之業務者,為證券承銷商。 二、經營前條第二款規定之業務者,為證券自營商。 三、經營前條第三款規定之業務者,為證券經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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