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證券交易法16證券商種類

快速跳轉

經營前條各款業務之一者為證券商,並依左列各款定其種類: 一、經營前條第一款規定之業務者,為證券承銷商。 二、經營前條第二款規定之業務者,為證券自營商。 三、經營前條第三款規定之業務者,為證券經紀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 16 條將證券商分為承銷商、自營商、經紀商三種,分別對應承銷、自營、經紀業務,各負不同法律義務。

Q · 證券商分成哪幾種?經紀商跟自營商差在哪?

三種:承銷商、自營商、經紀商,義務各不同

依證券交易法第 16 條,證券商依其經營的業務分為三種:承銷商(幫公司發行有價證券,站在發行人那邊)、自營商(用自己的資金買賣有價證券,是市場參與者)、經紀商(受託為客戶執行買賣,是客戶的代理人,對客戶負忠實與善良管理人義務)。同一家公司若同時取得三種許可即為綜合證券商。判斷對方屬於哪一種,決定了它對你承擔什麼法律義務。

白話解讀

券商招牌上寫的名字可能差不多,但它們的法律身份完全不同。這條把券商分成三種:承銷商、自營商、經紀商,各自對應前一條的三類業務。承銷商的工作是幫公司發行股票,它站在發行人那邊。自營商拿自己的錢做交易,它是市場的參與者。經紀商幫你執行下單,它是你的代理人。三種身份,三套法律義務。經紀商對你有忠實義務(不能故意坑你),自營商只對自己負責。你以為「都是券商」,但搞不清楚對面是經紀還是自營,你連對方欠你什麼義務都判斷不了。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 16 條為證券商種類的定義性規範,依第 15 條三款業務將證券商區分為證券承銷商、證券自營商、證券經紀商三類,分別對應承銷、自行買賣、受託買賣三種業務型態,各自承擔不同的資本門檻、風險管理要求與對客戶的法律義務。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一家券商可以同時是承銷商、自營商、經紀商嗎?

可以,那就叫綜合證券商。多數大型券商同時持有三種執照,但法律要求不同業務之間設資訊隔離牆,防止自營部門利用經紀部門的客戶資訊做交易。

Q2經紀商跟自營商如果對同一支股票有不同看法,會怎樣?

這是利益衝突的核心。經紀部門可能建議買進、自營部門可能正在賣出。資訊隔離牆的設計就是要防止情報互通,其效果是金管會金檢的重點查核項目。

Q3投資虧損想追究券商責任,要先做什麼?

先確認你與券商之間的法律關係屬於哪一類:經紀委託下你是委託人、券商對你有忠實義務;自營對手方交易下你只是交易對手。同樣是虧錢,追究的法律基礎完全不同。

Q4證券商分成哪幾種?

依證券交易法第 16 條分為三種:證券承銷商、證券自營商、證券經紀商,分別對應第 15 條三款業務。

Q5承銷商、自營商、經紀商差在哪?

承銷商站在發行人一方、自營商用自己的錢進場、經紀商替客戶下單並負忠實義務,三種立場與義務完全不同。

Q6什麼是綜合證券商?

同時取得承銷、自營、經紀三種許可的證券商,多數大型券商屬此類,法律要求設資訊隔離牆。

Q7證券商跟銀行差在哪?

證券商經營有價證券承銷、自營、經紀業務並受證券交易法規範,與經營存放款的銀行屬不同特許行業與監理體系。

Q8怎麼知道我往來的券商是哪一種?

查券商持有的業務許可或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的業務別,發生爭議時先確認交易屬經紀委託或自營對手方。

Q9怎麼判斷券商對我有沒有忠實義務?

若是受託執行買賣的經紀關係,券商對你負忠實與善良管理人義務;若是與你直接買賣的自營對手方交易則無。

Q10投資糾紛要怎麼追究券商責任?

先釐清法律關係類型 → 蒐集委託書與對帳單 → 依經紀或自營身分選對應請求權基礎 → 必要時申訴或提訴。

Q11想確認綜合券商有沒有利益衝突怎麼查?

公開資訊觀測站每月公布各券商自營部位買賣超,交叉比對其研究報告推薦清單可看出端倪。

Q12經紀商 vs 自營商哪個對投資人較有保障?

經紀商對客戶負忠實義務、保障較高;自營商只對自己負責,若是你的交易對手立場相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underwriterdealerbroker
業務內容承銷有價證券(包銷/代銷)以自有資金自行買賣有價證券受託為客戶行紀或居間買賣
法律立場站在發行人一方市場參與者/可能為你的交易對手客戶的代理人/受託人
對客戶義務依承銷契約原則僅對自己負責忠實義務+善良管理人義務
對應第 15 條款別第 1 款第 2 款第 3 款

underwriter

業務內容
承銷有價證券(包銷/代銷)
法律立場
站在發行人一方
對客戶義務
依承銷契約
對應第 15 條款別
第 1 款

dealer

業務內容
以自有資金自行買賣有價證券
法律立場
市場參與者/可能為你的交易對手
對客戶義務
原則僅對自己負責
對應第 15 條款別
第 2 款

broker

業務內容
受託為客戶行紀或居間買賣
法律立場
客戶的代理人/受託人
對客戶義務
忠實義務+善良管理人義務
對應第 15 條款別
第 3 款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金融商品取引法 第28条(金融商品取引業の種類:第一種・第二種金融商品取引業等)
韓國자본시장과 금융투자업에 관한 법률 제6조(금융투자업의 종류:투자매매업·투자중개업·인수업 등)
中國证券法 第120条(证券公司业务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等)
德國Wertpapierinstitutsgesetz (WpIG) § 2(Wertpapierdienstleistungen)+ KWG § 1 Abs. 1a
法國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 article L321-1(services d'investissement)/L531-1(prestataires de services d'investissement)
美國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 3(a)(4)-(5)(definitions of broker and dealer)+ § 15(registr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570416 制定)

經營前條各款業務之一者為證券商,並依左列各款定其種類:   一、經營前條第一款規定之業務者,為證券承銷商。   二、經營前條第二款規定之業務者,為證券自營商。   三、經營前條第三款規定之業務者,為證券經紀商。

(0570416 制定)

經營前條各款業務之一者為證券商,並依左列各款定其種類:   一、經營前條第一款規定之業務者,為證券承銷商。   二、經營前條第二款規定之業務者,為證券自營商。   三、經營前條第三款規定之業務者,為證券經紀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證券交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交易法第 16 條規定:「經營前條各款業務之一者為證券商,並依左列各款定其種類: 一、經營前條第一款規定之業務者,為證券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交易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證券交易法第 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