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第 16 條(證券商種類)
經營前條各款業務之一者為證券商,並依左列各款定其種類: 一、經營前條第一款規定之業務者,為證券承銷商。 二、經營前條第二款規定之業務者,為證券自營商。 三、經營前條第三款規定之業務者,為證券經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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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 16 條將證券商分為承銷商、自營商、經紀商三種,分別對應承銷、自營、經紀業務,各負不同法律義務。
Q · 證券商分成哪幾種?經紀商跟自營商差在哪?
依證券交易法第 16 條,證券商依其經營的業務分為三種:承銷商(幫公司發行有價證券,站在發行人那邊)、自營商(用自己的資金買賣有價證券,是市場參與者)、經紀商(受託為客戶執行買賣,是客戶的代理人,對客戶負忠實與善良管理人義務)。同一家公司若同時取得三種許可即為綜合證券商。判斷對方屬於哪一種,決定了它對你承擔什麼法律義務。
白話解讀
券商招牌上寫的名字可能差不多,但它們的法律身份完全不同。這條把券商分成三種:承銷商、自營商、經紀商,各自對應前一條的三類業務。承銷商的工作是幫公司發行股票,它站在發行人那邊。自營商拿自己的錢做交易,它是市場的參與者。經紀商幫你執行下單,它是你的代理人。三種身份,三套法律義務。經紀商對你有忠實義務(不能故意坑你),自營商只對自己負責。你以為「都是券商」,但搞不清楚對面是經紀還是自營,你連對方欠你什麼義務都判斷不了。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 16 條為證券商種類的定義性規範,依第 15 條三款業務將證券商區分為證券承銷商、證券自營商、證券經紀商三類,分別對應承銷、自行買賣、受託買賣三種業務型態,各自承擔不同的資本門檻、風險管理要求與對客戶的法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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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一家券商可以同時是承銷商、自營商、經紀商嗎?▾
可以,那就叫綜合證券商。多數大型券商同時持有三種執照,但法律要求不同業務之間設資訊隔離牆,防止自營部門利用經紀部門的客戶資訊做交易。
Q2經紀商跟自營商如果對同一支股票有不同看法,會怎樣?▾
這是利益衝突的核心。經紀部門可能建議買進、自營部門可能正在賣出。資訊隔離牆的設計就是要防止情報互通,其效果是金管會金檢的重點查核項目。
Q3投資虧損想追究券商責任,要先做什麼?▾
先確認你與券商之間的法律關係屬於哪一類:經紀委託下你是委託人、券商對你有忠實義務;自營對手方交易下你只是交易對手。同樣是虧錢,追究的法律基礎完全不同。
Q4證券商分成哪幾種?▾
依證券交易法第 16 條分為三種:證券承銷商、證券自營商、證券經紀商,分別對應第 15 條三款業務。
Q5承銷商、自營商、經紀商差在哪?▾
承銷商站在發行人一方、自營商用自己的錢進場、經紀商替客戶下單並負忠實義務,三種立場與義務完全不同。
Q6什麼是綜合證券商?▾
同時取得承銷、自營、經紀三種許可的證券商,多數大型券商屬此類,法律要求設資訊隔離牆。
Q7證券商跟銀行差在哪?▾
證券商經營有價證券承銷、自營、經紀業務並受證券交易法規範,與經營存放款的銀行屬不同特許行業與監理體系。
Q8怎麼知道我往來的券商是哪一種?▾
查券商持有的業務許可或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的業務別,發生爭議時先確認交易屬經紀委託或自營對手方。
Q9怎麼判斷券商對我有沒有忠實義務?▾
若是受託執行買賣的經紀關係,券商對你負忠實與善良管理人義務;若是與你直接買賣的自營對手方交易則無。
Q10投資糾紛要怎麼追究券商責任?▾
先釐清法律關係類型 → 蒐集委託書與對帳單 → 依經紀或自營身分選對應請求權基礎 → 必要時申訴或提訴。
Q11想確認綜合券商有沒有利益衝突怎麼查?▾
公開資訊觀測站每月公布各券商自營部位買賣超,交叉比對其研究報告推薦清單可看出端倪。
Q12經紀商 vs 自營商哪個對投資人較有保障?▾
經紀商對客戶負忠實義務、保障較高;自營商只對自己負責,若是你的交易對手立場相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underwriter | dealer | broker |
|---|---|---|---|
| 業務內容 | 承銷有價證券(包銷/代銷) | 以自有資金自行買賣有價證券 | 受託為客戶行紀或居間買賣 |
| 法律立場 | 站在發行人一方 | 市場參與者/可能為你的交易對手 | 客戶的代理人/受託人 |
| 對客戶義務 | 依承銷契約 | 原則僅對自己負責 | 忠實義務+善良管理人義務 |
| 對應第 15 條款別 | 第 1 款 | 第 2 款 | 第 3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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