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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銀行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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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對購買或建造住宅或企業用建築,得辦理中、長期放款,其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年。但對於無自用住宅者購買自用住宅之放款,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銀行法第38條規定房貸最長30年,但首次購買自用住宅且名下無房者,貸款期限可突破30年上限。

Q · 房貸最長可以借幾年?

原則30年,首購自住不受限

依銀行法第38條,銀行對購買或建造住宅、企業用建築的中長期放款,最長期限不得超過30年。但但書規定「無自用住宅者購買自用住宅」之放款不受此限,這就是40年期房貸的法律入口。能否突破30年,卡在兩個要件:你名下是否無自用住宅、買的是否為自用住宅。

白話解讀

你在想辦法湊自備款的時候,心裡有沒有冒出過這個問題:房貸最長可以借幾年?答案是 30 年,有一個例外條件。本條就是房貸期限天花板的法律依據。早期寫 20 年,民國84年拉到 30 年,但有一個關鍵但書:「對於無自用住宅者購買自用住宅之放款,不在此限」。翻譯成白話:如果你名下沒房子、是第一次買自住房,你的貸款期限可以突破 30 年。這不是銀行發善心,是立法者刻意留給首購族的一道門。40 年房貸、超長期房貸為什麼有些人能申辦、有些人不行?核心判斷就卡在這個但書:你是不是「無自用住宅者」、買的是不是「自用住宅」。滿足這兩個條件,天花板被掀掉;不符合,就是 30 年封頂。一個字的差別,可能讓你每月還款差好幾千。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38條為不動產與企業用建築放款的期限上限規範,明定中長期放款最長不得超過30年,並以但書對「無自用住宅者購買自用住宅」開啟期限免限制的例外,構成台灣首購族長期房貸的法源依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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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40年房貸是合法的嗎?銀行怎麼能放這麼久?

合法,但要符合條件。銀行法38條本文規定房貸最長30年,但書規定「無自用住宅者購買自用住宅」不受限制,所以40年房貸的放款對象限首購族買自住,不是人人都能申辦。實務上銀行對40年房貸的核貸審查比一般房貸更嚴格,收入倍數、年齡加計貸款年限都會被要求。

Q2房貸要選30年還是40年比較划算?

這是財務問題,但本條設計告訴你一個關鍵:40年只對首購族開放,立法意旨是減輕每月負擔,不是鼓勵多付利息。30年與40年的總利息落差可能達數百萬。若用40年主要為降月付,記得選可提前還款無違約金的方案,日後收入提升時加速攤本,兼顧現金流與總利息。

Q3房貸最長可以借幾年?

原則30年(銀行法38條本文);但無自用住宅者購買自用住宅不受此限,可申辦40年期。

Q4銀行法38條的但書是什麼意思?

對「無自用住宅者購買自用住宅」之放款不受30年上限限制,是首購族長期房貸的法律入口。

Q5什麼叫無自用住宅者?

名下無供自己居住房屋之人;繼承、偏鄉小屋也可能讓你不符此身分。

Q6自用住宅怎麼認定?

實務常綜合戶籍地、使用執照用途、實際居住與水電使用紀錄判斷。

Q740年房貸怎麼申請?

確認符合但書雙要件 → 申請無自用住宅證明 → 比較多家銀行 → 送件審核 → 對保設定抵押。

Q8如何證明自己是無自用住宅者?

可向戶政或稅捐機關申請無自用住宅證明,並備妥自用住宅用途佐證文件。

Q940年房貸月付和總利息怎麼算?

用本息平均攤還試算,40年月付較低但總利息可能多出數百萬,需逐筆比較。

Q10申請40年房貸要注意什麼費用?

留意核貸時的年齡與年限併計(到期多不超過約75歲)及提前還款違約金條款。

Q11房貸選30年還是40年比較好?

40年月付低但總利息高;本條意旨在減輕首購負擔而非鼓勵長借,需衡量現金流與總成本。

Q12自住房貸 vs 企業用建築貸款期限差在哪?

兩者皆受30年上限,但但書「自用住宅」例外不及於企業用建築,後者常另受信用管制壓縮。

立法沿革 5

(0200228 制定)

本法施行前業已開始營業之銀行,其額定或認足而未收齊之資本,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收齊之。   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0360420 全文修正)

銀行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損益表、盈餘分配之決議或議案,於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呈報中央主管官署查核。   違反前項所定呈報期限,得科銀行各負責人五千元以下罰鍰,其呈報表冊有故意為不實之記載者,得科銀行各負責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萬元以下罰金,其情節重大者,並得撤銷其營業執照。

(0390531 修正)

銀行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損益表、盈餘分配之決議或議案,於股東同意或股東承認後十五日內,呈報中央主管官署查核。   違反前項所定呈報期限,得科銀行各負責人五百元以下罰鍰,其呈報表冊有故意為不實之記載者,得科銀行各負責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其情節重大者,並得撤銷其營業執照。

(0640624 全文修正)

銀行對購買或建造住宅或企業用建築,得辦理中、長期放款。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

(0840613 修正)

銀行對購買或建造住宅或企業用建築,得辦理中、長期放款,其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年。但對於無自用住宅者購買自用住宅之放款,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為減低一般民眾房貸之負擔,乃將一般房貸放款期限延長至三十年,但無自用住宅之放款不在此限。

(0200228 制定)

本法施行前業已開始營業之銀行,其額定或認足而未收齊之資本,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收齊之。   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0360420 全文修正)

銀行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損益表、盈餘分配之決議或議案,於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呈報中央主管官署查核。   違反前項所定呈報期限,得科銀行各負責人五千元以下罰鍰,其呈報表冊有故意為不實之記載者,得科銀行各負責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萬元以下罰金,其情節重大者,並得撤銷其營業執照。

(0390531 修正)

銀行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損益表、盈餘分配之決議或議案,於股東同意或股東承認後十五日內,呈報中央主管官署查核。   違反前項所定呈報期限,得科銀行各負責人五百元以下罰鍰,其呈報表冊有故意為不實之記載者,得科銀行各負責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其情節重大者,並得撤銷其營業執照。

(0640624 全文修正)

銀行對購買或建造住宅或企業用建築,得辦理中、長期放款。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

(0840613 修正)

為減低一般民眾房貸之負擔,乃將一般房貸放款期限延長至三十年,但無自用住宅之放款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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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法第 38 條規定:「銀行對購買或建造住宅或企業用建築,得辦理中、長期放款,其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年。但對於無自用住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銀行法第 3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