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37 條(擔保物放款值之決定與最高放款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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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借款人所提質物或抵押物之放款值,由銀行根據其時值、折舊率及銷售性,覈實決定。
- 2.中央銀行因調節信用,於必要時得選擇若干種類之質物或抵押物,規定其最高放款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銀行法第 37 條規定擔保放款值由銀行依時值、折舊率、銷售性覈實決定,央行得規定最高放款率調節信用。
Q · 銀行估我的抵押物能借多少,是怎麼決定的?
依時值、折舊率、銷售性三因素覈實決定
依銀行法第 37 條第 1 項,抵押物或質物能借多少(放款值),不是時價的固定比例,而是銀行綜合三項因素覈實決定:時值(現在市場價值)、折舊率(未來價值衰退速度)、銷售性(真要拍賣變現的難易與速度)。三項任一不利,放款值就往下修。第 2 項另授權中央銀行在調節信用時,得對特定種類擔保物規定最高放款率,這正是房市選擇性信用管制的法源。
白話解讀
你拿房子或機器去銀行借錢,銀行願意借你多少?答案不是你想像的「時價的七八成」那麼單純。這條法律講的是「放款值的決定邏輯」:銀行必須考慮三個因素,「時值」(現在值多少)、「折舊率」(接下來會掉多少價)、「銷售性」(真的出事要變現快不快)。三個因素任一打折,你能借到的錢就少。更狠的是第2項,央行在「調節信用」時可以直接規定某些種類抵押物的最高放款率。房市過熱想壓房價,央行一句話就能把房貸成數砍下來。早年法律規定最多借時價七成寫死,現在改為彈性授權,銀行和央行的調控空間更大。你以為自己的房子能借多少是銀行在算,其實背後還有更大的手在畫線。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 37 條規範擔保放款值的決定機制:第一項要求銀行依擔保物的時值、折舊率與銷售性三項因素覈實決定放款值;第二項授權中央銀行於調節信用必要時,得選擇特定種類質物或抵押物規定其最高放款率,構成選擇性信用管制的法律依據。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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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銀行對我的房子估價太低,我能爭取嗎?
可以,但要有策略。銀行估價依本條第 1 項考慮時值、折舊率、銷售性三項。想爭取的方向不是「我覺得我家值多少」,而是提供對「銷售性」有利的客觀證據:同社區近期成交紀錄、重大利多消息、路段人流統計等。各家銀行估價模型不同,差距可能高達兩三成,申請時至少找三家比較,尤其是在該地區業務量大的銀行。
Q2新聞說央行又對房貸做選擇性信用管制是什麼意思?
就是央行依本條第 2 項動用「調節信用」權力,針對特定種類抵押物(如不動產)設定最高放款率,常見是限制第二戶、第三戶、豪宅、工業區建地的貸款成數與寬限期。央行信用管制通常以理監事會議決議形式公告,不走修法程序,反應速度極快,看房時可關注央行理監事會時程。
Q3銀行法第 37 條是什麼?
規範擔保放款值的決定機制:銀行依時值、折舊率、銷售性覈實決定,央行得規定最高放款率調節信用。
Q4放款值是怎麼算出來的?
以時值為起點,扣除折舊率、再評估銷售性(變現難易)綜合覈實決定,非時價固定比例。
Q5什麼是選擇性信用管制?
央行依本條第 2 項,對特定種類擔保物(如第二戶不動產)規定最高放款率,以壓抑信用過熱。
Q6時值、折舊率、銷售性差在哪?
時值是現在值多少、折舊率是未來掉價速度、銷售性是真要變現的難易,三者共同壓出放款值。
Q7銀行估價太低我可以爭取嗎?
可要求銀行依三因素說明估價方法,並提供同區段近期成交、第三方估價報告作為議價籌碼。
Q8房貸成數怎麼提高?
備妥對銷售性有利的客觀證據(成交紀錄、區段發展),並多找承作量大的銀行比價,估值常較高。
Q9用設備抵押能借多少?
選二手市場流動性高的通用設備而非客製化機器,同樣帳面價值放款值可能差一倍。
Q10怎麼證明擔保物的銷售性?
提供同類資產近期成交、實價登錄熱度、區段人流與發展規劃等客觀數據。
Q11動產抵押 vs 不動產抵押成數差多少?
動產折舊與銷售性都更嚴苛,放款值成數明顯低於不動產,這是變現風險的反映。
Q12央行信用管制 vs 銀行自主估價差在哪?
銀行自主估價是個案三因素判斷;央行管制是政策面硬上限,落在管制範圍時成數有天花板。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Real property | Movable property |
|---|---|---|
| 折舊率影響 | 較低,土地不折舊、建物緩降 | 較高,設備車輛快速貶值 |
| 銷售性(變現) | 相對穩定,市場較深 | 差,二手市場淺、客製化更難脫手 |
| 典型放款值水準 | 成數較高 | 成數明顯較低 |
| 央行管制密度 | 常成為選擇性信用管制標的 | 較少直接管制 |
Real property
- 折舊率影響
- 較低,土地不折舊、建物緩降
- 銷售性(變現)
- 相對穩定,市場較深
- 典型放款值水準
- 成數較高
- 央行管制密度
- 常成為選擇性信用管制標的
Movable property
- 折舊率影響
- 較高,設備車輛快速貶值
- 銷售性(變現)
- 差,二手市場淺、客製化更難脫手
- 典型放款值水準
- 成數明顯較低
- 央行管制密度
- 較少直接管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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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200228 制定)
本法施行前業已開始營業之銀行,其資本總額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得不依第五條之規定。
(0360420 全文修正)
銀行放款以不動產或動產為抵押或質者。每項放款之數,不得超過其抵押物或質押物時價百分之七十。 對於為抵押之不動產已設定其他債權者。應合併計算。仍不得超過其時價百分之七十。
(0640624 全文修正)
借款人所提質物或抵押物之放款值,由銀行根據其時值、折舊率及銷售性,覈實決定。 中央銀行因調節信用,於必要時得選擇若干種類之質物或抵押物,規定其最高放款率。
- 抵押物名詞
- 民法 第 860 條條文
- 民法 第 861 條條文
- 民法 第 862 條條文
- 民法 第 863 條條文
- 民法 第 864 條條文
- 民法 第 865 條條文
- 民法 第 866 條條文
- 民法 第 867 條條文
- 民法 第 868 條條文
- 民法 第 869 條條文
- 民法 第 870 條條文
- 民法 第 871 條條文
- 民法 第 872 條條文
- 民法 第 873 條條文
- 民法 第 874 條條文
- 民法 第 875 條條文
- 民法 第 876 條條文
- 民法 第 877 條條文
- 民法 第 878 條條文
- 民法 第 879 條條文
- 民法 第 881 條條文
- 民法 第 882 條條文
- 民法 第 883 條條文
- 民法 第 884 條條文
- 民法 第 885 條條文
- 民法 第 886 條條文
- 民法 第 887 條條文
- 民法 第 888 條條文
- 民法 第 889 條條文
- 民法 第 890 條條文
- 民法 第 891 條條文
- 民法 第 892 條條文
- 民法 第 893 條條文
- 民法 第 894 條條文
- 民法 第 895 條條文
- 民法 第 896 條條文
- 民法 第 897 條條文
- 民法 第 898 條條文
- 民法 第 899 條條文
本法施行前業已開始營業之銀行,其資本總額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得不依第五條之規定。
銀行放款以不動產或動產為抵押或質者。每項放款之數,不得超過其抵押物或質押物時價百分之七十。 對於為抵押之不動產已設定其他債權者。應合併計算。仍不得超過其時價百分之七十。
借款人所提質物或抵押物之放款值,由銀行根據其時值、折舊率及銷售性,覈實決定。 中央銀行因調節信用,於必要時得選擇若干種類之質物或抵押物,規定其最高放款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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