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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第 37 條(擔保物放款值之決定與最高放款率之規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借款人所提質物或抵押物之放款值,由銀行根據其時值、折舊率及銷售性,覈實決定。
  2. 中央銀行因調節信用,於必要時得選擇若干種類之質物或抵押物,規定其最高放款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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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戴銘昇師: 高房價問題,一言以蔽之,就是要把住宅「去商品化」,具體建議匯整如下: 1.炒股有罪,炒房卻無罪?這很奇怪,應立法增訂炒房罪(向證券市場學習)。 2.貫徹漲價歸公的精神。以實價而非公告地價,將全數獲利收歸國有。 3.房仲業法規調整:仲介業同時身兼買方及賣方代理人的情形,絕對是高房價的亂源之一。 4.住宅租屋行情統一由國家管理,不再允許房東自訂租金。(能將租屋市場全數收歸國有,更好,可當長期方向。 5.房屋價格與土地價格與分開列示,買賣時分開講價。 6.改採實坪制,公設應該排除。 7.對於無自用住宅者,應該取消房貸貸放成數上限限制,也就是取消頭期款制度,借款人的信用也該是放款與否的考量之一,而且銀行也該承受一定之貸放風險,不能全部轉嫁給借款人。 8.無自用住宅者之房屋貸款年限回歸契約自由,不以法律、命令或行政指導管制。 9.明定房屋折舊制度及年限。台灣的房屋幾乎不會折舊,我一直覺得這是很神奇的現象。甚至竟然還會發生老屋價格直逼新屋的狀況! 10.房仲業者收取的仲介費用過高,似乎也是堆高不動產價格的因素之一。 參考自 https://m.facebook.com/groups/1402331970074376/posts/2982088925431998/?mibextid=6NoCDW&refsrc=deprecated&_r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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