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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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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第 3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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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主管機關
於必要時,經洽商中央銀行後,得對銀行無
擔保
之放款或保證,予以適當之限制。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經洽商中央銀行後,得就銀行主要資產與主要負債之比率﹑主要負債與淨值之比率,規定其標準。凡實際比率未符規定標準之銀行,中央主管機關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限制其分配盈餘。
前項所稱主要資產及主要負債,由中央主管機關斟酌各類銀行之業務性質規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通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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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銀行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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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商業銀行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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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儲蓄銀行 §7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專業銀行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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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信託投資公司 §100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外國銀行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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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罰則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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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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