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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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銀行法第36條授權金管會洽商央行後,限制銀行無擔保放款總量,並規定主要資產負債比率標準,未達標者除罰款外還會被限制分配盈餘。
Q · 金管會可以限制銀行放款或叫銀行不准配息嗎?
可以。金管會洽商央行後可管制放款與資產負債比率
依銀行法第36條,中央主管機關(金管會)於必要時,經洽商中央銀行後,得對銀行無擔保放款或保證予以適當限制(第1項),並得規定主要資產與主要負債比率、主要負債與淨值比率的標準(第2項)。實際比率未符標準的銀行,除依規定處罰外,還會被限制分配盈餘。這是一套對整個銀行業踩煞車的「總體管制」工具,不針對個別存款人或借款人。
白話解讀
銀行放款不是你跟銀行之間的兩人遊戲,旁邊還站著兩個裁判:金管會和中央銀行。這條法律給了他們一組平常看不見但隨時可動用的煞車器。第一項:對「無擔保放款」的總量限制,當金管會覺得銀行信用氾濫時可以喊停。第二項才是真正的狠角色,叫「主要資產負債比率管理」,背後的邏輯是:銀行資產(放出去的錢)和負債(收進來的錢)之間要守住一條比率紅線,負債和淨值(銀行自己的本錢)也要守住另一條。比率跑出規定外,不只被罰,連「分配盈餘」都會被凍住。為什麼要給這麼粗的煞車?因為銀行的風險傳染極快,等到個案倒了再處理就來不及,必須用總體指標提前喊停。你看不到這條法律在運作,但你存款能不能安全,很大程度靠它撐著。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36條為總體金融監理的授權規範,賦予主管機關於必要時、洽商中央銀行後,對銀行無擔保放款或保證設定總量限制,並就主要資產與主要負債之比率、主要負債與淨值之比率規定標準;比率未達標準者除受處罰外得被限制分配盈餘,主要資產與主要負債之內涵則由主管機關依各類銀行業務性質分別認定。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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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金管會可以直接叫銀行不准放款給我嗎?
不能針對你個人,但可以針對你所屬的類別。依本條第1項,金管會洽商央行後可對無擔保放款或保證設限,例如限制某產業、某金額區間的放款總量。這是總體工具,不是個案。如果你是小企業主突然很難借到無擔保信貸,先查當期央行和金管會有無相關政策函,時機對的話下個季度同樣的案件就能過。
Q2銀行主要資產負債比率不達標會怎樣?我作為存款人要擔心嗎?
依本條第2項,主管機關除了罰款還可限制分配盈餘。存款人不用太擔心,因為比率不達標離真正風險還有緩衝,主管機關會同步要求改善計畫。真正要警戒的是淨值比率連續惡化、主管機關裁罰、人事異動三件事同時發生。本國銀行經營績效公告在金管會銀行局網站可查,是比一般新聞更準確的信號來源。
Q3銀行法第36條是什麼?
授權主管機關洽商央行後限制銀行無擔保放款並規定主要資產負債比率標準,是台灣總體金融監理的法律總開關。
Q4第1項和第2項的監理工具差在哪?
第1項管放款總量(信用收縮煞車),第2項管資產負債比率並可凍住配息(穩健性要求),對象與手段都不同。
Q5什麼是主要資產與主要負債比率?
由金管會依各類銀行業務性質認定的監理比率,商銀、專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標準不同,不是固定公式。
Q6銀行法第36條的總體管制跟個案檢查差在哪?
個案檢查針對單一銀行,本條是對整個銀行業踩煞車或放油門的總體工具,平常看不見用起來威力極大。
Q7怎麼查銀行有沒有比率不達標的政策風險?
到金管會銀行局網站查本國銀行經營績效與主要財務比率公告,重點看資本適足率、逾放比與淨值比率。
Q8銀行被限制分配盈餘對股東影響怎麼算?
原本股東會通過的配息案可能被迫下修甚至取消,需重估殖利率,並留意是否伴隨改善計畫與裁罰。
Q9企業客戶遇到放款緊縮該怎麼處理?
先問銀行窗口是自家政策還是主管機關要求,前者可談、後者得等風向,談判策略完全不同。
Q10怎麼證明放款變難是政策管制而非個人信用問題?
查當期央行與金管會有無針對該類放款或不動產的總量管制函,看不到文件也能從政策時點比對。
Q11銀行法第36條 vs 第44條資本適足率差在哪?
第36條是廣義的放款總量與資產負債比率授權,第44條專指自有資本對風險性資產比率,後者標準更具體。
Q12銀行法第36條 vs 中央銀行法選擇性信用管制差在哪?
本條由金管會行使須洽商央行;央行法第28、31條則是央行本於貨幣政策直接管制,兩者協調並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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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版
(0200228 制定)
本法施行前業已呈經財政部核准之銀行,其已設之分支行及辦事處或代理處未經核准者,應於本法施行後六個月內補請核准,逾期不呈請者,財政部得令停止其業務。
(0360420 全文修正)
銀行負責人及其他職員,不得以自己名義,向存戶貸款人或委託人收受佣金酬金或其他不當得利。 違反前項規定者,得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萬元以下罰金。
(0390531 修正)
銀行負責人及其他職員,不得以自己名義,向存戶貸款人或委託人收受佣金酬金或其他不當得利。 違反前項規定者,得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0640624 全文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經洽商中央銀行後,得對銀行無擔保之放款或保證,予以適當之限制。
(0811008 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經洽商中央銀行後,得對銀行無擔保之放款或保證,予以適當之限制。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經洽商中央銀行後,得就銀行主要資產與主要負債之比率、主要負債與淨值之比率,規定其標準。凡實際比率未符規定標準之銀行,中央主管機關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限制其分配盈餘。 前項所稱主要資產及主要負債,由中央主管機關斟酌各類銀行之業務性質規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健全金融機構之經營,保障存款人利益,金融機構資產與負債之管理,向為各國金融監理之重點,而原條文僅對資產面之放款與保證規範,難符現階段金融監理之需要,爰增列第二項規定就銀行主要資產與主要負債之比例、主要負債與淨值之比例規定其標準,及明定未符規定標準者之規範方式。 二、主要資產與主要負債監理之重點,因各銀行業務性質不同,且因環境改變,認定標準亦隨之變動,爰增列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 擔保名詞
- 銀行法 第 13 條條文
- 銀行法 第 19 條條文
本法施行前業已呈經財政部核准之銀行,其已設之分支行及辦事處或代理處未經核准者,應於本法施行後六個月內補請核准,逾期不呈請者,財政部得令停止其業務。
銀行負責人及其他職員,不得以自己名義,向存戶貸款人或委託人收受佣金酬金或其他不當得利。 違反前項規定者,得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負責人及其他職員,不得以自己名義,向存戶貸款人或委託人收受佣金酬金或其他不當得利。 違反前項規定者,得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經洽商中央銀行後,得對銀行無擔保之放款或保證,予以適當之限制。
一、為健全金融機構之經營,保障存款人利益,金融機構資產與負債之管理,向為各國金融監理之重點,而原條文僅對資產面之放款與保證規範,難符現階段金融監理之需要,爰增列第二項規定就銀行主要資產與主要負債之比例、主要負債與淨值之比例規定其標準,及明定未符規定標準者之規範方式。 二、主要資產與主要負債監理之重點,因各銀行業務性質不同,且因環境改變,認定標準亦隨之變動,爰增列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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