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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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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第 35-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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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利益衝突之禁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
主管機關
定之。
銀行負責人未具備前項準則所定資格條件者,主管機關應予解任;違反兼職限制及利益衝突之禁止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調整,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者,應予解任。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通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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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銀行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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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商業銀行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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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儲蓄銀行 §7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專業銀行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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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信託投資公司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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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外國銀行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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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罰則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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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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