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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第 35-1 條(競業禁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銀行負責人及職員不得兼任其他銀行任何職務。但因投資關係,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准者,得兼任被投資銀行之董事或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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