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35 條(行員收受不當利益之禁止)
銀行負責人及職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存戶、借款人或其他顧客收受佣金、酬金或其他不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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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銀行法第35條規定,銀行負責人及職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存戶、借款人或其他顧客收受佣金、酬金或其他不當利益,違反者依第127條負刑事責任。
Q · 過年送銀行經辦禮盒、或主動塞紅包給行員,會違法嗎?
依銀行法第35條,銀行負責人及職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存戶、借款人或其他顧客收受佣金、酬金或其他不當利益。重點在「收受」與「任何名義」:行員主動索取違法,你主動給而行員收下也違法,且你作為給的一方在刑事追訴中可能被認定為行賄共犯。銀行內規通常僅放行極小額的社交範圍禮品,超過即須申報或繳回。
白話解讀
銀行行員不能私下收你的「感謝費」。聽起來像是常識,但這條規定的範圍比你想像的寬。不是只有明顯的收錢才違法,任何「以任何名義」的好處都禁止:逢年過節的禮品、你主動請吃飯、商業合作的回扣、甚至是未來承諾的工作機會,只要是因為銀行業務而來,就踩線。為什麼要規定得這麼嚴?因為銀行行員手握你的財務資訊、貸款核准權、商品推薦建議權,這些權力只要可以「被交易」,對你跟整個銀行體系都是災難。實務上,這條搭配第 127 條的刑事處罰一起看:違反本條的行員,除了會被銀行開除、撤銷金融業資格,還可能面臨刑事追訴。對你來說最重要的是:如果有行員主動暗示或接受你的好處,不是你們兩個的小秘密,是一條有第 127 條當牙齒的禁令。聰明的做法永遠是公事公辦,因為一旦行員出事,你作為行賄的一方也脫不了關係。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35條為銀行從業人員廉潔性規範,禁止銀行負責人及職員以任何名義向存戶、借款人或其他顧客收受佣金、酬金或其他不當利益,目的在維護金融判斷的客觀性與銀行體系的信任基礎,違反者搭配第127條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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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過年送銀行經辦一盒禮盒算違規嗎?▾
看金額和頻率。銀行內規通常定有社交合理範圍(常見是新台幣幾百元以下的節慶小禮品),偶爾一次的小額禮品通常可接受,但現金、禮券、超過一定金額或頻繁大額送禮都會觸發內部申報或拒絕。最好的感謝方式是寫感謝信給他的主管,比送禮有效且完全合法。
Q2我主動給的行員又沒有要求,這樣也違法嗎?▾
違法。本條禁止的是行員收受,不限於索取。你主動給、行員收了,行員違規;而你作為給的一方,在貪污案件或刑事追訴中可能被認定為行賄共犯,面臨刑事責任。遇到欣然接受禮品的行員反而要警覺。
Q3過年送銀行經辦禮盒、或主動塞紅包給行員,會違法嗎?▾
可能違法。依銀行法第35條,行員主動索取違法,你主動給而行員收下也違法,且你可能被認定為行賄共犯。銀行內規通常僅放行極小額社交範圍禮品,超過即須申報或繳回。
Q4銀行法第35條是什麼?▾
禁止銀行負責人及職員以任何名義向存戶、借款人或其他顧客收受佣金、酬金或其他不當利益的廉潔性規範。
Q5什麼叫「以任何名義」收受不當利益?▾
不限現金,禮品、禮券、回扣、請客、甚至承諾未來工作機會,只要因銀行業務而來都涵蓋。
Q6本條保護的對象是誰?▾
表面管行員,實質保護的是存戶、借款人與整個金融體系的信任基礎與判斷客觀性。
Q7銀行法35條和第127條差在哪?▾
第35條是禁止規範,第127條是違反時的刑事處罰依據,兩條搭配適用才有「牙齒」。
Q8發現行員索賄該怎麼檢舉?▾
保留錄音與訊息證據 → 透過銀行檢舉專線或法遵部門舉報 → 涉已付款向金管會申訴 → 重大不法報警。
Q9想感謝行員又不違法,該怎麼做?▾
寫感謝信給他的主管,或透過銀行正式滿意度回饋管道,比送禮有效且完全合法。
Q10辦大額貸款怎麼自保避免被索賄?▾
主動要求全程書面往來,讓所有溝通在系統留痕,既防行員動歪念也保留日後證據。
Q11被指控收受不當利益的行員該怎麼處理?▾
立即停止與該客戶業務接觸、向法遵部門說明並繳回所收之物、配合內部調查,涉刑事風險即刻委任律師。
Q12民間行員 vs 公營行庫人員處罰差在哪?▾
公營行庫人員具公務員身分可能適用貪污治罪條例加重;民間行員回歸銀行法及刑法背信、詐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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