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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銀行法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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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理授信,應訂定合理之定價,考量市場利率、本身資金成本、營運成本、預期風險損失及客戶整體貢獻度等因素,不得以不合理之定價招攬或從事授信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銀行法第34條之1規定銀行授信須訂定合理定價,考量市場利率、資金成本、營運成本、預期風險損失與客戶整體貢獻度五要素,不得以不合理定價招攬。

Q · 銀行給我的貸款利率可以隨便喊嗎?

不行,須依五項因素訂出合理定價

依銀行法第34條之1,銀行辦理授信必須訂定合理定價,並考量市場利率、本身資金成本、營運成本、預期風險損失及客戶整體貢獻度五項因素,不得以不合理之定價招攬或從事授信業務。這代表利率不是「隨便喊的數字」,銀行對你的定價必須說得出計算依據;但本條屬監理規範,並非賦予個人直接請求降息的權利。

白話解讀

為什麼你的信用貸款利率有時候是 3%,有時候是 8%?表面看是銀行的「信用評分」決定,實際上這條法律規定:銀行不能亂開價。它必須考量五件事才能訂出一個「合理定價」:市場利率、自己的資金成本、營運成本、預期風險損失、客戶整體貢獻度。這五個因素的綜合計算,就是銀行對你的「真實定價邏輯」。這條規定用意有兩個:一是防止銀行用「超高利率」坑消費者(以前曾有信用卡循環利率 20% 的時代),二是防止銀行用「超低利率」搶客戶搶到爛頭寸(倒閉風險)。對你個人來說,這條法律最實用的洞察是:你可以問銀行「我的定價是怎麼算出來的」,銀行無法給你一個「隨便喊的數字」,他們必須說明根據這五個要素你的評分如何。你和銀行談判時,知道遊戲規則的人永遠比不知道的人有優勢。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34條之1為銀行授信定價的監理規範,要求銀行辦理放款、保證、貼現等授信業務時,須綜合市場利率、資金成本、營運成本、預期風險損失及客戶整體貢獻度五項因素訂定合理定價,禁止以不合理之高價剝削消費者或以不合理之低價惡性招攬,藉此維護授信品質與金融消費者權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銀行給我的貸款利率比別人高很多,我可以要求降低嗎?

可以試。依銀行法第34條之1,銀行須依五要素訂定合理定價。你可要求銀行說明你的定價計算(特別是客戶整體貢獻度)。在該行有穩定存款、薪轉、刷卡與其他往來都是談判籌碼,最有效時機是核貸後簽約前的空窗期。

Q2如果銀行給的利率低得誇張,是不是代表這家銀行不安全?

不一定不安全,但要合理懷疑為什麼這麼低。依本條銀行不得以不合理定價招攬,低利率背後可能是綁定保險基金、短期優惠後跳升或隱藏手續費。比較時要看總費用年百分率APR而非表面利率。

Q3銀行授信定價要考量哪五個因素?

市場利率、本身資金成本、營運成本、預期風險損失,以及客戶整體貢獻度。五項綜合計算即為銀行對你的合理定價邏輯。

Q4信貸利率怎麼算的?

依銀行法34條之1,銀行須綜合市場利率、資金成本、營運成本、預期風險損失與客戶整體貢獻度五要素訂出合理定價。

Q5銀行法34條之1是什麼?

規範銀行授信須訂定合理定價、不得以不合理定價招攬的監理條文,民國104年增訂。

Q6什麼叫客戶整體貢獻度?

客戶在該行存款、薪轉、刷卡與其他往來之整體關係,是定價彈性的關鍵因素。

Q7什麼是不合理定價?

脫離五要素合理區間的過高或過低定價,前者剝削消費者,後者惡性招攬危及授信品質。

Q8貸款利率太高怎麼辦?

於簽約前要求銀行說明定價依據,提供穩定收入與往來證明爭取重議,必要時向評議中心申訴。

Q9怎麼要求銀行說明我的利率?

依銀行法34條之1要求承辦窗口說明五要素如何反映在你的定價與風險評分上。

Q10什麼時機談利率最有效?

核貸後、簽約前的空窗期,銀行已投入評估成本不想讓案子跑掉,讓步意願最高。

Q11覺得定價不合理要去哪申訴?

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主張定價不合理並要求銀行提出具體定價模型解釋。

Q12銀行法34-1 vs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哪個能用?

34-1管定價合理性,金保法10條管說明義務,兩者可併用:先要說明、再質定價。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銀行法34-1消保法11金融消費者保護法10
法源依據金融監理(授信定價)定型化契約公平性金融業說明義務
規範對象銀行授信定價行為企業經營者契約條款金融服務業銷售說明
對借款人作用要求定價有合理依據可質問不利條款解釋從有利消費者要求充分揭露商品內容與風險

銀行法34-1

法源依據
金融監理(授信定價)
規範對象
銀行授信定價行為
對借款人作用
要求定價有合理依據可質問

消保法11

法源依據
定型化契約公平性
規範對象
企業經營者契約條款
對借款人作用
不利條款解釋從有利消費者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10

法源依據
金融業說明義務
規範對象
金融服務業銷售說明
對借款人作用
要求充分揭露商品內容與風險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中國商業銀行法第38條(貸款利率依規定上下限確定,性質相近非完全對應)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40605 增訂)

銀行辦理授信,應訂定合理之定價,考量市場利率、本身資金成本、營運成本、預期風險損失及客戶整體貢獻度等因素,不得以不合理之定價招攬或從事授信業務。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銀行辦理授信定價應考量要素及相關作業事項係遵循「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第二十六條規定。為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促使銀行落實授信定價政策,以健全銀行業務經營,爰參酌前開授信準則,明定銀行辦理授信應訂定合理之定價,不得以不合理之定價招攬或從事授信業務。   三、銀行實際貸放利率,除應考量市場利率、本身資金成本、營運成本、預期風險損失,亦得考量市場競爭因素,將授信客戶整體貢獻度,作為放款定價減項評估之因素。所稱整體貢獻度包括授信個案利息以外之其他收益、授信客戶與銀行其他金融業務往來收益(例如存款、外匯、信託、財富管理等)、授信關係戶創造之收益等。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40605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銀行辦理授信定價應考量要素及相關作業事項係遵循「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第二十六條規定。為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促使銀行落實授信定價政策,以健全銀行業務經營,爰參酌前開授信準則,明定銀行辦理授信應訂定合理之定價,不得以不合理之定價招攬或從事授信業務。   三、銀行實際貸放利率,除應考量市場利率、本身資金成本、營運成本、預期風險損失,亦得考量市場競爭因素,將授信客戶整體貢獻度,作為放款定價減項評估之因素。所稱整體貢獻度包括授信個案利息以外之其他收益、授信客戶與銀行其他金融業務往來收益(例如存款、外匯、信託、財富管理等)、授信關係戶創造之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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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法第 34-1 條規定:「銀行辦理授信,應訂定合理之定價,考量市場利率、本身資金成本、營運成本、預期風險損失及客戶整體貢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法第 3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銀行法第 34-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