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3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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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理授信,應訂定合理之定價,考量市場利率、本身資金成本、營運成本、預期風險損失及客戶整體貢獻度等因素,不得以不合理之定價招攬或從事授信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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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銀行法第34條之1規定銀行授信須訂定合理定價,考量市場利率、資金成本、營運成本、預期風險損失與客戶整體貢獻度五要素,不得以不合理定價招攬。
Q · 銀行給我的貸款利率可以隨便喊嗎?
不行,須依五項因素訂出合理定價
依銀行法第34條之1,銀行辦理授信必須訂定合理定價,並考量市場利率、本身資金成本、營運成本、預期風險損失及客戶整體貢獻度五項因素,不得以不合理之定價招攬或從事授信業務。這代表利率不是「隨便喊的數字」,銀行對你的定價必須說得出計算依據;但本條屬監理規範,並非賦予個人直接請求降息的權利。
白話解讀
為什麼你的信用貸款利率有時候是 3%,有時候是 8%?表面看是銀行的「信用評分」決定,實際上這條法律規定:銀行不能亂開價。它必須考量五件事才能訂出一個「合理定價」:市場利率、自己的資金成本、營運成本、預期風險損失、客戶整體貢獻度。這五個因素的綜合計算,就是銀行對你的「真實定價邏輯」。這條規定用意有兩個:一是防止銀行用「超高利率」坑消費者(以前曾有信用卡循環利率 20% 的時代),二是防止銀行用「超低利率」搶客戶搶到爛頭寸(倒閉風險)。對你個人來說,這條法律最實用的洞察是:你可以問銀行「我的定價是怎麼算出來的」,銀行無法給你一個「隨便喊的數字」,他們必須說明根據這五個要素你的評分如何。你和銀行談判時,知道遊戲規則的人永遠比不知道的人有優勢。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34條之1為銀行授信定價的監理規範,要求銀行辦理放款、保證、貼現等授信業務時,須綜合市場利率、資金成本、營運成本、預期風險損失及客戶整體貢獻度五項因素訂定合理定價,禁止以不合理之高價剝削消費者或以不合理之低價惡性招攬,藉此維護授信品質與金融消費者權益。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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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銀行給我的貸款利率比別人高很多,我可以要求降低嗎?
可以試。依銀行法第34條之1,銀行須依五要素訂定合理定價。你可要求銀行說明你的定價計算(特別是客戶整體貢獻度)。在該行有穩定存款、薪轉、刷卡與其他往來都是談判籌碼,最有效時機是核貸後簽約前的空窗期。
Q2如果銀行給的利率低得誇張,是不是代表這家銀行不安全?
不一定不安全,但要合理懷疑為什麼這麼低。依本條銀行不得以不合理定價招攬,低利率背後可能是綁定保險基金、短期優惠後跳升或隱藏手續費。比較時要看總費用年百分率APR而非表面利率。
Q3銀行授信定價要考量哪五個因素?
市場利率、本身資金成本、營運成本、預期風險損失,以及客戶整體貢獻度。五項綜合計算即為銀行對你的合理定價邏輯。
Q4信貸利率怎麼算的?
依銀行法34條之1,銀行須綜合市場利率、資金成本、營運成本、預期風險損失與客戶整體貢獻度五要素訂出合理定價。
Q5銀行法34條之1是什麼?
規範銀行授信須訂定合理定價、不得以不合理定價招攬的監理條文,民國104年增訂。
Q6什麼叫客戶整體貢獻度?
客戶在該行存款、薪轉、刷卡與其他往來之整體關係,是定價彈性的關鍵因素。
Q7什麼是不合理定價?
脫離五要素合理區間的過高或過低定價,前者剝削消費者,後者惡性招攬危及授信品質。
Q8貸款利率太高怎麼辦?
於簽約前要求銀行說明定價依據,提供穩定收入與往來證明爭取重議,必要時向評議中心申訴。
Q9怎麼要求銀行說明我的利率?
依銀行法34條之1要求承辦窗口說明五要素如何反映在你的定價與風險評分上。
Q10什麼時機談利率最有效?
核貸後、簽約前的空窗期,銀行已投入評估成本不想讓案子跑掉,讓步意願最高。
Q11覺得定價不合理要去哪申訴?
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主張定價不合理並要求銀行提出具體定價模型解釋。
Q12銀行法34-1 vs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哪個能用?
34-1管定價合理性,金保法10條管說明義務,兩者可併用:先要說明、再質定價。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銀行法34-1 | 消保法11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10 |
|---|---|---|---|
| 法源依據 | 金融監理(授信定價) | 定型化契約公平性 | 金融業說明義務 |
| 規範對象 | 銀行授信定價行為 | 企業經營者契約條款 | 金融服務業銷售說明 |
| 對借款人作用 | 要求定價有合理依據可質問 | 不利條款解釋從有利消費者 | 要求充分揭露商品內容與風險 |
銀行法34-1
- 法源依據
- 金融監理(授信定價)
- 規範對象
- 銀行授信定價行為
- 對借款人作用
- 要求定價有合理依據可質問
消保法11
- 法源依據
- 定型化契約公平性
- 規範對象
- 企業經營者契約條款
- 對借款人作用
- 不利條款解釋從有利消費者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10
- 法源依據
- 金融業說明義務
- 規範對象
- 金融服務業銷售說明
- 對借款人作用
- 要求充分揭露商品內容與風險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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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40605 增訂)
銀行辦理授信,應訂定合理之定價,考量市場利率、本身資金成本、營運成本、預期風險損失及客戶整體貢獻度等因素,不得以不合理之定價招攬或從事授信業務。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銀行辦理授信定價應考量要素及相關作業事項係遵循「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第二十六條規定。為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促使銀行落實授信定價政策,以健全銀行業務經營,爰參酌前開授信準則,明定銀行辦理授信應訂定合理之定價,不得以不合理之定價招攬或從事授信業務。 三、銀行實際貸放利率,除應考量市場利率、本身資金成本、營運成本、預期風險損失,亦得考量市場競爭因素,將授信客戶整體貢獻度,作為放款定價減項評估之因素。所稱整體貢獻度包括授信個案利息以外之其他收益、授信客戶與銀行其他金融業務往來收益(例如存款、外匯、信託、財富管理等)、授信關係戶創造之收益等。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銀行辦理授信定價應考量要素及相關作業事項係遵循「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第二十六條規定。為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促使銀行落實授信定價政策,以健全銀行業務經營,爰參酌前開授信準則,明定銀行辦理授信應訂定合理之定價,不得以不合理之定價招攬或從事授信業務。 三、銀行實際貸放利率,除應考量市場利率、本身資金成本、營運成本、預期風險損失,亦得考量市場競爭因素,將授信客戶整體貢獻度,作為放款定價減項評估之因素。所稱整體貢獻度包括授信個案利息以外之其他收益、授信客戶與銀行其他金融業務往來收益(例如存款、外匯、信託、財富管理等)、授信關係戶創造之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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