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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5長短期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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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依本法辦理授信,其期限在一年以內者,為短期信用;超過一年而在七年以內者,為中期信用;超過七年者,為長期信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銀行法第 5 條把授信期間分三段:一年內短期、超過一年至七年中期、超過七年長期,是銀行風險與資本計提的分界。

Q · 銀行貸款的短期、中期、長期是怎麼分的?

一年內短期、一到七年中期、超過七年長期

依銀行法第 5 條,銀行辦理授信的期限以兩個時點切成三段:一年以內為短期信用,超過一年而在七年以內為中期信用,超過七年為長期信用。這個分類不是文字遊戲,而是銀行資金成本、資本適足率計算、撥備提列與業務審核流程的分界。短期多屬週轉金、資本計提輕;長期(如三十年房貸)資本計提要求高,銀行需壓上更多自有資金做後盾。

白話解讀

你跟銀行借錢,銀行專員問你「要借多久?」這句話不是隨便問的,你的答案會啟動銀行內部完全不同的風險模型和資金配置。銀行法第5條把授信期限切成三段:一年以內是短期,一到七年是中期,七年以上是長期。這個分類不是法律強制的數字遊戲,而是銀行內部風險控管、資金成本、Basel 監管指標、資本適足率計算的分水嶺。短期信用通常是週轉金性質,銀行的資金成本低、資本計提輕、利率空間較大;長期信用(像30年房貸)資本計提要求完全不同,銀行要壓上更多自有資金做後盾。這條對你的實務意義:跟銀行談貸款時,你要求的期限會決定它走哪個內部審核流程,直接影響批准機率和利率條件。買房子(長期)跟辦週轉金(短期)是兩種完全不同的對話。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 5 條為授信期間之法定分類規範,依還款期限將授信切分為三類:期限一年以內為短期信用,超過一年至七年以內為中期信用,超過七年為長期信用。此一分類構成商業銀行與專業銀行業務分工、資本計提與流動性監管指標計算的基礎依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為什麼信用貸款最長只能到七年?

因為超過七年就進入長期信用範疇,銀行的資金成本、資本計提、撥備要求都大幅上升。信用貸款本身沒有抵押品,銀行沒有誘因承做超過七年的無擔保長期放款。這不是法律禁止,而是銀行內部風險管理的結果。若需要超過七年的資金,方向應從延長信用貸款轉為改用有擔保貸款,例如房屋抵押貸款。

Q2企業短期週轉金能不能展期變成長期?

技術上可以,但銀行通常不會這樣做,因為展期會讓原本的短期信用變成實質的長期信用,內部分類、資本計提、撥備都要重新計算。實務上銀行會要求重新申請、依新期間走新流程。多次短期展期在監管眼裡會被視為假短期真長期,容易被金管會稽查點名。

Q3銀行短期、中期、長期信用怎麼分?

依銀行法第 5 條,一年以內短期、超過一年至七年中期、超過七年長期,是授信期間的法定分類。

Q4短期、中期、長期信用差在哪?

差在期限、資金成本與資本計提:短期輕、長期重,三段走不同的內部風險模型與審核流程。

Q5什麼是授信?

依銀行法第 5 條之 2,授信指放款、透支、貼現、保證、承兌等銀行授予信用的業務。

Q6授信期間分類由誰主管?

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分類連動資本適足率等 Basel 監管指標。

Q7怎麼用授信期間爭取較好利率?

確認真實需求 → 比對一年、七年分界點 → 能調整就微調到更有利區間 → 必要時改有擔保貸款。

Q8週轉金想借八年怎麼辦?

已屬長期信用,多需走總行長期授信審核委員會;若可拆短中長期組合審核更順。

Q9信用貸款最長能借多久?

無擔保信用貸款多停在七年內,超過七年資本計提大增,宜改走房屋抵押等有擔保貸款。

Q10企業融資期間怎麼安排比較有利?

把融資拆成短中長期搭配,不要全壓單一期間,銀行審核更順、條件更彈性。

Q11借一年 vs 借十三個月差在哪?

一年是短期、十三個月是中期,資本計提、撥備、利率定價、流動性監管全走不同軌道。

Q12短期借款一直展期 vs 直接申請長期,哪個合規?

多次展期會被視為假短期真長期、易遭稽查;一開始就選對分類較合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hort termMedium termLong term
期限一年以內超過一年至七年超過七年
典型用途週轉金設備、分期償還放款不動產、長期建築放款
資本計提/資金成本較輕中等較重,需更多自有資金後盾
審核層級多由分行核定視額度常需總行長期授信審核委員會

Short term

期限
一年以內
典型用途
週轉金
資本計提/資金成本
較輕
審核層級
多由分行核定

Medium term

期限
超過一年至七年
典型用途
設備、分期償還放款
資本計提/資金成本
中等
審核層級
視額度

Long term

期限
超過七年
典型用途
不動產、長期建築放款
資本計提/資金成本
較重,需更多自有資金後盾
審核層級
常需總行長期授信審核委員會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200228 制定)

股份有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兩合公司組織之銀行,其資本至少須達五十萬元。   無限公司組織之銀行,其資本至少須達二十萬元。   前二項規定之資本,在商業簡單地方,得呈請財政部或呈由所在地主管官署,轉請財政部核減。但第一項所規定者,至少不得在二十五萬元以下,第二項所規定者,至少不得在五萬元以下。   銀行之資本,不得以金錢外之財產抵充。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及兩合公司,股份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應負所認股額加倍之責任。

(0360420 全文修正)

本法稱普通存款,謂除儲蓄存款及信託款項以外之一般活期及定期存款。

(0640624 全文修正)

銀行依本法辦理授信,其期限在一年以內者,為短期信用;超過一年而在七年以內者,為中期信用;超過七年者,為長期信用。

(0200228 制定)

股份有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兩合公司組織之銀行,其資本至少須達五十萬元。   無限公司組織之銀行,其資本至少須達二十萬元。   前二項規定之資本,在商業簡單地方,得呈請財政部或呈由所在地主管官署,轉請財政部核減。但第一項所規定者,至少不得在二十五萬元以下,第二項所規定者,至少不得在五萬元以下。   銀行之資本,不得以金錢外之財產抵充。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及兩合公司,股份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應負所認股額加倍之責任。

(0360420 全文修正)

本法稱普通存款,謂除儲蓄存款及信託款項以外之一般活期及定期存款。

(0640624 全文修正)

銀行依本法辦理授信,其期限在一年以內者,為短期信用;超過一年而在七年以內者,為中期信用;超過七年者,為長期信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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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法第 5 條規定:「銀行依本法辦理授信,其期限在一年以內者,為短期信用;超過一年而在七年以內者,為中期信用;超過七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銀行法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