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9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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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銀行法第 91 條定義工業銀行為供給工礦交通等公用事業中長期信用的專業銀行,得直接投資生產事業,但存款對象僅限機構客戶。
Q · 工業銀行跟一般銀行差在哪?
工業銀行只收機構存款,還能直接入股你的公司
依銀行法第 91 條,工業銀行是供給工、礦、交通及公用事業中長期信用的專業銀行,與商業銀行最大差異有二:一是它得直接投資生產事業、當企業股東;二是它不能收一般民眾存款,存款對象僅限其投資與授信的公司客戶、保險業、財團法人與政府機關。權力較大、資金來源較窄,是立法者刻意以資金來源限制來控管它較高的投資風險。
白話解讀
一般銀行看中小企業做設備投資、蓋廠房,第一個反應是「五年期太長,風險高」。工業銀行的存在就是為了補這個洞。它的任務定義得很明確:供給工礦、交通、公用事業所需的中長期信用,而且可以「直接投資」生產事業,不只是借錢給你,還可以當你的股東。但這個特權有代價。第四項砍掉一般民眾,它不能收你和我的錢,只能收它投資過、放款過的公司客戶、保險業、財團法人、政府機關的存款。為什麼?因為工業銀行做的事情風險比商業銀行高,立法者寧可把一般存款人擋在外面,讓它在機構投資人組成的圈子裡玩自己的遊戲。你一輩子可能不會在工業銀行開戶,但你待過的公司、你搭過的捷運,很可能是它出錢蓋的。
法律定性
工業銀行為銀行法第 91 條所定之專業銀行,以供給工、礦、交通及其他公用事業所需中、長期信用為主要業務,並得直接投資生產事業;其收受存款對象限於投資及授信之公司組織客戶、依法設立之保險業、財團法人與政府機關,設立標準與業務範圍由主管機關以管理辦法定之。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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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工業銀行為什麼不能收我的錢?這樣它怎麼營運?
因為工業銀行可以直接投資生產事業,風險結構跟商業銀行不一樣,立法者不讓一般民眾承擔這種風險。它的資金主要靠三個管道:機構存款、發行金融債券(§90)與自有資本。實務上多數原工業銀行已轉型為商業銀行,因散戶存款成本低、來源穩定。
Q2工業銀行投資我的公司,跟創投入股有什麼差別?
創投通常追求數年內出場、高倍報酬;工業銀行的投資更接近長期產業資金,並搭配授信關係。依管理辦法,工業銀行對單一生產事業投資有比例上限,且第 91-1 條對關係人投資設有特別控管。談判時建議要求釐清退場條件與併購權。
Q3工業銀行跟商業銀行差在哪?
工業銀行能直接投資生產事業、當企業股東,但只能收機構客戶存款;商業銀行收一般大眾存款,但原則上不得直接投資生產事業。前者權力大、資金來源窄,後者相反。
Q4工業銀行是什麼?
供給工礦交通等公用事業中長期信用的專業銀行,得直接投資生產事業,是台灣專業銀行的一種。
Q5工業銀行的資金從哪裡來?
機構存款、發行金融債券(§90)與自有資本三大管道,不靠散戶存款。
Q6什麼是中長期信用?
期間較長、用於資本支出或基礎建設的融資,相對於商業銀行的短期周轉。
Q7工業銀行能投資哪些事業?
得直接投資生產事業,但生產事業範圍與投資比例由主管機關以管理辦法劃定。
Q8企業怎麼向工業銀行申請融資?
確認屬工礦交通公用事業 → 洽談長期授信加直接投資的整合方案 → 評估股權與退場條件 → 簽署協議。
Q9怎麼判斷一家銀行是不是工業銀行?
看它是否以中長期工業信用為主業、能否直接投資生產事業、是否不收一般民眾存款。
Q10向工業銀行融資要付出什麼代價?
可能要讓出董事席次或股權,且受第 91-1 條關係人投資控管,談判時須先釐清退場條件。
Q11工業銀行入股後對公司治理有什麼影響?
工業銀行取得董事席次後參與治理,須評估其長期產業資金角色與股東訴求對決策的影響。
Q12工業銀行 vs 商業銀行差在哪?
工業銀行能直接投資企業但只收機構存款;商業銀行收散戶存款但不得直接投資生產事業。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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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360420 全文修正)
信託公司收受信託款項,在未依契約運用前或在運用中收回之時,準用第八十八條之規定。
(0640624 全文修正)
供給工業信用之專業銀行為工業銀行。 工業銀行以供給工、礦、交通及其他公用事業所需中、長期信用為主要任務。 工業銀行經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得經營第七十三條第一項之業務。
(0891013 修正)
供給工業信用之專業銀行為工業銀行。 工業銀行以供給工、礦、交通及其他公用事業所需中、長期信用為主要業務。 工業銀行得投資生產事業;生產事業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工業銀行收受存款,應以其投資、授信之公司組織客戶、依法設立之保險業與財團法人及政府機關為限。 工業銀行之設立標準、辦理授信、投資有價證券、投資企業、收受存款、發行金融債券之範圍、限制及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工業銀行辦理第七十三條第一項之業務,屬放款業務,為本法第三條所定銀行得經營業務之一,毋須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原條文第三項規定爰予刪除。 二、工業銀行投資生產事業之範圍,宜有一定界限,以供遵循,爰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增訂第三項。 三、鑒於直接投資為工業銀行之重要業務,而投資於創導性、創業性事業之風險較高,為保護一般存款大眾之權益,增訂第四項。 四、工業銀行業務性質與一般商業銀行有別,故有另訂管理規定之必要,同時為因應經濟、金融情勢變動及工業銀行業務特性,爰增訂第五項。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 銀行法 第 5 條條文
- 銀行法 第 19 條條文
- 銀行法 第 89 條條文
信託公司收受信託款項,在未依契約運用前或在運用中收回之時,準用第八十八條之規定。
供給工業信用之專業銀行為工業銀行。 工業銀行以供給工、礦、交通及其他公用事業所需中、長期信用為主要任務。 工業銀行經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得經營第七十三條第一項之業務。
一、工業銀行辦理第七十三條第一項之業務,屬放款業務,為本法第三條所定銀行得經營業務之一,毋須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原條文第三項規定爰予刪除。 二、工業銀行投資生產事業之範圍,宜有一定界限,以供遵循,爰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增訂第三項。 三、鑒於直接投資為工業銀行之重要業務,而投資於創導性、創業性事業之風險較高,為保護一般存款大眾之權益,增訂第四項。 四、工業銀行業務性質與一般商業銀行有別,故有另訂管理規定之必要,同時為因應經濟、金融情勢變動及工業銀行業務特性,爰增訂第五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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