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9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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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銀行法第90條規定,以中長期信用為主的專業銀行得發行金融債券,募得資金須全部用於專業投資及中長期放款。
Q · 專業銀行可以發金融債券嗎?募來的錢能隨便用嗎?
可以發,但錢只能用在專業投資與中長期放款,法律綁死用途。
依銀行法第90條第一項,以供給中長期信用為主要任務的專業銀行,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得發行金融債券,發行程序準用第七十二條之一。但第二項加了一道鎖:募得的資金必須全部用於其專業之投資及中、長期放款,不得挪去做短期套利或炒作。這道專款專用限制,正是金融債券比一般公司債多出來的制度保障。
白話解讀
你可能從沒注意過,銀行分成兩種世界。一種是巷口那間幫你收薪水、給你信用卡的商業銀行,短進短出;另一種是你幾乎不會走進去的「專業銀行」,它們的任務是扛著國家的工業、農業、中小企業往前跑,靠的是五年、十年以上的長錢。問題來了:長錢從哪裡來?沒人會把錢存五年不動。這條就是解方:讓這些專業銀行發「金融債券」跟法人和投資人借長錢。這條還補了一道鎖,募到的錢必須全部投到本業的中長期放款,不能拿去炒股、炒房、做短期套利。你買的某檔金融債背後就是這條撐起來的規則。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90條為專業銀行的長期資金法源規範:賦予以中長期信用為主要任務的專業銀行發行金融債券的權限,同時強制募得資金全部用於專業投資及中長期放款,構成「給予發債工具、綁定資金用途」的產業金融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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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金融債券跟銀行定存差在哪?我該買哪個?
定存是你把錢存進去,受存款保險最高保障300萬。金融債券是你借錢給銀行(買它的債),專業銀行發行的依銀行法第90條須專款專用於中長期放款,利率通常比定存高一點,但不受存款保險保障。內行人提示:金融債券的信用風險等於發行銀行的信用風險,買之前去看這家銀行的信評和自有資本比率,比看利率重要得多。
Q2為什麼只有中長期信用為主的專業銀行能發?商業銀行不行嗎?
商業銀行也能發金融債券(第72條之1本來就是講商業銀行),但第90條特別把這工具給中長期專業銀行並加上專款專用的鎖,因為它們的本質就是做長期放款,需要與放款期限相匹配的穩定長錢。內行人提示:本條關鍵是「準用第72條之1」加上第二項資金用途限制,等於在發債框架上多疊一層保護,讓這筆錢不會跑去做不該做的事。
Q3金融債券是什麼?
銀行依銀行法核准發行的債券,本質是你借錢給銀行。專業銀行發行的依第90條須專款專用於中長期放款。
Q4什麼是專業銀行?
依第88條為特定產業供給專業信用的銀行,分工業、農業、輸出入、中小企業、不動產、地方性六類。
Q5「資金專款專用」是什麼意思?
第90條第二項要求發債募得的錢全部用於專業投資及中長期放款,不能挪去做短期投資或炒作。
Q6金融債券跟公司債差在哪?
金融債券由銀行發行、專業銀行部分有法定專款專用鎖;公司債由一般公司發行,資金用途彈性大、無法定鎖。
Q7怎麼判斷一檔金融債券是不是受本條保障?
看公開說明書發行人是否為第88條的專業銀行,並比對資金用途是否載明用於中長期放款。
Q8買金融債券前要查什麼?
查發行銀行信評等級、自有資本比率,因為金融債券不受存款保險保障,信用風險等於該銀行。
Q9專業銀行違反專款專用會怎樣?
屬違法,主管機關可依銀行法處分,嚴重者影響後續發債許可與募資能力。
Q10金融債券利率怎麼跟定存比?
金融債券利率通常略高於同期定存以反映無存款保險的信用風險,但流動性與保障條件不同,不能只看利率。
Q11金融債券 vs 銀行定存哪個安全?
定存受存款保險最高300萬保障;金融債券不受保障,安全度取決於發行銀行信用,報酬通常略高。
Q12金融債券 vs 一般公司債差在哪?
金融債券發行人是銀行、受銀行法監理(專業銀行還有專款專用鎖);公司債發行人是一般企業,用途自由但缺法定保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金融債券(專業銀行) | 銀行定存 | 一般公司債 |
|---|---|---|---|
| 本質 | 借錢給銀行(債權) | 存款(受保障) | 借錢給公司(債權) |
| 資金用途限制 | 法定專款專用(中長期放款) | 無 | 彈性大、無法定鎖 |
| 保障機制 | 不受存款保險 | 存款保險最高300萬 | 不受存款保險 |
| 信用風險來源 | 發行銀行信用 | 銀行+存保 | 發行公司信用 |
金融債券(專業銀行)
- 本質
- 借錢給銀行(債權)
- 資金用途限制
- 法定專款專用(中長期放款)
- 保障機制
- 不受存款保險
- 信用風險來源
- 發行銀行信用
銀行定存
- 本質
- 存款(受保障)
- 資金用途限制
- 無
- 保障機制
- 存款保險最高300萬
- 信用風險來源
- 銀行+存保
一般公司債
- 本質
- 借錢給公司(債權)
- 資金用途限制
- 彈性大、無法定鎖
- 保障機制
- 不受存款保險
- 信用風險來源
- 發行公司信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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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4 版
(0360420 全文修正)
信託公司除有契約特定者外,得為信託人投資於任何事業。 信託公司或其負責人自身有利害關係之事業,或信託公司所出售之事業或財產上,不得代為投資,但信託人知情而訂明於信託契約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公司各負責人應連帶負賠償責任,並得科公司各負責人一萬元以下罰鍰。
(0390531 修正)
信託公司除有契約特定者外,得為信託人投資於任何事業。 信託公司或其負責人自身有利害關係之事業,或信託公司所出售之事業或財產上,不得代為投資,但信託人知情而訂明於信託契約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公司各負責人應連帶負賠償責任,並得科公司各負責人一千元以下罰鍰。
(0640624 全文修正)
專業銀行以供給中期及長期信用為主要任務者,得準用第八十條之規定,發行金融債券。 專業銀行依前項規定發行金融債券募得之資金,應全部用於其專業之投資及中、長期放款。
(0891013 修正)
專業銀行以供給中期及長期信用為主要任務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得發行金融債券,其發行應準用第七十二條之一規定。 專業銀行依前項規定發行金融債券募得之資金,應全部用於其專業之投資及中、長期放款。
立法理由各銀行發行金融債券之發售方式及發行餘額,日後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依國內金融情勢之變化而訂定行政命令規範之,爰修正第一項。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七十二條之一條文
- 銀行法 第 5 條條文
- 銀行法 第 11 條條文
- 銀行法 第 72-1 條條文
信託公司除有契約特定者外,得為信託人投資於任何事業。 信託公司或其負責人自身有利害關係之事業,或信託公司所出售之事業或財產上,不得代為投資,但信託人知情而訂明於信託契約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公司各負責人應連帶負賠償責任,並得科公司各負責人一萬元以下罰鍰。
信託公司除有契約特定者外,得為信託人投資於任何事業。 信託公司或其負責人自身有利害關係之事業,或信託公司所出售之事業或財產上,不得代為投資,但信託人知情而訂明於信託契約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公司各負責人應連帶負賠償責任,並得科公司各負責人一千元以下罰鍰。
專業銀行以供給中期及長期信用為主要任務者,得準用第八十條之規定,發行金融債券。 專業銀行依前項規定發行金融債券募得之資金,應全部用於其專業之投資及中、長期放款。
各銀行發行金融債券之發售方式及發行餘額,日後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依國內金融情勢之變化而訂定行政命令規範之,爰修正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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