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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銀行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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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稱金融債券,謂銀行依本法有關規定,報經主管機關准發行之債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銀行法第 11 條規定,金融債券是銀行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發行的債券,屬有價證券、不受存款保險保障。

Q · 銀行發的金融債券跟定存一樣安全嗎?

不一樣。金融債券不在存款保險範圍內

依銀行法第 11 條,金融債券是銀行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發行的債券,屬有價證券而非存款。它不受存款保險保障,銀行倒閉時持有人是一般債權人,次順位金融債券更排在一般債權人之後。利率比定存高,反映的是這層風險差距。

白話解讀

你知道銀行也會像政府一樣「發債券」跟市場借錢嗎?這就是金融債券。銀行不是只靠你的存款在運作,它也會發行債券向投資人募資,拿到的錢用來放款或充實資本。對銀行來說,金融債券的好處是錢一來就鎖定一段時間不用怕客戶解約,穩定性比活存高很多;對投資人來說,金融債券是銀行信用背書的固定收益商品,風險比一般公司債低、報酬率通常比定存高。但很多人不知道,金融債券不在存款保險保障範圍內。你以為「銀行發行的債券一定安全」,結果銀行真的倒了,存款受保險保障但你的金融債券只能當一般債權人排隊。這個落差曾經讓不少退休族踩過坑。

法律定性

金融債券依銀行法第 11 條定義,指銀行依本法相關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發行之債券,屬銀行於存款之外的法定融資工具,受主管機關核准制管理,並與受存款保險保障的存款在法律性質上明確區隔。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金融債券會被存款保險保障嗎?

不會。存款保險只保障銀行的存款類商品,金融債券屬於銀行發行的有價證券,不在保障範圍。銀行倒閉時,金融債券持有人是一般債權人,次順位金融債券甚至排在一般債權人之後。

Q2金融債券利率比定存高很多,是不是一定划算?

不一定。利率差距反映的是風險差距,不是優惠。利差特別高很可能是次順位或長天期債券,風險相應提高,且流動性遠低於定存。正確比較方式是跟同期限公司債或國債比,而不是跟定存比。

Q3金融債券是什麼?

依銀行法第 11 條,是銀行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發行的債券,屬存款之外的融資工具,本質為有價證券。

Q4金融債券和定存差在哪?

金融債券是有價證券、不受存款保險保障、原則到期才還本;定存受保險、可質借或中途解約。

Q5次順位金融債券是什麼?

清償順位排在一般債權人之後的金融債券,銀行倒閉時最後才輪到,利率因此較高。

Q6金融債券和公司債差在哪?

發行人是銀行、受銀行業監理與主管機關核准;公司債發行人是一般企業,監理架構不同。

Q7金融債券怎麼買才安全?

先確認是一般或次順位、查發行條件書有無延期付息/吸收損失條款、評估發行銀行信用評等與資本適足率。

Q8怎麼判斷金融債券利率合不合理?

跟同期限的公司債或國債比,利差就是風險溢酬;利差過大反而要警覺。

Q9金融債券想中途變現怎麼辦?

原則上不能提前贖回,只能在次級市場賣出,賣價隨市場利率波動,可能低於原價。

Q10怎麼確認某金融債券有沒有存款保險?

到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網站查詢該商品是否列入保障,別只聽銷售員說『很安全』。

Q11金融債券 vs 定存哪個適合我?

重視保本與流動性選定存;能承擔風險換取較高固定收益、且資金可長鎖再考慮金融債券。

Q12金融債券 vs 公司債風險誰高?

一般金融債券有銀行信用背書通常較穩,但次順位金融債券風險可能高於部分公司債,要看條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金融債券定期存款
法律性質有價證券(銀行法第11條)存款(銀行法第8條)
存款保險不受保障受保障(上限300萬)
中途變現原則到期還本,次級市場賣出可質借或中途解約
倒閉時地位一般債權人(次順位更後)受保險的存款人

金融債券

法律性質
有價證券(銀行法第11條)
存款保險
不受保障
中途變現
原則到期還本,次級市場賣出
倒閉時地位
一般債權人(次順位更後)

定期存款

法律性質
存款(銀行法第8條)
存款保險
受保障(上限300萬)
中途變現
可質借或中途解約
倒閉時地位
受保險的存款人

立法沿革 4

(0200228 制定)

銀行不得收買本銀行股票,並以本銀行股票作借款之抵押品。   除關於營業上必需之額動產外,不得買入或承受不動產。   因清償債務,受領之本銀行股票,應於四個月內處分,受領之不動產,應於一年內處分。

(0360420 全文修正)

本法稱銀行負責人,謂按銀行所屬公司之種類,依公司法規定應負責之人。

(0640624 全文修正)

本法稱金融債券,謂銀行依照本法有關規定,為供給中期或長期信用,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發行之債券。

(1040122 修正)

本法稱金融債券,謂銀行依本法有關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發行之債券。

立法理由一、現行銀行發行金融債券,主要用途係籌措中長期資金,或係發行得計入資本之長期金融債券,以改善體質及財務狀況。   二、隨著債券市場蓬勃發展,實務上金融債券之發行條件及種類已日趨多樣化,為因應國際發展趨勢,鼓勵銀行發行債券類金融商品,並使銀行於設計及發行債券時更具彈性,以符合專業機構投資人需求並掌握市場商機,爰刪除金融債券係為供給中期或長期信用之規定。另將中央主管機關用語修正為主管機關,並酌作文字修正。

(0200228 制定)

銀行不得收買本銀行股票,並以本銀行股票作借款之抵押品。   除關於營業上必需之額動產外,不得買入或承受不動產。   因清償債務,受領之本銀行股票,應於四個月內處分,受領之不動產,應於一年內處分。

(0360420 全文修正)

本法稱銀行負責人,謂按銀行所屬公司之種類,依公司法規定應負責之人。

(0640624 全文修正)

本法稱金融債券,謂銀行依照本法有關規定,為供給中期或長期信用,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發行之債券。

(1040122 修正)

一、現行銀行發行金融債券,主要用途係籌措中長期資金,或係發行得計入資本之長期金融債券,以改善體質及財務狀況。   二、隨著債券市場蓬勃發展,實務上金融債券之發行條件及種類已日趨多樣化,為因應國際發展趨勢,鼓勵銀行發行債券類金融商品,並使銀行於設計及發行債券時更具彈性,以符合專業機構投資人需求並掌握市場商機,爰刪除金融債券係為供給中期或長期信用之規定。另將中央主管機關用語修正為主管機關,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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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法第 11 條規定:「本法稱金融債券,謂銀行依本法有關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發行之債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銀行法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