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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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稱金融債券,謂銀行依本法有關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發行之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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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銀行法第 11 條規定,金融債券是銀行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發行的債券,屬有價證券、不受存款保險保障。
Q · 銀行發的金融債券跟定存一樣安全嗎?
不一樣。金融債券不在存款保險範圍內
依銀行法第 11 條,金融債券是銀行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發行的債券,屬有價證券而非存款。它不受存款保險保障,銀行倒閉時持有人是一般債權人,次順位金融債券更排在一般債權人之後。利率比定存高,反映的是這層風險差距。
白話解讀
你知道銀行也會像政府一樣「發債券」跟市場借錢嗎?這就是金融債券。銀行不是只靠你的存款在運作,它也會發行債券向投資人募資,拿到的錢用來放款或充實資本。對銀行來說,金融債券的好處是錢一來就鎖定一段時間不用怕客戶解約,穩定性比活存高很多;對投資人來說,金融債券是銀行信用背書的固定收益商品,風險比一般公司債低、報酬率通常比定存高。但很多人不知道,金融債券不在存款保險保障範圍內。你以為「銀行發行的債券一定安全」,結果銀行真的倒了,存款受保險保障但你的金融債券只能當一般債權人排隊。這個落差曾經讓不少退休族踩過坑。
法律定性
金融債券依銀行法第 11 條定義,指銀行依本法相關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發行之債券,屬銀行於存款之外的法定融資工具,受主管機關核准制管理,並與受存款保險保障的存款在法律性質上明確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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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金融債券會被存款保險保障嗎?
不會。存款保險只保障銀行的存款類商品,金融債券屬於銀行發行的有價證券,不在保障範圍。銀行倒閉時,金融債券持有人是一般債權人,次順位金融債券甚至排在一般債權人之後。
Q2金融債券利率比定存高很多,是不是一定划算?
不一定。利率差距反映的是風險差距,不是優惠。利差特別高很可能是次順位或長天期債券,風險相應提高,且流動性遠低於定存。正確比較方式是跟同期限公司債或國債比,而不是跟定存比。
Q3金融債券是什麼?
依銀行法第 11 條,是銀行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發行的債券,屬存款之外的融資工具,本質為有價證券。
Q4金融債券和定存差在哪?
金融債券是有價證券、不受存款保險保障、原則到期才還本;定存受保險、可質借或中途解約。
Q5次順位金融債券是什麼?
清償順位排在一般債權人之後的金融債券,銀行倒閉時最後才輪到,利率因此較高。
Q6金融債券和公司債差在哪?
發行人是銀行、受銀行業監理與主管機關核准;公司債發行人是一般企業,監理架構不同。
Q7金融債券怎麼買才安全?
先確認是一般或次順位、查發行條件書有無延期付息/吸收損失條款、評估發行銀行信用評等與資本適足率。
Q8怎麼判斷金融債券利率合不合理?
跟同期限的公司債或國債比,利差就是風險溢酬;利差過大反而要警覺。
Q9金融債券想中途變現怎麼辦?
原則上不能提前贖回,只能在次級市場賣出,賣價隨市場利率波動,可能低於原價。
Q10怎麼確認某金融債券有沒有存款保險?
到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網站查詢該商品是否列入保障,別只聽銷售員說『很安全』。
Q11金融債券 vs 定存哪個適合我?
重視保本與流動性選定存;能承擔風險換取較高固定收益、且資金可長鎖再考慮金融債券。
Q12金融債券 vs 公司債風險誰高?
一般金融債券有銀行信用背書通常較穩,但次順位金融債券風險可能高於部分公司債,要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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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金融債券 | 定期存款 |
|---|---|---|
| 法律性質 | 有價證券(銀行法第11條) | 存款(銀行法第8條) |
| 存款保險 | 不受保障 | 受保障(上限300萬) |
| 中途變現 | 原則到期還本,次級市場賣出 | 可質借或中途解約 |
| 倒閉時地位 | 一般債權人(次順位更後) | 受保險的存款人 |
金融債券
- 法律性質
- 有價證券(銀行法第11條)
- 存款保險
- 不受保障
- 中途變現
- 原則到期還本,次級市場賣出
- 倒閉時地位
- 一般債權人(次順位更後)
定期存款
- 法律性質
- 存款(銀行法第8條)
- 存款保險
- 受保障(上限300萬)
- 中途變現
- 可質借或中途解約
- 倒閉時地位
- 受保險的存款人
立法沿革 4 版
(0200228 制定)
銀行不得收買本銀行股票,並以本銀行股票作借款之抵押品。 除關於營業上必需之額動產外,不得買入或承受不動產。 因清償債務,受領之本銀行股票,應於四個月內處分,受領之不動產,應於一年內處分。
(0360420 全文修正)
本法稱銀行負責人,謂按銀行所屬公司之種類,依公司法規定應負責之人。
(0640624 全文修正)
本法稱金融債券,謂銀行依照本法有關規定,為供給中期或長期信用,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發行之債券。
(1040122 修正)
本法稱金融債券,謂銀行依本法有關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發行之債券。
立法理由一、現行銀行發行金融債券,主要用途係籌措中長期資金,或係發行得計入資本之長期金融債券,以改善體質及財務狀況。 二、隨著債券市場蓬勃發展,實務上金融債券之發行條件及種類已日趨多樣化,為因應國際發展趨勢,鼓勵銀行發行債券類金融商品,並使銀行於設計及發行債券時更具彈性,以符合專業機構投資人需求並掌握市場商機,爰刪除金融債券係為供給中期或長期信用之規定。另將中央主管機關用語修正為主管機關,並酌作文字修正。
銀行不得收買本銀行股票,並以本銀行股票作借款之抵押品。 除關於營業上必需之額動產外,不得買入或承受不動產。 因清償債務,受領之本銀行股票,應於四個月內處分,受領之不動產,應於一年內處分。
本法稱銀行負責人,謂按銀行所屬公司之種類,依公司法規定應負責之人。
本法稱金融債券,謂銀行依照本法有關規定,為供給中期或長期信用,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發行之債券。
一、現行銀行發行金融債券,主要用途係籌措中長期資金,或係發行得計入資本之長期金融債券,以改善體質及財務狀況。 二、隨著債券市場蓬勃發展,實務上金融債券之發行條件及種類已日趨多樣化,為因應國際發展趨勢,鼓勵銀行發行債券類金融商品,並使銀行於設計及發行債券時更具彈性,以符合專業機構投資人需求並掌握市場商機,爰刪除金融債券係為供給中期或長期信用之規定。另將中央主管機關用語修正為主管機關,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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