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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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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銀行法第 80 條已於民國 89 年刪除,原規範儲蓄銀行金融債券發行,業務改由第 72-1 條規範。

Q · 銀行法第80條現在還有效嗎?

已刪除,功能由第72-1條承接

銀行法第 80 條已於民國 89 年刪除。原條文規範儲蓄銀行金融債券的發行方式與額度上限,因刪除「儲蓄銀行」專章、儲蓄業務整併回商業銀行體系,相關規範移至第 72-1 條,本條已無存在必要。

白話解讀

已於民國89年10月13日刪除。原條文規範儲蓄銀行金融債券的發行方式與額度上限,因銀行法修正刪除「儲蓄銀行」專章,儲蓄業務整併回商業銀行體系,相關規範移至第72-1條,本條已無存在必要。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 80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儲蓄銀行」專章,規範金融債券發行方式與額度上限,於民國 89 年隨專章刪除而廢止,業務改由第 72-1 條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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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銀行法第80條現在還有效嗎?

已刪除。民國 89 年隨儲蓄銀行專章刪除而廢止,相關業務改由第 72-1 條規範。

Q2銀行法第80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儲蓄銀行金融債券發行方式與額度上限,89 年隨專章刪除。

立法沿革 4

(0360420 全文修正)

儲蓄銀行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每半年應公告一次,並將公報呈報中央主管官署備案。   前項公告有故意為不實之記載者,得科銀行各負責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萬元以下罰金,其情節重大者,並得撤銷其營業執照。

(0390531 修正)

儲蓄銀行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每半年應公告一次,並將公報呈報中央主管官署備案。   前項公告有故意為不實之記載者,得科銀行各負責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其情節重大者,並得撤銷其營業執照。

(0640624 全文修正)

儲蓄銀行發行金融債券,得以折價或溢價方式發售,其開始還本期限,不得低於兩年。   儲蓄銀行金融債券之最高發行額,以發行銀行淨值之二十倍為限;其發行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0891013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因儲蓄銀行章已刪除,爰配合刪除。原條文相關業務於第七十二條之一中規範。

(0360420 全文修正)

儲蓄銀行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每半年應公告一次,並將公報呈報中央主管官署備案。   前項公告有故意為不實之記載者,得科銀行各負責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萬元以下罰金,其情節重大者,並得撤銷其營業執照。

(0390531 修正)

儲蓄銀行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每半年應公告一次,並將公報呈報中央主管官署備案。   前項公告有故意為不實之記載者,得科銀行各負責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其情節重大者,並得撤銷其營業執照。

(0640624 全文修正)

儲蓄銀行發行金融債券,得以折價或溢價方式發售,其開始還本期限,不得低於兩年。   儲蓄銀行金融債券之最高發行額,以發行銀行淨值之二十倍為限;其發行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0891013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因儲蓄銀行章已刪除,爰配合刪除。原條文相關業務於第七十二條之一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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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法第 80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法第 8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銀行法第 80 條的立法沿革共 4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