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8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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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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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銀行法第 80 條已於民國 89 年刪除,原規範儲蓄銀行金融債券發行,業務改由第 72-1 條規範。
Q · 銀行法第80條現在還有效嗎?
已刪除,功能由第72-1條承接
銀行法第 80 條已於民國 89 年刪除。原條文規範儲蓄銀行金融債券的發行方式與額度上限,因刪除「儲蓄銀行」專章、儲蓄業務整併回商業銀行體系,相關規範移至第 72-1 條,本條已無存在必要。
白話解讀
已於民國89年10月13日刪除。原條文規範儲蓄銀行金融債券的發行方式與額度上限,因銀行法修正刪除「儲蓄銀行」專章,儲蓄業務整併回商業銀行體系,相關規範移至第72-1條,本條已無存在必要。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 80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儲蓄銀行」專章,規範金融債券發行方式與額度上限,於民國 89 年隨專章刪除而廢止,業務改由第 72-1 條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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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銀行法第80條現在還有效嗎?
已刪除。民國 89 年隨儲蓄銀行專章刪除而廢止,相關業務改由第 72-1 條規範。
Q2銀行法第80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儲蓄銀行金融債券發行方式與額度上限,89 年隨專章刪除。
立法沿革 4 版
(0360420 全文修正)
儲蓄銀行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每半年應公告一次,並將公報呈報中央主管官署備案。 前項公告有故意為不實之記載者,得科銀行各負責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萬元以下罰金,其情節重大者,並得撤銷其營業執照。
(0390531 修正)
儲蓄銀行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每半年應公告一次,並將公報呈報中央主管官署備案。 前項公告有故意為不實之記載者,得科銀行各負責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其情節重大者,並得撤銷其營業執照。
(0640624 全文修正)
儲蓄銀行發行金融債券,得以折價或溢價方式發售,其開始還本期限,不得低於兩年。 儲蓄銀行金融債券之最高發行額,以發行銀行淨值之二十倍為限;其發行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0891013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因儲蓄銀行章已刪除,爰配合刪除。原條文相關業務於第七十二條之一中規範。
儲蓄銀行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每半年應公告一次,並將公報呈報中央主管官署備案。 前項公告有故意為不實之記載者,得科銀行各負責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萬元以下罰金,其情節重大者,並得撤銷其營業執照。
儲蓄銀行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每半年應公告一次,並將公報呈報中央主管官署備案。 前項公告有故意為不實之記載者,得科銀行各負責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其情節重大者,並得撤銷其營業執照。
儲蓄銀行發行金融債券,得以折價或溢價方式發售,其開始還本期限,不得低於兩年。 儲蓄銀行金融債券之最高發行額,以發行銀行淨值之二十倍為限;其發行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一、本條刪除。 二、因儲蓄銀行章已刪除,爰配合刪除。原條文相關業務於第七十二條之一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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