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8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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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已於民國89年10月13日刪除。原條文歷經兩版內容:最早規範儲戶檢查權,後改為禁止商業銀行及專業銀行附設之儲蓄部發行金融債券。因第28條已刪除商業銀行、專業銀行得附設儲蓄部的規定,本條失去規範對象而廢止。
立法沿革 3 版
(0360420 全文修正)
有存款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儲戶,對於前條之公告及其業務有疑義時,得呈請主管官署派員會同儲戶所舉代表檢查之。
(0640624 全文修正)
商業銀行及專業銀行附設之儲蓄部,不得發行金融債券。
(0891013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因第二十八條已刪除有關商業銀行及專業銀行得附設儲蓄部之規定,故本條已無存在必要,爰予刪除。
(0360420 全文修正)
有存款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儲戶,對於前條之公告及其業務有疑義時,得呈請主管官署派員會同儲戶所舉代表檢查之。
(0640624 全文修正)
商業銀行及專業銀行附設之儲蓄部,不得發行金融債券。
(0891013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因第二十八條已刪除有關商業銀行及專業銀行得附設儲蓄部之規定,故本條已無存在必要,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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