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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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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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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已於民國89年10月13日刪除。原條文歷經兩版內容:最早規範儲戶檢查權,後改為禁止商業銀行及專業銀行附設之儲蓄部發行金融債券。因第28條已刪除商業銀行、專業銀行得附設儲蓄部的規定,本條失去規範對象而廢止。

立法沿革 3

(0360420 全文修正)

有存款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儲戶,對於前條之公告及其業務有疑義時,得呈請主管官署派員會同儲戶所舉代表檢查之。

(0640624 全文修正)

商業銀行及專業銀行附設之儲蓄部,不得發行金融債券。

(0891013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因第二十八條已刪除有關商業銀行及專業銀行得附設儲蓄部之規定,故本條已無存在必要,爰予刪除。

(0360420 全文修正)

有存款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儲戶,對於前條之公告及其業務有疑義時,得呈請主管官署派員會同儲戶所舉代表檢查之。

(0640624 全文修正)

商業銀行及專業銀行附設之儲蓄部,不得發行金融債券。

(0891013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因第二十八條已刪除有關商業銀行及專業銀行得附設儲蓄部之規定,故本條已無存在必要,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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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法第 81 條規定:「(刪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法第 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銀行法第 81 條的立法沿革共 3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