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81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已於民國89年10月13日刪除。原條文歷經兩版內容:最早規範儲戶檢查權,後改為禁止商業銀行及專業銀行附設之儲蓄部發行金融債券。因第28條已刪除商業銀行、專業銀行得附設儲蓄部的規定,本條失去規範對象而廢止。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