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8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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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銀行法第82條已於民國89年10月13日刪除,原規範儲蓄銀行短期放款總額不得超過存款餘額,現行法已無本條。
Q · 銀行法第82條現在還有效嗎?
無效,已於民國89年刪除
銀行法第82條已於民國89年10月13日刪除。原規範儲蓄銀行短期放款及票據貼現總額不得超過活期及定期存款總餘額(民國64年修正版本),後因儲蓄銀行專章整章廢除、商業銀行本以短期信用為主要任務而無移用必要,整條刪除。現行銀行法不存在第82條,相關授信規範請參照第5條、第5條之2。
白話解讀
已於民國89年10月13日刪除。原條文最早為準用規定,後改為儲蓄銀行短期放款限制(不得超過活期及定期存款餘額)。因儲蓄銀行章整章廢除,且商業銀行本以短期信用為主要任務,與儲蓄銀行定位不同,無移用必要而刪除。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82條為已刪除條文。其最末有效版本(民國64年)規範儲蓄銀行短期放款及票據貼現總額不得超過活期及定期存款總餘額,屬儲蓄銀行專章之放款限額規定,於民國89年隨儲蓄銀行專章廢除而刪除。
立法沿革 3 版
(0360420 全文修正)
本章規定,於銀行之儲蓄部份準用之。
(0640624 全文修正)
儲蓄銀行得辦理短期放款。但其短期放款及票據貼現之總餘額,不得超過所收活期存款及定期存款總餘額。
(0891013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因儲蓄銀行章已刪除,且實際上亦無儲蓄銀行之存在,商業銀行本以辦理短期信用為主要任務,與儲蓄銀行以辦理中長期信用為主要任務有別,本條亦無移用於商業銀行章之必要,爰予刪除。
本章規定,於銀行之儲蓄部份準用之。
儲蓄銀行得辦理短期放款。但其短期放款及票據貼現之總餘額,不得超過所收活期存款及定期存款總餘額。
一、本條刪除。 二、因儲蓄銀行章已刪除,且實際上亦無儲蓄銀行之存在,商業銀行本以辦理短期信用為主要任務,與儲蓄銀行以辦理中長期信用為主要任務有別,本條亦無移用於商業銀行章之必要,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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