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82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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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銀行法第82條已於民國89年10月13日刪除,原規範儲蓄銀行短期放款總額不得超過存款餘額,現行法已無本條。
Q · 銀行法第82條現在還有效嗎?
銀行法第82條已於民國89年10月13日刪除。原規範儲蓄銀行短期放款及票據貼現總額不得超過活期及定期存款總餘額(民國64年修正版本),後因儲蓄銀行專章整章廢除、商業銀行本以短期信用為主要任務而無移用必要,整條刪除。現行銀行法不存在第82條,相關授信規範請參照第5條、第5條之2。
白話解讀
已於民國89年10月13日刪除。原條文最早為準用規定,後改為儲蓄銀行短期放款限制(不得超過活期及定期存款餘額)。因儲蓄銀行章整章廢除,且商業銀行本以短期信用為主要任務,與儲蓄銀行定位不同,無移用必要而刪除。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82條為已刪除條文。其最末有效版本(民國64年)規範儲蓄銀行短期放款及票據貼現總額不得超過活期及定期存款總餘額,屬儲蓄銀行專章之放款限額規定,於民國89年隨儲蓄銀行專章廢除而刪除。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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