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8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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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銀行法第 83 條已於民國 89 年刪除,原規範儲蓄銀行投資有價證券,現行規範由第 74-1 條承接。
Q · 銀行法第 83 條現在還有效嗎?
已刪除。規範移到第 74-1 條
銀行法第 83 條已於民國 89 年 10 月 13 日配合儲蓄銀行章整章廢除而刪除。原條文歷經信託公司定義、儲蓄銀行投資股票限制、授權式規範等變遷;現行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規範,由第 74-1 條承接。查現行規定請參第 74-1 條。
白話解讀
已於民國89年10月13日刪除。原條文歷經信託公司定義、儲蓄銀行投資股票限制、投資有價證券授權規範等多次重大變遷。89年因儲蓄銀行章整章廢除而刪除,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規範改增訂於第74-1條。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 83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儲蓄銀行章,規範儲蓄銀行(後為授權式)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與限額;民國 89 年儲蓄銀行章廢除後刪除,其規範功能由第 74-1 條承接。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4 版
(0360420 全文修正)
凡以信託方式收受、運用或經理款項及財產者,為信託公司。 在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經核准營業登記之信託公司,其兼營商業或儲蓄銀行業務者,其兼營部份應依第三章或第五章規定辦理。
(0640624 全文修正)
儲蓄銀行投資企業股票,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以上市股票為限。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投資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之百分之十。投資於每一公司股票之金額,不得超過該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
(0811008 修正)
儲蓄銀行投資有價證券,應予適當之限制;其投資種類及限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金融工具多樣化,為使銀行投資管道增多,一方面不限定銀行投資企業股票僅只於上市股票,另一方面考慮新種金融工具之風險不一,某些高風險之金融工具,若銀行投資金額太多,將使銀行承擔過高之風險,有違健全經營原則,爰將相關金融工具均納入管理,並得配合實際狀況隨時修正。
(0891013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因儲蓄銀行章已刪除,本條文爰配合刪除。至於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相關規範,增訂於修正條文第七十四條之一。
凡以信託方式收受、運用或經理款項及財產者,為信託公司。 在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經核准營業登記之信託公司,其兼營商業或儲蓄銀行業務者,其兼營部份應依第三章或第五章規定辦理。
儲蓄銀行投資企業股票,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以上市股票為限。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投資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之百分之十。投資於每一公司股票之金額,不得超過該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
配合金融工具多樣化,為使銀行投資管道增多,一方面不限定銀行投資企業股票僅只於上市股票,另一方面考慮新種金融工具之風險不一,某些高風險之金融工具,若銀行投資金額太多,將使銀行承擔過高之風險,有違健全經營原則,爰將相關金融工具均納入管理,並得配合實際狀況隨時修正。
一、本條刪除。 二、因儲蓄銀行章已刪除,本條文爰配合刪除。至於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相關規範,增訂於修正條文第七十四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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