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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第 83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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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銀行法第 83 條已於民國 89 年刪除,原規範儲蓄銀行投資有價證券,現行規範由第 74-1 條承接。

Q · 銀行法第 83 條現在還有效嗎?

銀行法第 83 條已於民國 89 年 10 月 13 日配合儲蓄銀行章整章廢除而刪除。原條文歷經信託公司定義、儲蓄銀行投資股票限制、授權式規範等變遷;現行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規範,由第 74-1 條承接。查現行規定請參第 74-1 條。

白話解讀

已於民國89年10月13日刪除。原條文歷經信託公司定義、儲蓄銀行投資股票限制、投資有價證券授權規範等多次重大變遷。89年因儲蓄銀行章整章廢除而刪除,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規範改增訂於第74-1條。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 83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儲蓄銀行章,規範儲蓄銀行(後為授權式)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與限額;民國 89 年儲蓄銀行章廢除後刪除,其規範功能由第 74-1 條承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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