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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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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第 15 條
(商業票據、商業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貼現)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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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稱商業票據,謂依國內外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而產生之匯票或
本票
。
前項匯票以出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之
相對人
為付款人而經其承兌者,謂商業承兌匯票。
前項相對人委託銀行為付款人而經其承兌者,謂銀行承兌匯票。出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之人,依交易憑證於交易價款內簽發匯票,委託銀行為付款人而經其承兌者,亦同。
銀行對遠期匯票或本票,以折扣方式預收利息而購入者,謂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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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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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銀行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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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商業銀行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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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儲蓄銀行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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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專業銀行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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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信託投資公司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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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外國銀行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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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罰則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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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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