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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第 15 條(商業票據、商業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貼現)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稱商業票據,謂依國內外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而產生之匯票或本票
  2. 前項匯票以出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之相對人為付款人而經其承兌者,謂商業承兌匯票。
  3. 前項相對人委託銀行為付款人而經其承兌者,謂銀行承兌匯票。出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之人,依交易憑證於交易價款內簽發匯票,委託銀行為付款人而經其承兌者,亦同。
  4. 銀行對遠期匯票或本票,以折扣方式預收利息而購入者,謂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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