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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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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銀行法第78條已於民國89年刪除,原儲蓄銀行業務移列第71、72-1、74-1條等商業銀行業務範圍。

Q · 銀行法第78條現在還有效嗎?

已刪除,業務併入商業銀行各條

銀行法第78條已於民國89年刪除。當時立法將「儲蓄銀行」專章整章廢止,原本第78條列舉的儲蓄存款、中長期放款、發行金融債券、投資有價證券等儲蓄銀行業務,分別移列到第71條(商業銀行放款)、第72-1條(發行金融債券)、第74-1條(中長期放款)。查現行規範請直接看這幾條。

白話解讀

原本列舉儲蓄銀行十餘項業務:儲蓄、定期、活期存款、金融債券、企業與住宅建築的中長期放款、投資有價證券等。民國 89 年隨整章廢止刪除,業務內容移列第 71 條(商業銀行放款)、第 72-1 條(發行金融債券)、第 74-1 條(中長期放款)。這條的消失標記台灣銀行業務由『類型區隔』走向『內容統合』的里程碑。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78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儲蓄銀行」專章,列舉儲蓄銀行得經營之業務範圍。民國89年該專章整章廢止後刪除,標誌台灣銀行業務由「銀行類型區隔」轉向「業務內容統合」的制度轉折。

立法沿革 5

(0360420 全文修正)

儲蓄銀行之資產不足清償其儲蓄存款時,其銀行負責人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前項責任於各該負責人卸職登記之日起滿二年解除。

(0640624 全文修正)

儲蓄銀行經營左列業務:   一、收受儲蓄存款。   二、收受定期存款。   三、收受活期存款。   四、發行金融債券。   五、辦理企業生產設備中期放款、長期放款,及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   六、辦理企業建築、住宅建築中期放款,及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   七、投資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及公司股票。   八、辦理票據貼現。   九、辦理商業匯票承兌。   十、辦理國內匯兌。   十一、保證發行公司債券。   十二、代理收付款項。   十三、承銷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及公司股票。   十四、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內外保證業務。   十五、辦理與前列各款業務有關之倉庫及其他保管業務。

(0740510 修正)

儲蓄銀行經營左列業務:   一、收受儲蓄存款。   二、收受定期存款。   三、收受活期存款。   四、發行金融債券。   五、辦理企業生產設備中期放款、長期放款,及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   六、辦理企業建築、住宅建築中期放款,及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   七、投資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券及公司股票。   八、辦理票據貼現。   九、辦理商業匯票承兌。   十、辦理國內匯兌。   十一、保證發行公司債券。   十二、代理收付款項。   十三、承銷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及公司股票。   十四、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內外保證業務。   十五、辦理與前列各款業務有關之倉庫及其他保管業務。

立法理由為加強短期票券交易,活潑銀行資金之運用,爰將原條文第七款「國庫券」修正為「短期票券」,其餘未修正。

(0780711 修正)

儲蓄銀行經營左列業務:   一、收受儲蓄存款。   二、收受定期存款。   三、收受活期存款。   四、發行金融債券。   五、辦理企業生產設備中期放款、長期放款,及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   六、辦理企業建築、住宅建築中期放款,及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   七、投資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券及公司股票。   八、辦理票據貼現。   九、辦理商業匯票承兌。   十、辦理國內匯兌。   十一、保證發行公司債券。   十二、代理收付款項。   十三、承銷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及公司股票。   十四、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內外保證業務。   十五、辦理與前列各款業務有關之倉庫及其他保管業務。   十六、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項第十六款係新增。為因應經濟金融環境之急遽變遷,並配合金融自由化之政策,故彈性放寬銀行之業務範圍以鼓勵銀行開發新種業務,爰增訂本款。   二、本條第二項係新增。為配合金融自由化政策,彈性放寬銀行之業務範圍,以鼓勵銀行開發新種業務,爰增訂本項。

(0891013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因儲蓄銀行章已刪除,且實際上亦無儲蓄銀行之存在,爰配合刪除。原條文之業務移列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七十四條之一。

(0360420 全文修正)

儲蓄銀行之資產不足清償其儲蓄存款時,其銀行負責人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前項責任於各該負責人卸職登記之日起滿二年解除。

(0640624 全文修正)

儲蓄銀行經營左列業務:   一、收受儲蓄存款。   二、收受定期存款。   三、收受活期存款。   四、發行金融債券。   五、辦理企業生產設備中期放款、長期放款,及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   六、辦理企業建築、住宅建築中期放款,及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   七、投資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及公司股票。   八、辦理票據貼現。   九、辦理商業匯票承兌。   十、辦理國內匯兌。   十一、保證發行公司債券。   十二、代理收付款項。   十三、承銷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及公司股票。   十四、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內外保證業務。   十五、辦理與前列各款業務有關之倉庫及其他保管業務。

(0740510 修正)

為加強短期票券交易,活潑銀行資金之運用,爰將原條文第七款「國庫券」修正為「短期票券」,其餘未修正。

(0780711 修正)

一、本條第一項第十六款係新增。為因應經濟金融環境之急遽變遷,並配合金融自由化之政策,故彈性放寬銀行之業務範圍以鼓勵銀行開發新種業務,爰增訂本款。   二、本條第二項係新增。為配合金融自由化政策,彈性放寬銀行之業務範圍,以鼓勵銀行開發新種業務,爰增訂本項。

(0891013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因儲蓄銀行章已刪除,且實際上亦無儲蓄銀行之存在,爰配合刪除。原條文之業務移列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七十四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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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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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法第 78 條規定:「(刪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法第 7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銀行法第 78 條的立法沿革共 5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