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78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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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銀行法第78條已於民國89年刪除,原儲蓄銀行業務移列第71、72-1、74-1條等商業銀行業務範圍。
Q · 銀行法第78條現在還有效嗎?
銀行法第78條已於民國89年刪除。當時立法將「儲蓄銀行」專章整章廢止,原本第78條列舉的儲蓄存款、中長期放款、發行金融債券、投資有價證券等儲蓄銀行業務,分別移列到第71條(商業銀行放款)、第72-1條(發行金融債券)、第74-1條(中長期放款)。查現行規範請直接看這幾條。
白話解讀
原本列舉儲蓄銀行十餘項業務:儲蓄、定期、活期存款、金融債券、企業與住宅建築的中長期放款、投資有價證券等。民國 89 年隨整章廢止刪除,業務內容移列第 71 條(商業銀行放款)、第 72-1 條(發行金融債券)、第 74-1 條(中長期放款)。這條的消失標記台灣銀行業務由『類型區隔』走向『內容統合』的里程碑。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78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儲蓄銀行」專章,列舉儲蓄銀行得經營之業務範圍。民國89年該專章整章廢止後刪除,標誌台灣銀行業務由「銀行類型區隔」轉向「業務內容統合」的制度轉折。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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