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7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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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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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銀行法第78條已於民國89年刪除,原儲蓄銀行業務移列第71、72-1、74-1條等商業銀行業務範圍。
Q · 銀行法第78條現在還有效嗎?
已刪除,業務併入商業銀行各條
銀行法第78條已於民國89年刪除。當時立法將「儲蓄銀行」專章整章廢止,原本第78條列舉的儲蓄存款、中長期放款、發行金融債券、投資有價證券等儲蓄銀行業務,分別移列到第71條(商業銀行放款)、第72-1條(發行金融債券)、第74-1條(中長期放款)。查現行規範請直接看這幾條。
白話解讀
原本列舉儲蓄銀行十餘項業務:儲蓄、定期、活期存款、金融債券、企業與住宅建築的中長期放款、投資有價證券等。民國 89 年隨整章廢止刪除,業務內容移列第 71 條(商業銀行放款)、第 72-1 條(發行金融債券)、第 74-1 條(中長期放款)。這條的消失標記台灣銀行業務由『類型區隔』走向『內容統合』的里程碑。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78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儲蓄銀行」專章,列舉儲蓄銀行得經營之業務範圍。民國89年該專章整章廢止後刪除,標誌台灣銀行業務由「銀行類型區隔」轉向「業務內容統合」的制度轉折。
立法沿革 5 版
(0360420 全文修正)
儲蓄銀行之資產不足清償其儲蓄存款時,其銀行負責人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前項責任於各該負責人卸職登記之日起滿二年解除。
(0640624 全文修正)
儲蓄銀行經營左列業務: 一、收受儲蓄存款。 二、收受定期存款。 三、收受活期存款。 四、發行金融債券。 五、辦理企業生產設備中期放款、長期放款,及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 六、辦理企業建築、住宅建築中期放款,及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 七、投資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及公司股票。 八、辦理票據貼現。 九、辦理商業匯票承兌。 十、辦理國內匯兌。 十一、保證發行公司債券。 十二、代理收付款項。 十三、承銷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及公司股票。 十四、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內外保證業務。 十五、辦理與前列各款業務有關之倉庫及其他保管業務。
(0740510 修正)
儲蓄銀行經營左列業務: 一、收受儲蓄存款。 二、收受定期存款。 三、收受活期存款。 四、發行金融債券。 五、辦理企業生產設備中期放款、長期放款,及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 六、辦理企業建築、住宅建築中期放款,及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 七、投資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券及公司股票。 八、辦理票據貼現。 九、辦理商業匯票承兌。 十、辦理國內匯兌。 十一、保證發行公司債券。 十二、代理收付款項。 十三、承銷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及公司股票。 十四、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內外保證業務。 十五、辦理與前列各款業務有關之倉庫及其他保管業務。
立法理由為加強短期票券交易,活潑銀行資金之運用,爰將原條文第七款「國庫券」修正為「短期票券」,其餘未修正。
(0780711 修正)
儲蓄銀行經營左列業務: 一、收受儲蓄存款。 二、收受定期存款。 三、收受活期存款。 四、發行金融債券。 五、辦理企業生產設備中期放款、長期放款,及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 六、辦理企業建築、住宅建築中期放款,及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 七、投資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券及公司股票。 八、辦理票據貼現。 九、辦理商業匯票承兌。 十、辦理國內匯兌。 十一、保證發行公司債券。 十二、代理收付款項。 十三、承銷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及公司股票。 十四、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內外保證業務。 十五、辦理與前列各款業務有關之倉庫及其他保管業務。 十六、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項第十六款係新增。為因應經濟金融環境之急遽變遷,並配合金融自由化之政策,故彈性放寬銀行之業務範圍以鼓勵銀行開發新種業務,爰增訂本款。 二、本條第二項係新增。為配合金融自由化政策,彈性放寬銀行之業務範圍,以鼓勵銀行開發新種業務,爰增訂本項。
(0891013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因儲蓄銀行章已刪除,且實際上亦無儲蓄銀行之存在,爰配合刪除。原條文之業務移列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七十四條之一。
儲蓄銀行之資產不足清償其儲蓄存款時,其銀行負責人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前項責任於各該負責人卸職登記之日起滿二年解除。
儲蓄銀行經營左列業務: 一、收受儲蓄存款。 二、收受定期存款。 三、收受活期存款。 四、發行金融債券。 五、辦理企業生產設備中期放款、長期放款,及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 六、辦理企業建築、住宅建築中期放款,及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 七、投資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及公司股票。 八、辦理票據貼現。 九、辦理商業匯票承兌。 十、辦理國內匯兌。 十一、保證發行公司債券。 十二、代理收付款項。 十三、承銷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及公司股票。 十四、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內外保證業務。 十五、辦理與前列各款業務有關之倉庫及其他保管業務。
為加強短期票券交易,活潑銀行資金之運用,爰將原條文第七款「國庫券」修正為「短期票券」,其餘未修正。
一、本條第一項第十六款係新增。為因應經濟金融環境之急遽變遷,並配合金融自由化之政策,故彈性放寬銀行之業務範圍以鼓勵銀行開發新種業務,爰增訂本款。 二、本條第二項係新增。為配合金融自由化政策,彈性放寬銀行之業務範圍,以鼓勵銀行開發新種業務,爰增訂本項。
一、本條刪除。 二、因儲蓄銀行章已刪除,且實際上亦無儲蓄銀行之存在,爰配合刪除。原條文之業務移列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七十四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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