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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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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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銀行法第9條已於民國89年刪除,原本限制儲蓄存款只能由個人或非營利法人開立,因利率自由化使身份限制失去必要而廢止。
Q · 銀行法第9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民國89年隨利率自由化廢止
銀行法第9條已於民國89年刪除,目前不是現行有效條文。它原本將「儲蓄存款」限定只能由個人或非營利法人使用,營利性公司不得開立儲蓄存款帳戶。利率自由化後,這種以存款人身份設限的規定失去政策必要,銀行得自行設計各類存款商品,本條因而功成身退。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被刪除了。刪除前它規定「儲蓄存款」只能給個人或非營利法人使用,營利公司不能開儲蓄存款帳戶。民國 89 年隨著利率自由化,立法者認為這種身份限制已經沒必要,銀行可以自己設計各種存款商品,存戶也可以依需求自由選擇,這條就功成身退。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9條為已刪除條文。其原始規範對象為「儲蓄存款」之適用主體,將其限定為個人或非營利法人,排除營利性公司,屬金融管制時代以存款人身份區分存款商品的定義性條文,於民國89年金融自由化過程中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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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銀行法第9條是什麼?
已刪除的條文,原本限制儲蓄存款只能由個人或非營利法人開立。
Q2銀行法第9條什麼時候刪除的?
民國89年,配合利率自由化與金融管制鬆綁刪除。
Q3儲蓄存款現在還有身份限制嗎?
沒有。第9條刪除後,存款商品設計回歸銀行自主,不再以身份設限。
Q4儲蓄存款是什麼?
銀行為鼓勵儲蓄而收受的存款,第9條刪除前曾限定其適用主體。
Q5利率自由化是什麼?
解除存放款利率管制、改由市場決定的金融改革,是本條刪除的背景。
Q6什麼叫條文『刪除』?
立法程序正式廢止該條,現行法規中只標示『(刪除)』,不再有規範效力。
Q7怎麼查銀行法第9條的原始內容?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銀行法歷史修正紀錄(pcode=G0380001)即可看到刪除前條文。
Q8怎麼確認某條法律是不是已刪除?
看現行法規版本是否標示『(刪除)』,並對照修法沿革確認刪除年度。
Q9存款帳戶現在怎麼開?
依各銀行存款商品條款辦理,不再受第9條身份限制,攜帶身分證件即可開立。
Q10怎麼查銀行法的最新版本?
至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查銀行法現行條文與最新修正日期。
Q11儲蓄存款 vs 定期存款差在哪?
定期存款(第8條)有固定存期,儲蓄存款著重鼓勵儲蓄;第9條刪除後儲蓄存款已無專條身份限制。
Q12第9條刪除前 vs 刪除後差在哪?
刪除前營利公司不能開儲蓄存款,刪除後無此身份限制。
立法沿革 6 版
(0200228 制定)
銀行除左列附屬業務外,不得兼營他業。 一、買賣生金銀及有價證券。 二、代募公債及公司債。 三、倉庫業。 四、保管貴重物品。 五、代理收付款項。
(0360420 全文修正)
本法稱付現準備金,謂銀行對於所收受之存款,提成儲存現款於本行庫內,或活存當地國家銀行及其他銀行之準備金。
(0640624 全文修正)
本法稱儲蓄存款,謂個人或營利法人,以積蓄資金為目的,憑存摺或存單提取之小額存款。
(0661220 修正)
本法稱儲蓄存款,謂個人或非營利法人,以積蓄資金為目的,憑存摺或存單提取之存款。
立法理由本條原規定所稱「小額存款」經財政部會商中央銀行規定每戶存款最高額度暫以新臺幣壹百萬元為限,惟實施以來,社會迭有反映認為不切實際,對於非營利法人而有鉅額款項須賴存儲孳生利息者殊感不便,如存戶以分散方式存儲,銀行作業時亦難核阻,同時具有儲蓄性質之信託資金並無最高額度之限制,爰刪除原規定「小額」二字,俾切實際。
(0740510 修正)
本法稱儲蓄存款,謂個人或非營利法人,以積蓄資金為目的之活期或定期存款。
立法理由將原規定中「憑存摺或存單提取之存款」改為「之活期或定期存款」。以示儲蓄存款包括活期與定期兩種性質,其提取方式依本法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並刪除原定憑存摺或存單提取之文字,俾資應用。
(0891013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規定儲蓄存款之開戶對象限於「個人」或「非營利法人」,該限制已不符目前社會之實際需求,且參考國外銀行實務,故儲蓄存款之定義,實無存在必要。 三、利率自由化,儲蓄存款之定義刪除後,銀行將有更大彈性提供不同存款商品,存款人可依需要選擇。
銀行除左列附屬業務外,不得兼營他業。 一、買賣生金銀及有價證券。 二、代募公債及公司債。 三、倉庫業。 四、保管貴重物品。 五、代理收付款項。
本法稱付現準備金,謂銀行對於所收受之存款,提成儲存現款於本行庫內,或活存當地國家銀行及其他銀行之準備金。
本法稱儲蓄存款,謂個人或營利法人,以積蓄資金為目的,憑存摺或存單提取之小額存款。
本條原規定所稱「小額存款」經財政部會商中央銀行規定每戶存款最高額度暫以新臺幣壹百萬元為限,惟實施以來,社會迭有反映認為不切實際,對於非營利法人而有鉅額款項須賴存儲孳生利息者殊感不便,如存戶以分散方式存儲,銀行作業時亦難核阻,同時具有儲蓄性質之信託資金並無最高額度之限制,爰刪除原規定「小額」二字,俾切實際。
將原規定中「憑存摺或存單提取之存款」改為「之活期或定期存款」。以示儲蓄存款包括活期與定期兩種性質,其提取方式依本法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並刪除原定憑存摺或存單提取之文字,俾資應用。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規定儲蓄存款之開戶對象限於「個人」或「非營利法人」,該限制已不符目前社會之實際需求,且參考國外銀行實務,故儲蓄存款之定義,實無存在必要。 三、利率自由化,儲蓄存款之定義刪除後,銀行將有更大彈性提供不同存款商品,存款人可依需要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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