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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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銀行法第 42 條規定,銀行各種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須依中央銀行所定比率提存準備金,是防止擠兌與央行調控資金的法律基礎。
Q · 銀行收了我的存款是不是全部都能拿去放貸?
不會。須依央行比率把一部分鎖在央行當準備金
依銀行法第 42 條,銀行各種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必須依中央銀行所定比率提存準備金,這部分資金鎖在央行帳戶不能動用。目的有二:一是確保任何時候都有錢可付給想提款的存戶,防止擠兌;二是讓央行能透過調整準備率收放整個銀行體系的可用資金,作為總體貨幣政策工具。第二項則授權央行洽商主管機關,劃定「其他各種負債」的範圍。
白話解讀
銀行收了你的存款不會全部拿去放貸。它有一部分必須「鎖起來」,不能動,放在中央銀行的帳戶裡。這就是存款準備金。本條只有兩句話,但它撐起了整個台灣金融體系最底層的安全機制。為什麼存款準備金這麼重要?想像一下:今天有一家銀行收了你一百萬存款,它全部拿去放貸。明天有新聞說這家銀行要倒了,所有存戶衝去提款,銀行手上根本沒錢,立刻擠兌倒閉,你的一百萬蒸發。準備金制度就是避免這件事:央行強制每家銀行保留一定比率的存款不能動,確保任何時候都有錢能付給想提款的人。而且央行可以調整這個比率:想讓市場熱一點就降低比率(銀行能放出更多錢),想讓市場冷一點就提高比率(銀行能放的錢變少)。你以為央行升息就是所有工具,其實存款準備率是另一個更底層、更粗暴的貨幣政策工具。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 42 條為存款準備金制度的授權性規範:銀行收受的各種存款與其他各種負債,須依中央銀行所定比率提存準備金存於央行,構成防止擠兌的流動性底線,同時是央行調節市場資金總量的總體貨幣政策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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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銀行倒閉我的存款真的安全嗎?準備金夠賠嗎?
準備金本身不是為了賠你,它是為了讓銀行平常有足夠流動性應付提款。真正賠你的是存款保險(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每人每家銀行最高保障 300 萬元。準備金防擠兌、存保賠倒閉,兩者是雙保險。存款超過 300 萬,分散到不同銀行最簡單。
Q2存款準備率跟央行升降息有什麼不同?
兩者都是貨幣政策工具但作用點不同。升降息直接影響資金成本,反應快、作用溫和;調整存款準備率直接改變銀行可運用的資金總量,作用猛烈、影響廣泛,央行用得較謹慎。兩個工具常搭配使用,同時動表示政策力道最大。
Q3存款準備率由誰決定?
由中央銀行依市場狀況決定並公告,不是銀行自訂,也不是財政部。銀行法第 42 條與中央銀行法第 23 條共同構成其法律依據。
Q4存款準備金是什麼?
銀行收到存款後,依央行規定比率必須鎖在中央銀行不得動用的那部分資金,用以維持流動性、防止擠兌。
Q5銀行法 42 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銀行各種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須依央行所定比率提存準備金,並授權央行劃定其他負債範圍。
Q6「其他各種負債」是指什麼?
由央行洽商主管機關劃定的非存款負債,97 年修法後可涵蓋金融債券、同業拆借等。
Q7銀行怎麼計算要提存多少準備金?
依央行所定各類負債比率,對應存款餘額每日動態計算,不是一年算一次的靜態數字。
Q8央行怎麼用準備率調控市場資金?
景氣過熱調高比率收縮資金、景氣低迷調低比率釋出資金,直接改變銀行體系可用資金總量。
Q9我要怎麼確認自己的存款安全?
準備金維持銀行流動性;若超過 300 萬,分散到不同銀行,每家都享存款保險覆蓋。
Q10怎麼從準備率變動預判市場資金鬆緊?
盯央行每季理監事會後公布的準備率調整,這是判斷未來半年資金寬鬆或緊縮的領先指標。
Q11存款準備率 vs 升降息哪個影響大?
調準備率直接改變資金總量、力道猛、範圍廣;升降息改變資金成本、反應快、作用溫和。
Q12存款準備金 vs 流動準備(銀行法 43)差在哪?
42 條準備金鎖在央行調控貨幣供給;43 條流動準備是銀行自身須維持的流動資產對負債比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存款準備率 | 重貼現率/升降息 |
|---|---|---|
| 工具性質 | 總體貨幣政策(改變資金總量) | 價格型貨幣政策(改變資金成本) |
| 作用力道 | 猛烈、影響廣泛,央行謹慎使用 | 溫和、反應快 |
| 影響對象 | 整個銀行體系可運用資金 | 向央行融通的資金成本 |
| 法律依據 | 銀行法第 42 條+中央銀行法第 23 條 | 中央銀行法相關規定 |
存款準備率
- 工具性質
- 總體貨幣政策(改變資金總量)
- 作用力道
- 猛烈、影響廣泛,央行謹慎使用
- 影響對象
- 整個銀行體系可運用資金
- 法律依據
- 銀行法第 42 條+中央銀行法第 23 條
重貼現率/升降息
- 工具性質
- 價格型貨幣政策(改變資金成本)
- 作用力道
- 溫和、反應快
- 影響對象
- 向央行融通的資金成本
- 法律依據
- 中央銀行法相關規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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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版
(0200228 制定)
銀行清算時,其清償債務依左列之次序: 一、銀行發行兌換券者,其兌換券。 二、有儲蓄存款者,其儲蓄存款。 三、一千元未滿之存款。 四、一千元以上之存款。
(0360420 全文修正)
中央主管官署對於銀行應繳存之保證準備金比率,就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最低及最高限度內,按照當地當時金融市場情形,商同中央銀行分別核定之。
(0640624 全文修正)
銀行各種存款準備金比率,由中央銀行在左列範圍內定之: 一、支票存款:百分之十五至四十。 二、活期存款:百分之十至三十五。 三、儲蓄存款:百分之五至二十。 四、定期存款:百分之七至二十五。 前項存款準備金,應按銀行每日存款餘額調整;其調整及查核辦法,由中央銀行定之。 中央銀行為調節信用,於必要時對自一定期日起之支票存款及活期存款增加額,得另定額外準備金比率,不受第一項所列最高比率之限制。
(0860415 修正)
銀行各種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應依中央銀行所定比率提準備金。 前項其他各種負債之範圍,由中央銀行洽商財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鑒於中央銀行法第二十三條之修正,已將存款及各種負債準備金之內容予以明定,爰規定銀行應依中央銀行之規定提存準備金,以避免二者規定重複分歧。
(0971209 修正)
銀行各種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應依中央銀行所定比率提準備金。 前項其他各種負債之範圍,由中央銀行洽商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成立,行政院業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四條及行政程序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將第二項「財政部」修正為「主管機關」。 二、第一項未修正。
銀行清算時,其清償債務依左列之次序: 一、銀行發行兌換券者,其兌換券。 二、有儲蓄存款者,其儲蓄存款。 三、一千元未滿之存款。 四、一千元以上之存款。
中央主管官署對於銀行應繳存之保證準備金比率,就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最低及最高限度內,按照當地當時金融市場情形,商同中央銀行分別核定之。
銀行各種存款準備金比率,由中央銀行在左列範圍內定之: 一、支票存款:百分之十五至四十。 二、活期存款:百分之十至三十五。 三、儲蓄存款:百分之五至二十。 四、定期存款:百分之七至二十五。 前項存款準備金,應按銀行每日存款餘額調整;其調整及查核辦法,由中央銀行定之。 中央銀行為調節信用,於必要時對自一定期日起之支票存款及活期存款增加額,得另定額外準備金比率,不受第一項所列最高比率之限制。
鑒於中央銀行法第二十三條之修正,已將存款及各種負債準備金之內容予以明定,爰規定銀行應依中央銀行之規定提存準備金,以避免二者規定重複分歧。
一、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成立,行政院業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四條及行政程序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將第二項「財政部」修正為「主管機關」。 二、第一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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