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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銀行法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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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銀行各種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應依中央銀行所定比率提準備金。
  2. 2.前項其他各種負債之範圍,由中央銀行洽商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銀行法第 42 條規定,銀行各種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須依中央銀行所定比率提存準備金,是防止擠兌與央行調控資金的法律基礎。

Q · 銀行收了我的存款是不是全部都能拿去放貸?

不會。須依央行比率把一部分鎖在央行當準備金

依銀行法第 42 條,銀行各種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必須依中央銀行所定比率提存準備金,這部分資金鎖在央行帳戶不能動用。目的有二:一是確保任何時候都有錢可付給想提款的存戶,防止擠兌;二是讓央行能透過調整準備率收放整個銀行體系的可用資金,作為總體貨幣政策工具。第二項則授權央行洽商主管機關,劃定「其他各種負債」的範圍。

白話解讀

銀行收了你的存款不會全部拿去放貸。它有一部分必須「鎖起來」,不能動,放在中央銀行的帳戶裡。這就是存款準備金。本條只有兩句話,但它撐起了整個台灣金融體系最底層的安全機制。為什麼存款準備金這麼重要?想像一下:今天有一家銀行收了你一百萬存款,它全部拿去放貸。明天有新聞說這家銀行要倒了,所有存戶衝去提款,銀行手上根本沒錢,立刻擠兌倒閉,你的一百萬蒸發。準備金制度就是避免這件事:央行強制每家銀行保留一定比率的存款不能動,確保任何時候都有錢能付給想提款的人。而且央行可以調整這個比率:想讓市場熱一點就降低比率(銀行能放出更多錢),想讓市場冷一點就提高比率(銀行能放的錢變少)。你以為央行升息就是所有工具,其實存款準備率是另一個更底層、更粗暴的貨幣政策工具。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 42 條為存款準備金制度的授權性規範:銀行收受的各種存款與其他各種負債,須依中央銀行所定比率提存準備金存於央行,構成防止擠兌的流動性底線,同時是央行調節市場資金總量的總體貨幣政策工具。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銀行倒閉我的存款真的安全嗎?準備金夠賠嗎?

準備金本身不是為了賠你,它是為了讓銀行平常有足夠流動性應付提款。真正賠你的是存款保險(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每人每家銀行最高保障 300 萬元。準備金防擠兌、存保賠倒閉,兩者是雙保險。存款超過 300 萬,分散到不同銀行最簡單。

Q2存款準備率跟央行升降息有什麼不同?

兩者都是貨幣政策工具但作用點不同。升降息直接影響資金成本,反應快、作用溫和;調整存款準備率直接改變銀行可運用的資金總量,作用猛烈、影響廣泛,央行用得較謹慎。兩個工具常搭配使用,同時動表示政策力道最大。

Q3存款準備率由誰決定?

由中央銀行依市場狀況決定並公告,不是銀行自訂,也不是財政部。銀行法第 42 條與中央銀行法第 23 條共同構成其法律依據。

Q4存款準備金是什麼?

銀行收到存款後,依央行規定比率必須鎖在中央銀行不得動用的那部分資金,用以維持流動性、防止擠兌。

Q5銀行法 42 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銀行各種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須依央行所定比率提存準備金,並授權央行劃定其他負債範圍。

Q6「其他各種負債」是指什麼?

由央行洽商主管機關劃定的非存款負債,97 年修法後可涵蓋金融債券、同業拆借等。

Q7銀行怎麼計算要提存多少準備金?

依央行所定各類負債比率,對應存款餘額每日動態計算,不是一年算一次的靜態數字。

Q8央行怎麼用準備率調控市場資金?

景氣過熱調高比率收縮資金、景氣低迷調低比率釋出資金,直接改變銀行體系可用資金總量。

Q9我要怎麼確認自己的存款安全?

準備金維持銀行流動性;若超過 300 萬,分散到不同銀行,每家都享存款保險覆蓋。

Q10怎麼從準備率變動預判市場資金鬆緊?

盯央行每季理監事會後公布的準備率調整,這是判斷未來半年資金寬鬆或緊縮的領先指標。

Q11存款準備率 vs 升降息哪個影響大?

調準備率直接改變資金總量、力道猛、範圍廣;升降息改變資金成本、反應快、作用溫和。

Q12存款準備金 vs 流動準備(銀行法 43)差在哪?

42 條準備金鎖在央行調控貨幣供給;43 條流動準備是銀行自身須維持的流動資產對負債比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存款準備率重貼現率/升降息
工具性質總體貨幣政策(改變資金總量)價格型貨幣政策(改變資金成本)
作用力道猛烈、影響廣泛,央行謹慎使用溫和、反應快
影響對象整個銀行體系可運用資金向央行融通的資金成本
法律依據銀行法第 42 條+中央銀行法第 23 條中央銀行法相關規定

存款準備率

工具性質
總體貨幣政策(改變資金總量)
作用力道
猛烈、影響廣泛,央行謹慎使用
影響對象
整個銀行體系可運用資金
法律依據
銀行法第 42 條+中央銀行法第 23 條

重貼現率/升降息

工具性質
價格型貨幣政策(改變資金成本)
作用力道
溫和、反應快
影響對象
向央行融通的資金成本
法律依據
中央銀行法相關規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準備預金制度に関する法律 第4条(準備預金の額)
韓國한국은행법 제55조(지급준비금)
中國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23条(存款准备金率作为货币政策工具)
德國EZB-Mindestreserve(VO (EG) Nr. 2531/98);ehem. § 16 Bundesbankgesetz
法國Réserves obligatoires BCE(Règlement (CE) n° 2531/98)
美國Federal Reserve Act § 19(12 U.S.C. § 461);Regulation D(2020 年起準備率降至 0%)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5

(0200228 制定)

銀行清算時,其清償債務依左列之次序:   一、銀行發行兌換券者,其兌換券。   二、有儲蓄存款者,其儲蓄存款。   三、一千元未滿之存款。   四、一千元以上之存款。

(0360420 全文修正)

中央主管官署對於銀行應繳存之保證準備金比率,就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最低及最高限度內,按照當地當時金融市場情形,商同中央銀行分別核定之。

(0640624 全文修正)

銀行各種存款準備金比率,由中央銀行在左列範圍內定之:   一、支票存款:百分之十五至四十。   二、活期存款:百分之十至三十五。   三、儲蓄存款:百分之五至二十。   四、定期存款:百分之七至二十五。   前項存款準備金,應按銀行每日存款餘額調整;其調整及查核辦法,由中央銀行定之。   中央銀行為調節信用,於必要時對自一定期日起之支票存款及活期存款增加額,得另定額外準備金比率,不受第一項所列最高比率之限制。

(0860415 修正)

銀行各種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應依中央銀行所定比率提準備金。   前項其他各種負債之範圍,由中央銀行洽商財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鑒於中央銀行法第二十三條之修正,已將存款及各種負債準備金之內容予以明定,爰規定銀行應依中央銀行之規定提存準備金,以避免二者規定重複分歧。

(0971209 修正)

銀行各種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應依中央銀行所定比率提準備金。   前項其他各種負債之範圍,由中央銀行洽商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成立,行政院業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四條及行政程序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將第二項「財政部」修正為「主管機關」。   二、第一項未修正。

(0200228 制定)

銀行清算時,其清償債務依左列之次序:   一、銀行發行兌換券者,其兌換券。   二、有儲蓄存款者,其儲蓄存款。   三、一千元未滿之存款。   四、一千元以上之存款。

(0360420 全文修正)

中央主管官署對於銀行應繳存之保證準備金比率,就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最低及最高限度內,按照當地當時金融市場情形,商同中央銀行分別核定之。

(0640624 全文修正)

銀行各種存款準備金比率,由中央銀行在左列範圍內定之:   一、支票存款:百分之十五至四十。   二、活期存款:百分之十至三十五。   三、儲蓄存款:百分之五至二十。   四、定期存款:百分之七至二十五。   前項存款準備金,應按銀行每日存款餘額調整;其調整及查核辦法,由中央銀行定之。   中央銀行為調節信用,於必要時對自一定期日起之支票存款及活期存款增加額,得另定額外準備金比率,不受第一項所列最高比率之限制。

(0860415 修正)

鑒於中央銀行法第二十三條之修正,已將存款及各種負債準備金之內容予以明定,爰規定銀行應依中央銀行之規定提存準備金,以避免二者規定重複分歧。

(0971209 修正)

一、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成立,行政院業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四條及行政程序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將第二項「財政部」修正為「主管機關」。   二、第一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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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法第 42 條規定:「銀行各種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應依中央銀行所定比率提準備金。前項其他各種負債之範圍,由中央銀行洽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銀行法第 4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