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6 條(支票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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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稱支票存款,謂依約定憑存款人簽發支票,或利用自動化設備委託支付隨時提取不計利息之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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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銀行法第6條的支票存款,是憑支票或自動化設備隨時提取、不計利息的存款,並連接票據信用與拒絕往來戶制度。
Q · 支票存款到底是什麼?跟一般存錢有什麼不同?
憑支票隨時提領、銀行不付利息的存款帳戶
依銀行法第6條,支票存款是「憑存款人簽發支票或利用自動化設備委託支付、隨時提取、不計利息」的存款。它和一般存款最大的差別有兩個:一是不給利息(因為銀行隨時要備款支付,無法拿去放款),二是它連接全國票據信用系統——簽出去的每張支票都在累積或消耗你的商業信用,跳票達一定次數會被列為拒絕往來戶。
白話解讀
支票存款不是一般的「存錢」,而是一張簽名就能調動資金的信用工具。你把錢存進去,銀行不付你利息,但給你一本支票簿,從此你簽出去的每一張紙都代表銀行幫你付款。為什麼銀行不付利息?因為這筆錢要隨時準備被提領,銀行沒辦法把它放款出去賺錢。更重要的是:支票存款帳戶是台灣商業社會的「信用身分證」。你開了戶就等於領到商業信用入場券,但一旦跳票就被列入「拒絕往來戶」,那個編號會跟你三年,期間你開的任何支票銀行都不會承兌。很多人以為「欠錢而已,不會坐牢」,但票據的事沒那麼簡單:你跳票的紀錄會讓銀行貸款、租辦公室、跟廠商合作全部被擋下來。這張紙的殺傷力,遠比你想像的大。
法律定性
支票存款是銀行法定義的存款類型之一,指存款人與銀行約定,憑簽發支票或透過自動化設備委託支付,可隨時提取且不計利息的存款。其核心特徵為「即期支付」與「不計息」,並透過票據信用制度(退票紀錄、拒絕往來戶)與商業交易信用體系連結。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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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開一個支票存款帳戶要什麼條件?
個人戶要年滿20歲且信用紀錄正常(曾被列拒絕往來戶要等3年後才能再開),公司戶要有完整登記資料。銀行會審查職業、收入、往來紀錄,審核比一般存款戶嚴格,建議選擇已有往來的銀行申辦核准機率較高。
Q2我收到一張支票但不想等3個月,可以提早換現金嗎?
可以,這叫票據貼現。把支票拿到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對方用折價方式先付現金,到期再由他們兌現。貼現前先查發票人票信,若對方有大量退票紀錄,銀行會拒收或要求較高折扣率。
Q3支票存款是什麼?
依銀行法第6條,是憑支票或自動化設備隨時提取、不計利息的存款,連接票據信用系統,俗稱甲存。
Q4支票存款和活期存款差在哪?
活期計息、用卡或臨櫃提領、不連動信用;支票存款不計息、用簽支票調款、連接票信與拒絕往來制度。
Q5拒絕往來戶是什麼?
退票未清償達一定次數被票信系統列管的帳戶,期間簽發支票不被承兌,連帶影響貸款與商務往來,期間3年。
Q6支票存款為什麼沒有利息?
因為這筆錢隨時要備款支付,銀行無法拿去做長期放款賺利差,所以不付利息,這是即期支付的代價。
Q7怎麼開立支票存款帳戶?
個人年滿20歲且信用正常、公司備齊登記資料,銀行審查職業收入與往來紀錄,審核較一般存款戶嚴格。
Q8支票跳票後怎麼處理?
執票人取得退票理由單→寄存證信函→聲請支付命令或起訴;發票人應第一時間協商清償避免列拒絕往來。
Q9收到支票怎麼確認能不能兌現?
確認發票人、付款銀行、到期日三件事,必要時透過銀行公會票信查詢,或先辦理貼現換現金。
Q10想提早把支票換成現金怎麼做?
辦理票據貼現,銀行或票券公司用折價先付現、到期再兌現,折扣率約當期利率加手續費。
Q11支票 vs 本票哪個追償力強?
本票跳票可聲請法院裁定直接強制執行;支票須先取得民事判決,本票實務殺傷力更大。
Q12支票存款 vs 活期存款怎麼選?
需要商業信用工具、B2B結算選支票存款;只要日常收支與小額利息選活期存款。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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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0200228 制定)
凡經核准登記之銀行,應俟資本全數認足並收足總額二分之一時,分別備具左列各件,呈請財政部派員或委託所在地主管官署驗資具證,經認為確實,由財政部發給銀行營業證書後,方得開始營業。 一、出資人姓名、住所清冊。 二、出資人已交未交資本數目清冊。 三、各職員姓名、住所清冊。 四、所在地銀行公會或商會之保結。 五、證書費。 如係無限責任組織之銀行,除遵照第一項辦理外,並添具左列各件: 一、出資人詳細經歷。 二、出資人財產證明書。 如係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銀行,除遵照第一項辦理外,並應添具左列各件: 一、創立會決議錄。 二、監察人或檢查員報告書。
(0360420 全文修正)
本法稱儲蓄存款,謂以收取利息為目的,憑存單或存摺儲存銀行之活期或定期之定額存款。
(0640624 全文修正)
本法稱支票存款,謂依約定,憑存款人所簽發之支票,隨時提取不計利息之存款。
(0740510 修正)
本法稱支票存款,謂依約定憑存款人簽發支票,或利用自動化設備委託支付隨時提取不計利息之存款。
立法理由為配合銀行自動化作業,加強對顧客服務及減少不必要之文件作業,增列支票存款得「利用自動化設備委託支付」,隨時可由銀行現金自動付款機或電腦終端機等自動化設備提取款項。
凡經核准登記之銀行,應俟資本全數認足並收足總額二分之一時,分別備具左列各件,呈請財政部派員或委託所在地主管官署驗資具證,經認為確實,由財政部發給銀行營業證書後,方得開始營業。 一、出資人姓名、住所清冊。 二、出資人已交未交資本數目清冊。 三、各職員姓名、住所清冊。 四、所在地銀行公會或商會之保結。 五、證書費。 如係無限責任組織之銀行,除遵照第一項辦理外,並添具左列各件: 一、出資人詳細經歷。 二、出資人財產證明書。 如係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銀行,除遵照第一項辦理外,並應添具左列各件: 一、創立會決議錄。 二、監察人或檢查員報告書。
本法稱儲蓄存款,謂以收取利息為目的,憑存單或存摺儲存銀行之活期或定期之定額存款。
本法稱支票存款,謂依約定,憑存款人所簽發之支票,隨時提取不計利息之存款。
為配合銀行自動化作業,加強對顧客服務及減少不必要之文件作業,增列支票存款得「利用自動化設備委託支付」,隨時可由銀行現金自動付款機或電腦終端機等自動化設備提取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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