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3 條
銀行經營之業務如左: 一、收受支票存款。 二、收受其他各種存款。 三、受託經理信託資金。 四、發行金融債券。 五、辦理放款。 六、辦理票據貼現。 七、投資有價證券。 八、直接投資生產事業。 九、投資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 十、辦理國內外匯兌。 十一、辦理商業匯票承兌。 十二、簽發信用狀。 十三、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 十四、代理收付款項。 十五、承銷及自營買賣或代客買賣有價證券。 十六、辦理債券發行之經理及顧問事項。 十七、擔任股票及債券發行簽證人。 十八、受託經理各種財產。 十九、辦理證券投資信託有關業務。 二十、買賣金塊、銀塊、金幣、銀幣及外國貨幣。 二十一、辦理與前列各款業務有關之倉庫、保管及代理服務業務。 二十二、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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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銀行法第 3 條採正面表列,列出銀行得經營的 22 款業務,包含存款、放款、信託、匯兌、保證、有價證券買賣等,未列舉者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辦理。
Q · 銀行可以做哪些業務?是不是什麼金融服務都能辦?
依銀行法第 3 條,銀行業務採正面表列,明確列出 22 款(收受存款、放款、信託、發行金融債券、匯兌、票據承兌、信用狀、保證、有價證券承銷買賣、買賣金銀外幣等)。沒列在裡面的業務原則上不能做,除非依第 22 款「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取得金管會核准。這跟一般商業「沒禁止就能做」的反面表列邏輯完全相反。
白話解讀
多數人進銀行只為了存錢、提錢、辦貸款,以為銀行能做的就是這幾件事。但銀行法第3條列出22項業務,涵蓋你這輩子可能接觸的所有金融服務:信託、金融債券、匯兌、商業匯票承兌、信用狀、各種保證、證券買賣、金銀貨幣交易、住宅投資、企業投資、債券簽證等。這份清單看似枯燥,實際上是台灣銀行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的邊界地圖。如果銀行想賣你一個不在這22項裡的商品,它理論上不能賣;如果銀行該做的服務不做,你可以據這條主張。第22款「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是條活門,讓金管會可以與時俱進核准新業務(當年的衍生性金融商品、現在的開放銀行 API)。看懂這22項,你才真正知道銀行的全貌。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 3 條為銀行業務的總則性規範,採正面表列方式列舉銀行得經營的 22 款業務,並以第 22 款概括授權條款作為活門,使主管機關得隨金融環境發展核准新種業務,構成台灣銀行業務範圍的法定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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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銀行推銷的投資型保險算不算銀行業務?▾
嚴格的法律分類上,保險是銀行的『兼營業務』,依保險法與銀行法兼營保險業務的授權辦理,不是第 3 條 22 項中的任何一項。所以投資型保險出問題時,救濟路徑是保險法的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而不是純銀行法。此分類差異在索賠時很重要,因為保險商品的告知義務、解約規則、爭議處理標準跟存款、放款完全不同。
Q2為什麼銀行在台灣不能賣虛擬貨幣?▾
因為目前虛擬貨幣買賣不在第 3 條 22 款列舉業務之內,也尚未經金管會依第 22 款核准為銀行得經營的業務。金管會的立場是先觀察其他國家監管發展,再決定是否開放。銀行『代客保管』虛擬貨幣目前也不行,因為不符合第 21 款倉庫保管業務的核准範圍。法律沒跟上科技的現象,在這個議題上特別明顯。
Q3銀行法第 3 條 22 款業務有哪些?▾
存款、放款、信託、發行金融債券、匯兌、票據承兌、信用狀、保證、有價證券承銷與買賣、買賣金銀外幣等共 22 款,第 22 款為概括授權活門。
Q4什麼是銀行業務的正面表列?▾
法律明確列舉允許的 22 款業務,未列舉者原則上不得經營,與『沒禁止就能做』的反面表列相反。
Q5第 22 款『其他有關業務』指什麼?▾
概括授權活門,讓主管機關核准 22 款以外的新種業務,例如衍生性金融商品、開放銀行 API,使業務範圍不被鎖死。
Q6兼營業務和銀行法第 3 條業務差在哪?▾
保險、基金等屬依其他法律授權的兼營或代客買賣延伸,不是第 3 條列舉本業,爭議救濟路徑不同。
Q7怎麼確認銀行某項商品是否合法核准?▾
先對照第 3 條 22 款歸類 → 若屬第 22 款查金管會核准文號 → 比對商品設計與核准內容是否一致。
Q8銀行賣未核准業務出事怎麼申訴?▾
保存商品說明與交易紀錄 → 向金管會銀行局或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 → 明確指出違反銀行法第 22 條。
Q9金融消費糾紛多久內要提出?▾
應於知悉損害後兩年內、發生後五年內提出評議或訴訟;銀行違反本條的行政裁罰時效依行政罰法第 27 條為 3 年。
Q10怎麼證明銀行超出核准範圍?▾
調出商品說明書、內部核准文件與金管會核准文號,比對實際商品設計與核准內容的落差作為證據。
Q11銀行法第 3 條 vs 第 4 條差在哪?▾
第 3 條是『所有銀行能做什麼』的清單,第 4 條是『這家銀行被核定做哪幾項』,兩層篩選缺一不可。
Q12銀行 vs 信託業的業務範圍差在哪?▾
銀行依第 3 款可受託經理信託資金,但信託業法第 16 條的信託業務有專屬與分工規定,承作條件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層次 | 條文 | 作用 | 對你的意義 |
|---|---|---|---|
| 能不能做(業務清單) | 銀行法第 3 條 | 正面表列 22 款銀行得經營業務 | 判斷某服務是否屬法定銀行業務 |
| 這家銀行被授權做嗎 | 銀行法第 4 條 | 個別業務項目須經主管機關核定 | 同樣是銀行,業務執照範圍可能不同 |
| 做了沒核定的會怎樣 | 銀行法第 22 條 | 禁止經營未經核定業務 | 銀行違反時有行政責任,是你的求償籌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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