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2 條(銀行之定義)
本法稱銀行,謂依本法組織登記,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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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銀行法第2條規定,銀行指依本法組織登記、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未登記者不得經營銀行業務。
Q · 沒有執照的公司可以收存款、吸收資金嗎?
依銀行法第2條,只有依本法組織登記、經營銀行業務的機構才是「銀行」。反面解讀:未經登記者不得經營銀行業務,尤其不得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存款。一旦越線,依第29條、第125條構成刑事犯罪,最重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所得達一億元以上者刑度更重。
白話解讀
每年台灣都有幾起「地下投資公司」吸金案被新聞大肆報導,動輒幾十億,受害者排隊哭訴。這些公司為什麼會被起訴?核心就是這條。銀行法第2條說:必須依本法組織登記、經營銀行業務的機構,才叫「銀行」。反過來讀:沒登記的,不能做銀行業務,尤其是「收受存款」這件事。一旦越線,不只是民事糾紛,是刑法等級的「違反銀行法」犯罪(銀行法第125條,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刑度更重)。這條看似平淡的定義條文,是台灣打擊非法吸金最重要的法律武器。你朋友找你投資一個「月利率3%、保證還本」的商品,如果對方不是登記的銀行,這個設計很可能就在法律紅線的另一邊。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2條為銀行的機構定義條款,明定「銀行」係指依本法組織登記、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此定義劃出金融特許的界線,是判斷一個主體是否合法經營銀行業務、以及是否觸犯非法收受存款罪的法律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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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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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怎麼知道某家公司有沒有銀行執照?▾
到金管會銀行局「金融機構基本資料」查詢系統輸入公司名稱,三秒就知道答案。所有合法銀行都在系統裡,沒列出的就不是銀行。合法銀行名稱有嚴格規範,若對方自稱某某銀行卻查不到,幾乎可確定是假的;用投資、理財公司為名卻做存款業務,也是銀行法第2條加第29條打擊的對象。
Q2親戚朋友之間借款也算違反銀行法嗎?▾
不算。銀行法第29條禁止的是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存款,親友間個別借貸對象特定,不符要件。但若擴大到向不認識的人、網路公開招募、固定利率、保證還本,就可能構成第29-1條。判斷線在「不特定多數人」六個字,規模大到記不清所有出資人時,風險急遽升高。
Q3虛擬貨幣交易所推的高息方案算違反銀行法嗎?▾
若提供法幣對應的固定收益(如以新台幣換穩定幣後承諾年化固定報酬),可能落入銀行法第29-1條射程。純加密貨幣間的質押或流動性挖礦監管態度尚不明確,但風險始終存在。這個領域法律走在科技後面,別把目前沒人被抓當成合法,仍應以現行法和金管會最新函釋為準。
Q4銀行法第2條是什麼?▾
定義銀行為依本法組織登記、經營銀行業務的機構,劃出金融特許界線,是判斷合法與非法吸金的起點。
Q5什麼才算「經營銀行業務」?▾
核心是第3條列舉的收受存款與授信等業務,其中收受存款是非銀行絕對不能碰的紅線。
Q6「收受存款」在法律上怎麼定義?▾
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利息,以投資、入會名義迴避者仍視為收受存款。
Q7金融特許主義是什麼意思?▾
金融業務以特許為前提,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登記不得經營,第2條正是這個原則的具體化。
Q8怎麼查一家公司是不是合法銀行?▾
到金管會銀行局金融機構基本資料查詢系統輸入公司名稱,沒列出就不是銀行。
Q9發現自己被吸金第一步怎麼做?▾
停止投入並保留所有證據,向調查局報案明指違反銀行法第29條,同時向金管會檢舉。
Q10怎麼判斷一個投資方案有沒有踩紅線?▾
看對方有無執照、是否向不特定多數人收款、是否保證固定利率還本,三項命中就高風險。
Q11向金管會檢舉非法吸金要準備什麼?▾
對方公司資料、宣傳文宣、對話與轉帳紀錄,並具體陳述違反銀行法第29條的事實。
Q12違反銀行法 vs 詐欺罪差在哪?▾
詐欺要有施詐與被騙;違反銀行法只要非銀行收受存款即成立,就算真的有付利息也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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