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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銀行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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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第 5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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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銀行為
法人
,其組織除法律另有規定或本法修正施行前經專案
核
准者外,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銀行股票應公開發行。但經
主管機關
許可者,不在此限。
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設立之銀行或金融機構,其設立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通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銀行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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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商業銀行 §70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儲蓄銀行 §7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專業銀行 §87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信託投資公司 §100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外國銀行 §116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罰則 §125
開新分頁
第 九 章 附則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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