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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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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第 5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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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金融
主管機關
之國際合作,政府或其授權之機構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就資訊交換、技術合作、協助調查等事項,簽訂合作條約、協定或協議。
除有妨害國家或
公共利益
外,主管機關依前項簽訂之條約、協定或協議,得洽請相關機關、機構依法提供必要資訊,並基於互惠及保密原則,提供予與我國簽訂條約、協定或協議之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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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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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銀行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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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商業銀行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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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儲蓄銀行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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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專業銀行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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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信託投資公司 §100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外國銀行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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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罰則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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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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