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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銀行法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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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銀行者,應載明左列各款,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一、銀行之種類、名稱及其公司組織之種類。 二、資本總額。 三、營業計畫。 四、本行及分支機構所在地。 五、發起人姓名、籍貫、住居所、履歷及認股金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銀行法第53條規定,設立銀行應載明種類名稱、資本總額、營業計畫、機構所在地、發起人資料五款,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Q · 想開一家銀行,法律上第一步要準備什麼?

要載明五款事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依銀行法第53條,設立銀行第一步是備齊五款必載事項:一、銀行種類、名稱及公司組織種類;二、資本總額;三、營業計畫;四、本行及分支機構所在地;五、發起人姓名、籍貫、住居所、履歷及認股金額,一併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這不是填表程序,而是許可制門檻,五款任一不完整或經審查不可行,主管機關即得不予許可。

白話解讀

想知道為什麼台灣這幾十年來只有屈指可數的幾家新銀行誕生?答案就在這條看起來像清單的條文裡。它列了五件事:種類、資本額、營業計畫、地點、發起人資料。但這不是「填表單」那種程序,而是金管會生殺大權的工具。每一項背後都有不成文的審查標準:資本額不只要達門檻(商業銀行 100 億),還要證明錢的來源乾淨;營業計畫不只要寫,還要展現市場存活的可行性;發起人不只要列名單,還要通過道德適格性審查(有犯罪紀錄、財務不良紀錄都會被擋)。這條看似簡單,實際是台灣金融市場的最後一道閘門。它解釋了為什麼台灣金融市場長期被少數家族和財團壟斷:法律設計就是要讓這個市場不容易進入。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53條為銀行設立的程序性與門檻性規範,要求設立銀行者於申請階段即須載明銀行種類名稱、資本總額、營業計畫、機構所在地、發起人資料五款必載事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構成台灣銀行設立採許可制(而非準則制)的法律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設立銀行需要報請哪個機關許可?

中央主管機關,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設立銀行採許可制,須備齊五款必載事項報請金管會實質審查並核准。

Q2銀行法第53條的五款必載事項是什麼?

銀行種類名稱及公司組織種類、資本總額、營業計畫、本行及分支機構所在地、發起人姓名籍貫住居所履歷及認股金額,五款缺一不可。

Q3資本額達標就能設立銀行嗎?

不能。五款是綑綁式審查,資本到位但營業計畫被認定不可行、或發起人不適格,主管機關仍得不予許可。

Q4取得設立許可後還要做什麼?

依銀行法第54條設立公司、收足資本全額並辦妥公司登記後,再申請核發營業執照,始得開始營業。

Q5銀行法53條是什麼?

規範設立銀行的五款必載事項與許可制門檻,是台灣金融市場的法定入場券審核標準。

Q6設立銀行的五款必載事項是什麼?

銀行種類名稱、資本總額、營業計畫、本行及分支機構所在地、發起人姓名籍貫住居所履歷及認股金額。

Q7什麼是銀行設立的許可制?

主管機關對設立申請進行實質審查並裁量准駁的制度,相對於僅形式審查的準則制,門檻明顯較高。

Q8銀行設立許可跟營業執照差在哪?

第53條的設立許可是入場資格,取得後仍須依第54條設立公司、收足資本再申請營業執照才能開業。

Q9怎麼申請設立一家銀行?

備齊五款必載事項(種類、資本、營業計畫、所在地、發起人)→ 報請金管會許可 → 依§54設立公司辦登記 → 申請營業執照。

Q10設立銀行的資本額怎麼準備?

商業銀行最低 100 億元,且須提出資金來源合法性證明,不只達門檻還要證明錢乾淨。

Q11申請設立銀行大概要花多少成本?

光法定最低資本即達 100 億元,另含營運據點、人力、系統與合規顧問費用,門檻極高。

Q12怎麼證明發起人適格?

提供發起人履歷、財務與背景資料,通過無犯罪紀錄、無財務不良紀錄的道德適格性審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ItemCapital thresholdKey reviewLegal basis
商業銀行新臺幣 100 億元五款必載 + 資金來源 + 發起人適格銀行法第53條、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純網路銀行新臺幣 100 億元同商業銀行 + 數位營運與資安計畫銀行法第53條、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電子支付機構專營最低 5 億元非銀行執照,業務範圍受限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Capital threshold

商業銀行
新臺幣 100 億元
純網路銀行
新臺幣 100 億元
電子支付機構
專營最低 5 億元

Key review

商業銀行
五款必載 + 資金來源 + 發起人適格
純網路銀行
同商業銀行 + 數位營運與資安計畫
電子支付機構
非銀行執照,業務範圍受限

Legal basis

商業銀行
銀行法第53條、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純網路銀行
銀行法第53條、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電子支付機構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銀行法(昭和56年法律第59号)第4条(営業の免許)
韓國은행법 제8조(은행업의 인가)
中國商业银行法 第12条(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
德國Kreditwesengesetz (KWG) § 32(Erlaubnis)
法國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 article L.511-10(agrément)
美國12 U.S.C. § 26-27 / 12 CFR 5.20(OCC chartering of national bank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360420 全文修正)

商業銀行購入生產公用或交通事業公司之有限責任股票,其股票購價,每一公司不得超過其存款總額百分之二,總額不得超過其存款總額百分之二十。

(0640624 全文修正)

設立銀行者,應載明左列各款,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一、銀行之種類、名稱及其公司組織之種類。   二、資本總額。   三、營業計畫。   四、本行及分支機構所在地。   五、發起人姓名、籍貫、住居所、履歷及認股金額。

(0360420 全文修正)

商業銀行購入生產公用或交通事業公司之有限責任股票,其股票購價,每一公司不得超過其存款總額百分之二,總額不得超過其存款總額百分之二十。

(0640624 全文修正)

設立銀行者,應載明左列各款,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一、銀行之種類、名稱及其公司組織之種類。   二、資本總額。   三、營業計畫。   四、本行及分支機構所在地。   五、發起人姓名、籍貫、住居所、履歷及認股金額。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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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法第 53 條規定:「設立銀行者,應載明左列各款,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一、銀行之種類、名稱及其公司組織之種類。 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法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銀行法第 5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