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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第 137 條(補辦設立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施行前,未經申請許可領取營業執照之銀行,或其他經營存放款業務之類似銀行機構,均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依本法規定,補行辦理設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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