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5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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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銀行增設分支機構時,應開具分支機構營業計劃及所在地,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核發營業執照。遷移或裁撤時,亦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 2.銀行設置、遷移或裁撤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或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應事先申請,於申請後經過一定時間,且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表示禁止者,即可逕行設置、遷移或裁撤。但不得於申請後之等候時間內,進行其所申請之事項。
- 3.前二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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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銀行增設、遷移、裁撤分行須經金管會許可;ATM 等營業場所外自動化設備採默示許可,申請後等候期內主管機關未禁止即可設置。
Q · 銀行可以隨便開分行或關分行嗎?
不行,增設、遷移、裁撤分行都要金管會許可
依銀行法第 57 條第一項,銀行增設分支機構須先申請金管會許可並核發營業執照,遷移或裁撤則須申請核准,屬事前核准制,未獲准不得先營業。第二項對營業場所外的自動化服務設備(ATM)採默示許可制:申請後經過一定等候期間,主管機關未表示禁止即可設置,但等候期內不得先行裝設。
白話解讀
巷口那台 ATM 是怎麼出現的?你最常去的分行為什麼去年突然關門?答案在這條。57 條規定:銀行增設、遷移、裁撤分行都要金管會許可。重點在第二項:營業場所外的 ATM 採「默示許可制」,申請之後等候一段時間,主管機關沒說不行就可以裝。這條是民國 81 年加進去的,那一段文字直接催生了今天台灣便利商店 ATM 遍地的景象。對你來說,這條的實務意義是兩件事:你家附近的 ATM 為什麼越來越多,以及熟悉的那間分行突然收掉時,銀行在裁撤程序上其實對你的帳戶和保管箱有法定的處理義務。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 57 條為銀行分支機構與自動化服務設備的設置規範:第一項對分行增設、遷移、裁撤採事前許可(核准)制,第二項對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ATM)採默示許可制,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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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銀行分行要關,我的保管箱怎麼辦?
依銀行設置分支機構辦法相關規定,銀行裁撤分行時必須在合理期間前通知保管箱承租人,協助遷移其他分行或辦理解約退費,通常給 2 至 3 個月緩衝期。內行人提示:若遷移到新分行會增加距離,向銀行要求減免年費是合理的,很多人忘了爭取。
Q2ATM 的「默示許可」聽起來很寬鬆,會不會亂裝?
不會,但確實比分行寬鬆。依第二項,銀行申請後要等候一段時間,主管機關在該期間內未表示禁止才能設置;若在等候期內就裝或申請作假,都會被依第 59 條追究。默示許可是為降低行政成本、促進金融便利,不是免審查。
Q3銀行法 57 條是什麼?
規範銀行分支機構與 ATM 設置:分行採事前許可、ATM 採默示許可,是台灣分行版圖與便利商店 ATM 普及的法律總開關。
Q4默示許可制是什麼意思?
申請後經一定等候期間、主管機關未表示禁止即視為許可,但等候期內不得先設置。
Q5什麼是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
指設在分行營業場所之外的自動化設備,最典型就是便利商店、車站等處的 ATM。
Q6分支機構和總行差在哪?
總行是銀行本體,分支機構是總行外辦理銀行業務的營業據點,設置需個別許可。
Q7銀行怎麼申請設置分行?
開具分支機構營業計畫及所在地,向金管會申請許可並取得營業執照後始得營業。
Q8收到分行裁撤通知該怎麼辦?
30 天內更新自動扣繳、薪轉、房貸綁定帳號,預約保管箱取件,確認定存延續。
Q9ATM 申請設置要等多久?
依分支機構管理辦法所定等候期間(常見 30 個工作日),期內未獲禁止始得設置。
Q10怎麼向金管會反映反對分行關閉?
可於裁撤核准程序中向金管會陳情,金管會審核時會參考在地金融需求。
Q11分行設置 vs ATM 設置差在哪?
分行採事前核准(沒准不能開),ATM 採默示許可(等候期未禁止即可裝)。
Q12純網銀 vs 傳統銀行分行管制差在哪?
純網銀不設實體分行繞過第一項,但承擔更嚴格的 IT 與資安監理義務。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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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360420 全文修正)
實業銀行所收普通存款,應照左列比率,繳存保證準備金於中央主管官署所指定之銀行: 一、活期存款百分之八至十二。 二、定期存款百分之五至八。 前項保證準備金,經中央主管官署依第十九條規定分區審核,得以公債、庫券及國家銀行所認可之農、工、礦業或其他生產、公用、交通事業之股票或公司債抵充。
(0640624 全文修正)
銀行增設分支機構時,應開具分支機構營業計畫及所在地,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核發營業執照。
(0811008 修正)
銀行增設分支機構時,應開具分支機構營業計劃及所在地,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核發營業執照。遷移或裁撤時,亦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銀行設置、遷移或裁撤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或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應事先申請,於申請後經過一定時間,且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表示禁止者,即可逕行設置、遷移或裁撤。但不得於申請後之等候時間內,進行其所申請之事項。 前二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使銀行之分支機構合乎區域金融發展之需要,並健全管理,爰修正第一項增列遷移、裁撤之管理規定。 二、第二項係增列。鑒於自動櫃員機等自動化服務設備及電腦中心等非營業用辦公場所功能日益增強,為兼顧金融自由化與區域金融發展之需要,爰增列必要之規範。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非名詞
- 銀行法 第 116 條條文
- 銀行法 第 137 條條文
實業銀行所收普通存款,應照左列比率,繳存保證準備金於中央主管官署所指定之銀行: 一、活期存款百分之八至十二。 二、定期存款百分之五至八。 前項保證準備金,經中央主管官署依第十九條規定分區審核,得以公債、庫券及國家銀行所認可之農、工、礦業或其他生產、公用、交通事業之股票或公司債抵充。
銀行增設分支機構時,應開具分支機構營業計畫及所在地,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核發營業執照。
一、為使銀行之分支機構合乎區域金融發展之需要,並健全管理,爰修正第一項增列遷移、裁撤之管理規定。 二、第二項係增列。鑒於自動櫃員機等自動化服務設備及電腦中心等非營業用辦公場所功能日益增強,為兼顧金融自由化與區域金融發展之需要,爰增列必要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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