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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第 5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銀行增設分支機構時,應開具分支機構營業計劃及所在地,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營業執照。遷移或裁撤時,亦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2. 銀行設置、遷移或裁撤營業用辦公場所或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應事先申請,於申請後經過一定時間,且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表示禁止者,即可逕行設置、遷移或裁撤。但不得於申請後之等候時間內,進行其所申請之事項。
  3. 前二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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