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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銀行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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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第 5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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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銀行增設分支機構時,應開具分支機構營業計劃及所在地,申請中央
主管機關
許可,並
核
發營業執照。遷移或裁撤時,亦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銀行設置、遷移或裁撤
非
營業用辦公場所或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應事先申請,於申請後經過一定時間,且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表示禁止者,即可逕行設置、遷移或裁撤。但不得於申請後之等候時間內,進行其所申請之事項。
前二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通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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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銀行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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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商業銀行 §70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儲蓄銀行 §7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專業銀行 §87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信託投資公司 §100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外國銀行 §116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罰則 §125
開新分頁
第 九 章 附則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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