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57 條
- 1.銀行增設分支機構時,應開具分支機構營業計劃及所在地,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核發營業執照。遷移或裁撤時,亦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 2.銀行設置、遷移或裁撤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或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應事先申請,於申請後經過一定時間,且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表示禁止者,即可逕行設置、遷移或裁撤。但不得於申請後之等候時間內,進行其所申請之事項。
- 3.前二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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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銀行增設、遷移、裁撤分行須經金管會許可;ATM 等營業場所外自動化設備採默示許可,申請後等候期內主管機關未禁止即可設置。
Q · 銀行可以隨便開分行或關分行嗎?
依銀行法第 57 條第一項,銀行增設分支機構須先申請金管會許可並核發營業執照,遷移或裁撤則須申請核准,屬事前核准制,未獲准不得先營業。第二項對營業場所外的自動化服務設備(ATM)採默示許可制:申請後經過一定等候期間,主管機關未表示禁止即可設置,但等候期內不得先行裝設。
白話解讀
巷口那台 ATM 是怎麼出現的?你最常去的分行為什麼去年突然關門?答案在這條。57 條規定:銀行增設、遷移、裁撤分行都要金管會許可。重點在第二項:營業場所外的 ATM 採「默示許可制」,申請之後等候一段時間,主管機關沒說不行就可以裝。這條是民國 81 年加進去的,那一段文字直接催生了今天台灣便利商店 ATM 遍地的景象。對你來說,這條的實務意義是兩件事:你家附近的 ATM 為什麼越來越多,以及熟悉的那間分行突然收掉時,銀行在裁撤程序上其實對你的帳戶和保管箱有法定的處理義務。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 57 條為銀行分支機構與自動化服務設備的設置規範:第一項對分行增設、遷移、裁撤採事前許可(核准)制,第二項對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ATM)採默示許可制,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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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銀行分行要關,我的保管箱怎麼辦?▾
依銀行設置分支機構辦法相關規定,銀行裁撤分行時必須在合理期間前通知保管箱承租人,協助遷移其他分行或辦理解約退費,通常給 2 至 3 個月緩衝期。內行人提示:若遷移到新分行會增加距離,向銀行要求減免年費是合理的,很多人忘了爭取。
Q2ATM 的「默示許可」聽起來很寬鬆,會不會亂裝?▾
不會,但確實比分行寬鬆。依第二項,銀行申請後要等候一段時間,主管機關在該期間內未表示禁止才能設置;若在等候期內就裝或申請作假,都會被依第 59 條追究。默示許可是為降低行政成本、促進金融便利,不是免審查。
Q3銀行法 57 條是什麼?▾
規範銀行分支機構與 ATM 設置:分行採事前許可、ATM 採默示許可,是台灣分行版圖與便利商店 ATM 普及的法律總開關。
Q4默示許可制是什麼意思?▾
申請後經一定等候期間、主管機關未表示禁止即視為許可,但等候期內不得先設置。
Q5什麼是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
指設在分行營業場所之外的自動化設備,最典型就是便利商店、車站等處的 ATM。
Q6分支機構和總行差在哪?▾
總行是銀行本體,分支機構是總行外辦理銀行業務的營業據點,設置需個別許可。
Q7銀行怎麼申請設置分行?▾
開具分支機構營業計畫及所在地,向金管會申請許可並取得營業執照後始得營業。
Q8收到分行裁撤通知該怎麼辦?▾
30 天內更新自動扣繳、薪轉、房貸綁定帳號,預約保管箱取件,確認定存延續。
Q9ATM 申請設置要等多久?▾
依分支機構管理辦法所定等候期間(常見 30 個工作日),期內未獲禁止始得設置。
Q10怎麼向金管會反映反對分行關閉?▾
可於裁撤核准程序中向金管會陳情,金管會審核時會參考在地金融需求。
Q11分行設置 vs ATM 設置差在哪?▾
分行採事前核准(沒准不能開),ATM 採默示許可(等候期未禁止即可裝)。
Q12純網銀 vs 傳統銀行分行管制差在哪?▾
純網銀不設實體分行繞過第一項,但承擔更嚴格的 IT 與資安監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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