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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56撤銷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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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發營業執照後,如發現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其情節重大者,應即撤銷其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銀行法第 56 條規定,營業執照核發後若發現原申請事項虛偽且情節重大,主管機關應即撤銷其許可。

Q · 銀行執照核發後還會被撤銷嗎?

會,當初申請造假且情節重大就撤銷

依銀行法第 56 條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後,若查得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且情節重大者,應即撤銷其設立許可。本條沒有時間安全期,造假數年後仍可被追溯;撤照後由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啟動賠付,保障存戶權益並讓不合格機構退場。

白話解讀

一張銀行執照看起來像永久的,掛在牆上就不會動。但不是。56 條規定:核發執照之後如果發現當初申請事項有虛偽,情節重大就撤銷其許可。這條不常用,但用一次就是核彈級:過往地下金融機構轉型案、資本額虛報案、負責人資格造假案,最後常常是這條收尾。對存戶來說,它的真正意義不是「恐嚇銀行」,而是確認一件事:你把錢交出去的機構,它當初的設立資格是可被追溯檢驗的。如果造假的程度夠嚴重,政府可以在任何時點收回執照,存款保險接手,壞銀行退場。這就是金融監理體系最後那道閘。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 56 條為金融監理的撤照規範: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後,若查得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且情節重大,應即撤銷其設立許可。本條無時間安全期,構成銀行業設立資格得被事後追溯檢驗的最終機制,與存款保險制度互為一體兩面。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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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銀行執照被撤銷後,我的存款會怎樣?

依存款保險條例,中央存保會在撤銷後啟動賠付程序,每人每一家銀行最高保障 300 萬元本金與利息。超過 300 萬的部分列入清算程序,清算完後按比例分配剩餘資產。從撤銷到拿到錢通常要數日到數週,期間帳戶會凍結。如果存款超過 300 萬,不要全放同一間銀行。

Q256 條的「情節重大」到底是什麼標準?

法條沒有明確定義,但實務上金管會審酌的重點包括:虛偽事項是否影響設立許可的核心要件(如資本額、負責人資格)、是否涉及刑事責任、對金融秩序和消費者權益的衝擊程度。小瑕疵如地址錯字不會觸及撤銷,但資本額來源造假或關鍵董監事資格不符就會。實際走到撤銷這一步的案件很少,多數在糾正、限制業務階段就被擋下來。

Q3銀行法 56 條是什麼?

規定營業執照核發後若原申請事項虛偽且情節重大,主管機關應即撤銷許可,是銀行業的最終退場閘門。

Q4「情節重大」是什麼標準?

看虛偽事項是否影響設立核心要件(資本額、負責人資格)、是否涉刑責、對金融秩序衝擊程度,地址錯字等小瑕疵不算。

Q5撤銷許可跟廢止許可差在哪?

撤銷針對自始存在的違法瑕疵(如申請造假),原則上溯及失效;廢止針對事後發生的事由,向後失效。

Q6撤照跟存款保險有什麼關係?

兩者一體兩面:56 條讓造假的壞銀行退場,存款保險在退場過程接手保障存戶,最高保障本息 300 萬。

Q7存款銀行傳出撤照風險怎麼自保?

先查金管會重大訊息與裁罰紀錄 → 確認存款是否在 300 萬保額內 → 大額分散轉存 → 預備凍結期周轉資金。

Q8撤照後存款怎麼拿回來、要多久?

由存保啟動賠付,300 萬內本息全保、超額列清算按比例分配,從撤銷到拿到錢通常數日至數週,期間帳戶凍結。

Q9怎麼檢舉銀行當年申請造假?

備妥具體證據(資本額來源造假、董監事資格偽造),向金管會銀行局檢舉;能舉證者影響力遠大於泛泛指控。

Q10被通知申請事項疑有虛偽,銀行該怎麼應對?

立即委任熟悉金融監理的律師、調出當年申請卷宗,主力爭取『情節不重大』定位,並對造假責任人切割,配合補正通常優於對抗。

Q11撤銷許可(56 條)vs 勒令停業清理(62 條)差在哪?

56 條因設立之初虛偽瑕疵、可任何時點追溯;62 條因業務財務顯著惡化、發生時啟動。觸發原因與程序不同。

Q12撤照 vs 糾正限期改善(61-1 條)哪個嚴重?

撤照是核彈級最後手段、執照消滅;61-1 條是矯正級、可補正不影響存續。多數案件停在矯正階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撤銷許可(56 條)勒令停業清理(62 條)糾正/限期改善(61-1 條)
觸發原因設立之初原申請事項虛偽業務或財務顯著惡化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時點核照後任何時點追溯惡化發生時違規發生時
嚴重度核彈級、最後手段退場級矯正級、可補正
對存戶影響存保接手、帳戶凍結存保接手、清理程序通常不影響存款

撤銷許可(56 條)

觸發原因
設立之初原申請事項虛偽
時點
核照後任何時點追溯
嚴重度
核彈級、最後手段
對存戶影響
存保接手、帳戶凍結

勒令停業清理(62 條)

觸發原因
業務或財務顯著惡化
時點
惡化發生時
嚴重度
退場級
對存戶影響
存保接手、清理程序

糾正/限期改善(61-1 條)

觸發原因
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時點
違規發生時
嚴重度
矯正級、可補正
對存戶影響
通常不影響存款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銀行法 第27条(免許の取消し等)
韓國은행법 제53조(인가의 취소)
中國商业银行法(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
德國Kreditwesengesetz (KWG) § 35(Aufhebung der Erlaubnis)
法國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 art. L. 511-15(retrait d'agrément)
美國12 U.S.C. § 1818 / National Bank Act(revocation of charter by OCC/FDIC)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360420 全文修正)

凡對農、工、礦或其他生產、公用、交通事業經營銀行業務者,為實業銀行。   在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經核准營業登記之銀行,其業務合於前項規定而不稱實業銀行者,視同實業銀行。

(0640624 全文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後,如發現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其情節重大者,應即撤銷其許可。

(0360420 全文修正)

凡對農、工、礦或其他生產、公用、交通事業經營銀行業務者,為實業銀行。   在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經核准營業登記之銀行,其業務合於前項規定而不稱實業銀行者,視同實業銀行。

(0640624 全文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後,如發現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其情節重大者,應即撤銷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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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法第 56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後,如發現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其情節重大者,應即撤銷其許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法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銀行法第 5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