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二 章 銀行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
>
銀行法
第 67 條
(繳銷註銷執照)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銀行經
核
准解散或
撤銷
許可者,應限期繳銷執照;逾期不繳銷者,由中央
主管機關
公告
註銷
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通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銀行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 §52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商業銀行 §70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儲蓄銀行 §7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專業銀行 §87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信託投資公司 §100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外國銀行 §116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罰則 §125
開新分頁
第 九 章 附則 §137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