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67 條(繳銷註銷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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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銀行法第 67 條規定,銀行解散或被撤銷許可後須限期繳銷執照,逾期未繳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註銷。
Q · 銀行倒了或被撤照,那張銀行執照要怎麼處理?
要限期繳回,逾期主管機關直接公告註銷。
依銀行法第 67 條,銀行經核准解散或被撤銷許可後,必須在主管機關指定的期限內繳回銀行執照;逾期不繳,中央主管機關會直接公告註銷。不論主動繳回或被動公告註銷,法律效果一樣:這家銀行正式喪失吸收存款、放款等銀行業務資格。執照狀態可在金管會網站查詢,是辨識「冒名前銀行」詐騙最快的方法。
白話解讀
這條看起來最不起眼,但它是銀行法律生命的最後一個動作:繳回執照。一家銀行不管是自己申請解散(正常退場),還是被撤銷許可(強制退場),都必須在期限內把當初核發的銀行執照繳回主管機關。沒繳?主管機關會直接公告註銷。為什麼一張紙這麼重要?因為「銀行執照」在法律上是一種特許,它賦予持有人吸收存款、承作放款、發行金融商品的權利。執照在手,就算沒實際營業,這些權利仍然可能被濫用(例如冒用名義招攬、利用舊招牌詐騙)。繳銷執照是正式把這個身份收回來的動作,就像身分證作廢、駕照吊銷一樣,讓你在法律上徹底不再是這個身份的持有人。這條對一般人最直接的意義是:如果你日後看到某「前銀行」還在用舊招牌招攬業務,那幾乎百分之百是詐騙,因為他在法律上已經不能做銀行業務了。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 67 條為銀行退場的執照繳銷程序規範:銀行經核准解散或撤銷許可後,應於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繳銷執照,逾期未繳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註銷,藉公示機制讓銀行的特許身份正式且可查證地終結。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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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銀行解散了執照會怎麼處理?
依銀行法第 67 條,銀行經核准解散或撤銷許可後,要在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把執照繳回;沒繳的話主管機關會直接公告註銷。不管主動繳回或被公告註銷,法律效果都是這家銀行正式失去經營資格。可到金管會『金融機構基本資料查詢』確認任何一家銀行的執照狀態,是判斷『疑似銀行電話』真偽最快的方法。
Q2前銀行還在用舊招牌做業務合法嗎?
不合法。執照繳銷或公告註銷後,這家銀行在法律上已不能從事存款、放款、金融商品銷售等銀行業務。若還用舊招牌招攬,除違反無照經營規定外,還可能構成詐欺。遇到這種情況可撥金管會專線或報警;若已提供資料或匯款,立即通知銀行凍結帳戶並報警。
Q3銀行法第 67 條是什麼?
規範銀行退場最後一步:解散或被撤照後須限期繳回執照,逾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註銷。
Q4什麼是公告註銷?
銀行逾期不繳執照時,主管機關單方公告作廢執照,是被動版的退場終結動作。
Q5撤銷許可和解散差在哪?
解散是銀行自行決議退場,撤銷許可是主管機關強制收回資格,兩者都進入本條繳銷程序。
Q6繳銷執照為什麼重要?
執照是吸收存款、放款的特許身份,繳銷是正式收回身份、防止被濫用詐騙的關鍵動作。
Q7銀行解散後執照怎麼繳?
由清理人或原經營者在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繳回執照,逾期則被公告註銷。
Q8怎麼查一家銀行執照還在不在?
到金管會『金融機構基本資料查詢』輸入銀行名稱,看狀態是否顯示已繳銷或已註銷。
Q9接到疑似前銀行電話怎麼辦?
先查執照狀態,若已註銷即為詐騙;保留證據撥打 165 報案,已匯款立即通知銀行凍結。
Q10被撤照銀行的員工離職證明怎麼辦?
若該行已公告註銷,建議向清理人補發正式離職證明,避免日後求職爭議。
Q11主動繳銷 vs 逾期公告註銷差在哪?
法律效果相同,差別在主動或被動;拖著不繳只會讓原董監事多承擔責任。
Q12公告註銷後銀行還算存在嗎?
不算。註銷後該銀行喪失經營資格,法律主體隨清算消滅,不能再做銀行業務。
立法沿革 2 版
(0360420 全文修正)
儲蓄銀行所收儲蓄及普通存款,應提存付現準備金,其最低比率如左: 一、活期存款百分之十。 二、定期存款百分之五。
(0640624 全文修正)
銀行經核准解散或撤銷許可者,應限期繳銷執照;逾期不繳銷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註銷之。
- 核名詞
- 撤銷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註銷名詞
- 銀行法 第 19 條條文
- 銀行法 第 56 條條文
- 銀行法 第 61 條條文
- 銀行法 第 62 條條文
- 銀行法 第 65 條條文
儲蓄銀行所收儲蓄及普通存款,應提存付現準備金,其最低比率如左: 一、活期存款百分之十。 二、定期存款百分之五。
銀行經核准解散或撤銷許可者,應限期繳銷執照;逾期不繳銷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註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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