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61 條(決議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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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銀行法第 61 條規定,銀行經股東會決議解散後,須備清償債務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准,核准後始得清算並撤銷許可。
Q · 銀行股東會決議解散,就能直接關門嗎?
不行。金管會沒核准,銀行不能合法關門
依銀行法第 61 條,銀行股東會通過解散決議只是起點,還必須申敘理由、附上股東會紀錄與清償債務計畫,向主管機關(金管會)申請核准後才能進行清算;主管機關核准解散時同步撤銷其許可。核准前會實質審查存款處置、放款移轉、員工資遣財源等安排,計畫不完整會被退件,銀行在通過前必須繼續正常營業。
白話解讀
銀行不能像一間餐廳一樣說收就收。這條規定的是「銀行主動結束」的完整程序:股東會投票通過解散決議 → 寫一份清償債務計畫 → 報給主管機關核准 → 進行清算 → 主管機關同步撤銷銀行執照。為什麼要這麼麻煩?因為一家銀行裡有上萬個存戶的錢、幾百個員工的薪水、幾百筆未到期的放款合約。如果任由股東開會決定就關門,那些錢和合約在瞬間會陷入無人負責的真空。主管機關在核准前會實質審查清償計畫:存戶的錢怎麼處理?放款債權怎麼移轉?員工的資遣費夠不夠?計畫不夠完整就打回票。你作為存戶,知道這條存在的意義是:你的存款不會因為銀行股東突然開會就蒸發,因為銀行還沒過這道門之前根本不能合法關門。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 61 條規範銀行的主動解散程序:銀行經股東會決議解散後,須申敘理由並附具股東會紀錄及清償債務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核准後始得進行清算,主管機關並應同步撤銷其營業許可。此為特許行業「進場要許可、退場也要許可」的雙重程序設計。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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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銀行解散我的存款會怎樣?
銀行解散不會讓你的存款蒸發。依本條清償計畫和存款保險條例,你的存款會被轉存到其他銀行或依清算程序優先清償(存款債權順位高於一般債權),新台幣三百萬元以內有存保保障。內行人提示:銀行解散公告後越早辦理存款結清或轉存越好,拖到清算程序裡處理速度會慢很多。
Q2銀行解散和被接管差在哪?
差很多。本條的「解散」是股東會主動決議,屬正常退場;第62條的「接管」是銀行已經出事了,主管機關強制介入。解散的銀行還有能力清償債務,接管的銀行通常是資不抵債或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內行人提示:看到銀行新聞先判斷是「主動解散」還是「被接管」,這決定你處理的方式與時間壓力完全不同。
Q3銀行股東會決議解散,就能直接關門嗎?
不行。股東會通過解散決議只是起點,還要附上股東會紀錄與清償債務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准後才能清算;核准前主管機關會實質審查存款處置、放款移轉、員工資遣財源,計畫不完整會退件,銀行在通過前必須繼續正常營業。
Q4銀行解散存款會不見嗎?
不會。存款債權順位高於一般債權,依清償計畫與存保條例優先清償或轉存,三百萬內有存保保障。
Q5銀行法第61條是什麼?
規範銀行主動解散程序:股東會決議+清償債務計畫+主管機關核准+清算+撤銷許可的特許退場機制。
Q6清償債務計畫是什麼?
銀行解散前須說明如何處置存款、放款、員工與受託商品的計畫,是主管機關核准的前提條件。
Q7什麼叫特許行業退場?
銀行等特許設立行業退出市場同樣要主管機關許可,不能由股東片面決定,進場退場皆須許可。
Q8銀行解散要走哪些程序?
股東會決議解散→備清償債務計畫→申敘理由報主管機關核准→進行清算→撤銷許可→繳銷執照。
Q9收到銀行解散通知該怎麼辦?
立即盤點存款、放款、信託、保管箱、信用卡,聯絡清理部門確認處置,重要合約書面確認承接銀行。
Q10銀行董事會要推動解散怎麼做?
決議前先委請專業機構擬符合金管會期待的清償計畫,事前非正式溝通釐清審查重點,核准後規劃清算人選任。
Q11存款怎麼在解散程序中拿回?
依清償計畫轉存指定承接銀行或依清算優先清償,越早主動辦理結清或轉存條件越好。
Q12銀行解散 vs 被接管差在哪?
解散是股東會主動、銀行仍有清償能力(第61條);接管是銀行惡化由主管機關強制介入(第62條)。
立法沿革 3 版
(0360420 全文修正)
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四條之規定,於實業銀行準用之。
(0571029 修正)
實業銀行得經營以動產或不動產為抵押之放款。但不動產之抵押放款總額,不得超過其所收存款總額百分之三十。
(0640624 全文修正)
銀行經股東會決議解散者,應申敘理由,附具股東會紀錄及清償債務計畫,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後進行清算。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核准解散時,應即撤銷其許可。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撤銷名詞
- 銀行法 第 19 條條文
- 銀行法 第 63 條條文
- 銀行法 第 66 條條文
- 銀行法 第 67 條條文
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四條之規定,於實業銀行準用之。
實業銀行得經營以動產或不動產為抵押之放款。但不動產之抵押放款總額,不得超過其所收存款總額百分之三十。
銀行經股東會決議解散者,應申敘理由,附具股東會紀錄及清償債務計畫,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後進行清算。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核准解散時,應即撤銷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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