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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銀行法61決議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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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銀行經股東會決議解散者,應申敘理由,附具股東會紀錄及清償債務計畫,申請主管機關准後進行清算。
  2. 2.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核准解散時,應即撤銷其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銀行法第 61 條規定,銀行經股東會決議解散後,須備清償債務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准,核准後始得清算並撤銷許可。

Q · 銀行股東會決議解散,就能直接關門嗎?

不行。金管會沒核准,銀行不能合法關門

依銀行法第 61 條,銀行股東會通過解散決議只是起點,還必須申敘理由、附上股東會紀錄與清償債務計畫,向主管機關(金管會)申請核准後才能進行清算;主管機關核准解散時同步撤銷其許可。核准前會實質審查存款處置、放款移轉、員工資遣財源等安排,計畫不完整會被退件,銀行在通過前必須繼續正常營業。

白話解讀

銀行不能像一間餐廳一樣說收就收。這條規定的是「銀行主動結束」的完整程序:股東會投票通過解散決議 → 寫一份清償債務計畫 → 報給主管機關核准 → 進行清算 → 主管機關同步撤銷銀行執照。為什麼要這麼麻煩?因為一家銀行裡有上萬個存戶的錢、幾百個員工的薪水、幾百筆未到期的放款合約。如果任由股東開會決定就關門,那些錢和合約在瞬間會陷入無人負責的真空。主管機關在核准前會實質審查清償計畫:存戶的錢怎麼處理?放款債權怎麼移轉?員工的資遣費夠不夠?計畫不夠完整就打回票。你作為存戶,知道這條存在的意義是:你的存款不會因為銀行股東突然開會就蒸發,因為銀行還沒過這道門之前根本不能合法關門。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 61 條規範銀行的主動解散程序:銀行經股東會決議解散後,須申敘理由並附具股東會紀錄及清償債務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核准後始得進行清算,主管機關並應同步撤銷其營業許可。此為特許行業「進場要許可、退場也要許可」的雙重程序設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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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銀行解散我的存款會怎樣?

銀行解散不會讓你的存款蒸發。依本條清償計畫和存款保險條例,你的存款會被轉存到其他銀行或依清算程序優先清償(存款債權順位高於一般債權),新台幣三百萬元以內有存保保障。內行人提示:銀行解散公告後越早辦理存款結清或轉存越好,拖到清算程序裡處理速度會慢很多。

Q2銀行解散和被接管差在哪?

差很多。本條的「解散」是股東會主動決議,屬正常退場;第62條的「接管」是銀行已經出事了,主管機關強制介入。解散的銀行還有能力清償債務,接管的銀行通常是資不抵債或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內行人提示:看到銀行新聞先判斷是「主動解散」還是「被接管」,這決定你處理的方式與時間壓力完全不同。

Q3銀行股東會決議解散,就能直接關門嗎?

不行。股東會通過解散決議只是起點,還要附上股東會紀錄與清償債務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准後才能清算;核准前主管機關會實質審查存款處置、放款移轉、員工資遣財源,計畫不完整會退件,銀行在通過前必須繼續正常營業。

Q4銀行解散存款會不見嗎?

不會。存款債權順位高於一般債權,依清償計畫與存保條例優先清償或轉存,三百萬內有存保保障。

Q5銀行法第61條是什麼?

規範銀行主動解散程序:股東會決議+清償債務計畫+主管機關核准+清算+撤銷許可的特許退場機制。

Q6清償債務計畫是什麼?

銀行解散前須說明如何處置存款、放款、員工與受託商品的計畫,是主管機關核准的前提條件。

Q7什麼叫特許行業退場?

銀行等特許設立行業退出市場同樣要主管機關許可,不能由股東片面決定,進場退場皆須許可。

Q8銀行解散要走哪些程序?

股東會決議解散→備清償債務計畫→申敘理由報主管機關核准→進行清算→撤銷許可→繳銷執照。

Q9收到銀行解散通知該怎麼辦?

立即盤點存款、放款、信託、保管箱、信用卡,聯絡清理部門確認處置,重要合約書面確認承接銀行。

Q10銀行董事會要推動解散怎麼做?

決議前先委請專業機構擬符合金管會期待的清償計畫,事前非正式溝通釐清審查重點,核准後規劃清算人選任。

Q11存款怎麼在解散程序中拿回?

依清償計畫轉存指定承接銀行或依清算優先清償,越早主動辦理結清或轉存條件越好。

Q12銀行解散 vs 被接管差在哪?

解散是股東會主動、銀行仍有清償能力(第61條);接管是銀行惡化由主管機關強制介入(第62條)。

立法沿革 3

(0360420 全文修正)

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四條之規定,於實業銀行準用之。

(0571029 修正)

實業銀行得經營以動產或不動產為抵押之放款。但不動產之抵押放款總額,不得超過其所收存款總額百分之三十。

(0640624 全文修正)

銀行經股東會決議解散者,應申敘理由,附具股東會紀錄及清償債務計畫,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後進行清算。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核准解散時,應即撤銷其許可。

(0360420 全文修正)

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四條之規定,於實業銀行準用之。

(0571029 修正)

實業銀行得經營以動產或不動產為抵押之放款。但不動產之抵押放款總額,不得超過其所收存款總額百分之三十。

(0640624 全文修正)

銀行經股東會決議解散者,應申敘理由,附具股東會紀錄及清償債務計畫,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後進行清算。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核准解散時,應即撤銷其許可。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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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法第 61 條規定:「銀行經股東會決議解散者,應申敘理由,附具股東會紀錄及清償債務計畫,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後進行清算。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法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銀行法第 6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