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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銀行法 第 61-1 條

  1. 1.銀行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 一、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二、停止銀行部分業務。 三、限制投資。 四、命令或禁止特定資產之處分或移轉。 五、命令限期裁撤分支機構或部門。 六、命令銀行解除經理人、職員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七、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八、命令提撥一定金額之準備。 九、其他必要之處置。
  2. 2.依前項第七款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董事、監察人登記。
  3. 3.為改善銀行之營運缺失而有業務輔導之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指定機構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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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銀行法第61條之1賦予主管機關九款梯階式監理處分,從撤銷決議、停止業務到解除董監事,依情節輕重發動。

Q · 金管會對問題銀行只能罰錢嗎?

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當銀行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糾正、命限期改善外,得視情節輕重採取九款處分:撤銷法定會議決議、停止部分業務、限制投資、命令或禁止特定資產處分移轉、命令限期裁撤分支機構、解除經理人職務、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命令提撥一定金額準備、其他必要處置。多數屬組織性處分,對銀行的衝擊遠大於罰鍰。

白話解讀

銀行出事時金管會只能開罰單嗎?完全不是。這條給了主管機關九種工具:撤銷法定會議決議、停止銀行部分業務、限制投資、命令或禁止特定資產處分移轉、命令限期裁撤分支機構、命令解除經理人或職員職務、解除董監事職務、命令提撥一定金額準備金、其他必要處置。白話講:主管機關想動銀行的哪個部位都可以動。這不是紙上規定,是近十年每次金融事件金管會手上握的真正籌碼。民國108年從原本5款大幅擴充到9款,背景是巴塞爾有效銀行監理核心原則要求主管機關要有全譜系的監理工具,而不是只能在「溫和糾正」和「勒令停業」之間二選一。你作為銀行投資人、員工、或董監事,應該知道這條的存在,因為金管會真的動用時,往往是新聞都還沒報的時候。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61條之1是金融監理的梯階式處分授權規範,賦予主管機關在銀行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於糾正、限期改善之外,得視情節輕重發動九款行政處分,從撤銷決議、停止業務到解除董監事職務,構成介於溫和糾正與勒令停業之間的完整監理工具光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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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金管會要求銀行解除我的職務,我能抗議嗎?

可以。依本條第六款或第七款作成的解除職務命令屬行政處分,可於30日內提訴願。最有效的反擊通常不是否認事實,而是主張比例原則:行為是否到達必須解除的程度、有無更輕微手段。

Q2第九款的其他必要處置是不是主管機關想怎麼做都可以?

不是。雖屬概括授權,仍須符合比例原則、明確性原則與正當程序,過去有引用第九款作成處分遭行政法院撤銷的紀錄。實務提示:遇第九款處分時,要求主管機關書面說明必要性的具體理由,該答覆本身就是訴願的重要證據。

Q3這條把處分從5款擴充到9款,對銀行是好是壞?

對金融秩序是好事,對銀行是壓力分散。5款時代強度落差大、中間缺工具,9款讓主管機關依情節精準對應,反而減少一次被重擊的風險。實務提示:這是民國108年配合巴塞爾原則的國際接軌,合規與法務了解國際監理趨勢有助預判主管機關下一步。

Q4銀行法61條之1是什麼?

金融監理的核心授權,給主管機關九款梯階式處分工具,從撤銷決議到解除董監事,依情節輕重發動。

Q5九款處分分別是哪些?

撤銷法定會議決議、停止部分業務、限制投資、命令處分資產、裁撤分支機構、解除經理人職務、解除董監事職務、命令提撥準備、其他必要處置。

Q6什麼叫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尚未實際惡化但具危險性的經營狀態,是主管機關不必等銀行崩潰即可提前介入的發動門檻。

Q7解除董監事職務後登記怎麼處理?

依第二項,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董事、監察人登記。

Q8被金管會處分怎麼救濟?

核對法源 → 30日內提訴願 → 主張比例原則 → 必要時聲請停止執行,並可同步準備國家賠償。

Q9訴願期間處分會停止嗎?

原則不停止執行,但可於訴願中併同聲請停止執行,由受理機關裁量。

Q10處分前能先表達意見嗎?

可以。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作成限制或剝奪權益的處分前,原則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Q11合規部門平時要準備什麼?

建立完整的監理溝通與改善書面紀錄,這是日後主張程序瑕疵或比例原則違反的關鍵證據。

Q1261之1 vs 62條接管差在哪?

61之1是針對個別缺失的梯階處分,62條接管/停業清理是業務財務顯著惡化時的整體退場機制,衝擊更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處置層級法源發動要件對銀行衝擊救濟
糾正/命限期改善銀行法61條之1前段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低(要求改善)可訴願
九款處分(停業、解除董監事等)銀行法61條之1各款視情節輕重中至高(組織性處分)可訴願/行政訴訟
派員接管銀行法62條、62條之2業務財務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債務極高(經營權移轉接管人)可爭訟但執行不停止
勒令停業清理/解散銀行法61條、62條之5以下情節重大、無法繼續經營終局(退場)事後爭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銀行法 第26条(業務改善命令・業務停止命令等の監督上の処分)
🇰🇷 韓國은행법 제53조·제54조(위법행위 등에 대한 제재조치)
🇨🇳 中國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37条·第46条(监管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
🇩🇪 德國KWG § 46(Maßnahmen bei Gefahr)/§ 36(Abberufung von Geschäftsleitern)
🇫🇷 法國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 art. L. 612-33 et L. 612-39(mesures conservatoires et sanctions de l'ACPR)
🇺🇸 美國12 U.S.C. § 1818(cease-and-desist / removal of officers, FDI Act enforcement pow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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