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6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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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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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銀行法第60條已於民國94年刪除,原銀行執照費改依規費法統一徵收,銀行仍須繳納,僅法源移轉。
Q · 銀行法第60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執照費改依規費法
銀行法第60條已於民國94年刪除。原本規定銀行申請營業執照須繳執照費,刪除後依規費法第7條等規定統一徵收。實務上銀行仍須繳費,僅法源由銀行法移至規費法,屬法規整併,非實體鬆綁。
白話解讀
這條在民國94年被刪除。原本規定銀行申請營業執照要繳執照費,刪除理由是:行政規費的徵收依「規費法」統一規範就好,不必在銀行法裡重複寫一次。實務上銀行仍然要繳執照費,只是法源搬家到規費法去了,這是法規整理的結果,不是放鬆監理。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60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銀行營業執照費之徵收,民國94年刪除後相關規費依規費法辦理。
立法沿革 3 版
(0360420 全文修正)
實業銀行所收存款總額,應有百分之六十五以上運用於實業,其以某種專業冠其名稱者,至少應以其存款總額百分之四十運用於該專業,百分之二十五以上運用於其他實業。
(0640624 全文修正)
申請銀行營業執照時,應繳納執照費;其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0940429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銀行營業執照費之徵收,限於主管機關方能為之,以規費法作為徵收之依據即可,無須於本法中規定,爰予刪除。
實業銀行所收存款總額,應有百分之六十五以上運用於實業,其以某種專業冠其名稱者,至少應以其存款總額百分之四十運用於該專業,百分之二十五以上運用於其他實業。
申請銀行營業執照時,應繳納執照費;其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刪除。 二、銀行營業執照費之徵收,限於主管機關方能為之,以規費法作為徵收之依據即可,無須於本法中規定,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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