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60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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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銀行法第60條已於民國94年刪除,原銀行執照費改依規費法統一徵收,銀行仍須繳納,僅法源移轉。
Q · 銀行法第60條還有效嗎?
銀行法第60條已於民國94年刪除。原本規定銀行申請營業執照須繳執照費,刪除後依規費法第7條等規定統一徵收。實務上銀行仍須繳費,僅法源由銀行法移至規費法,屬法規整併,非實體鬆綁。
白話解讀
這條在民國94年被刪除。原本規定銀行申請營業執照要繳執照費,刪除理由是:行政規費的徵收依「規費法」統一規範就好,不必在銀行法裡重複寫一次。實務上銀行仍然要繳執照費,只是法源搬家到規費法去了,這是法規整理的結果,不是放鬆監理。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60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銀行營業執照費之徵收,民國94年刪除後相關規費依規費法辦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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