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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銀行法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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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命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其情節重大者,得勒令其停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銀行法第59條採兩階段處置:銀行違反合併或變更許可,主管機關應先命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且情節重大者,才得勒令停業。

Q · 銀行違反規定會馬上被停業嗎?

不會。先限期補正,屆期不改且情節重大才停業

依銀行法第59條,銀行違反合併或變更許可規定(第58條第1項)時,主管機關(金管會)應先命限期補正,不是立刻處罰。只有在屆期仍不補正、而且情節重大的雙重條件下,才得勒令停業。這是兩階段裁量設計:小瑕疵給機會自我糾正,重大案件才動用停業這種影響存戶與金融秩序的重型武器。

白話解讀

民國 89 年以前,銀行違反 58 條只有一條路:直接勒令停業。修法後改成:先命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而且情節重大,才勒令其停業。一個字一個字的差別,反映整套金融監理哲學從「處罰為主」轉向「輔導為主」的典範轉移。對你來說,這條的意義不只是銀行法條文本身,而是它透露的監理節奏:金管會對銀行的處置通常分層次。你看到新聞寫「限期改善」「補正命令」是第一級,「糾正」「警告」是中級,「停業」「撤銷」是核彈級。看金融罰則新聞不再是「有沒有罰錢」的二元判斷,而是要判斷這件事走到監理階梯哪一層、下一步最可能是什麼。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59條為金融監理處置條文,規範銀行違反合併或變更許可義務時的兩階段處理:主管機關應先命限期補正,僅在屆期不補正且情節重大時,始得勒令停業,體現金融監理的比例原則與分層裁量。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限期補正」在金融新聞上看起來很輕,到底算不算處罰?

法律上它是行政管制措施而不是行政罰,沒有罰鍰,但對銀行內部衝擊很大:要出具補正說明、高層要對主管機關負責、可能影響金融評鑑等級。對外無聲,對內有重量。內行人提示:真正嚴重的違規常同時觸發多條條款,只盯罰鍰金額會錯判事件嚴重性。

Q2銀行被勒令停業會發生什麼事?

停業並非執照撤銷,是暫時中止部分或全部營業活動。存戶已存資金仍受存保保障,但新交易、新開戶可能停擺。停業期間銀行須完成補正或接受進一步處置。內行人提示:台灣實際走到勒令停業的本國銀行案例極少,多數在補正或改善階段就落定。

Q3銀行法第59條是什麼?

銀行違反合併或變更許可時的處置條文:主管機關先命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且情節重大才得勒令停業。

Q4限期補正和勒令停業差在哪?

限期補正是給改正機會的行政管制措施、無罰鍰;勒令停業是暫時中止營業的行政處分,需情節重大才動用。

Q5什麼叫情節重大?

作為加重處置門檻的不確定法律概念,由主管機關依違規對存戶權益、金融秩序的具體衝擊規模裁量認定。

Q6勒令停業和撤銷執照一樣嗎?

不一樣。停業是暫時中止營業、執照仍在;撤銷許可是終局退場,性質與效果完全不同。

Q7收到限期補正命令怎麼辦?

立即比對命令內容→期限內完成補正→書面回函載明完成項目與時點→送達主管機關,避免進入情節重大判斷圈。

Q8限期補正的期限多久?

由主管機關依個案指定,實務上多為14至30日,以處分書載明為準。

Q9怎麼避免被勒令停業?

在補正期限內完整補正並書面回報是關鍵;停業處分前通常還有書面意見陳述機會,務必把握。

Q10如何證明已完成補正?

備妥書面說明、佐證文件與完成時間戳,於期限內送達主管機關並留存收件證明。

Q11銀行法59條 vs 61條之1差在哪?

59條針對違反合併變更許可;61條之1是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的一般性處置權,範圍更廣。

Q12勒令停業 vs 接管(62條)差在哪?

停業是中止營業,接管是經營權與財產管理處分權移轉接管人,接管針對業務財務顯著惡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限期補正勒令停業(本條)接管(第62條)
觸發要件違反第58條第1項屆期不補正+情節重大業務財務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債務
法律性質行政管制措施行政處分強制性監管處置
對營業影響通常不中止營業暫時中止營業經營權移轉接管人

限期補正

觸發要件
違反第58條第1項
法律性質
行政管制措施
對營業影響
通常不中止營業

勒令停業(本條)

觸發要件
屆期不補正+情節重大
法律性質
行政處分
對營業影響
暫時中止營業

接管(第62條)

觸發要件
業務財務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債務
法律性質
強制性監管處置
對營業影響
經營權移轉接管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銀行法 第26条(業務改善命令)・第27条(業務停止命令)
韓國은행법 제53조(제재조치)
中國商业银行法 第79条 /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37条(責令改正、停業整頓)
德國KWG § 46(Maßnahmen bei Gefahr)
法國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 art. L612-33(mesures de l'ACPR)
美國12 U.S.C. § 1818(cease-and-desist / enforcement order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360420 全文修正)

實業銀行得經營左列業務:   一、收受普通活期、定期存款。   二、對農、工、礦及其他生產、公用或交通事業,辦理各種放款、票據承兌或貼現及匯兌。   三、代農、工、礦業及其他生產、公用或交通事業辦理收付款項。   四、代農、工、礦及其他生產、公用、或交通事業募集股份或公司債。   五、買賣公債、庫券、公司債及他債券。   六、辦理與其業務有關之倉庫或保管業務。   七、投資於農、工、礦業及其他生產,公用或交通事業。   八、辦理國家銀行指定代理之業務。

(0640624 全文修正)

銀行違反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勒令停業,限期補正。

(0891013 修正)

銀行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命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其情節重大者,得勒令其停業。

立法理由銀行違反合併或變更申報事項,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未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及申請換發營業執照者,在程序上應先命銀行於一定期限內補正,如屆期不補正,或情節重大者,再施以行政制裁,較為妥當,爰予修正。

(0360420 全文修正)

實業銀行得經營左列業務:   一、收受普通活期、定期存款。   二、對農、工、礦及其他生產、公用或交通事業,辦理各種放款、票據承兌或貼現及匯兌。   三、代農、工、礦業及其他生產、公用或交通事業辦理收付款項。   四、代農、工、礦及其他生產、公用、或交通事業募集股份或公司債。   五、買賣公債、庫券、公司債及他債券。   六、辦理與其業務有關之倉庫或保管業務。   七、投資於農、工、礦業及其他生產,公用或交通事業。   八、辦理國家銀行指定代理之業務。

(0640624 全文修正)

銀行違反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勒令停業,限期補正。

(0891013 修正)

銀行違反合併或變更申報事項,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未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及申請換發營業執照者,在程序上應先命銀行於一定期限內補正,如屆期不補正,或情節重大者,再施以行政制裁,較為妥當,爰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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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法第 59 條規定:「銀行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命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其情節重大者,得勒令其停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法第 5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銀行法第 5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