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59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銀行法第59條採兩階段處置:銀行違反合併或變更許可,主管機關應先命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且情節重大者,才得勒令停業。
Q · 銀行違反規定會馬上被停業嗎?
不會。先限期補正,屆期不改且情節重大才停業
依銀行法第59條,銀行違反合併或變更許可規定(第58條第1項)時,主管機關(金管會)應先命限期補正,不是立刻處罰。只有在屆期仍不補正、而且情節重大的雙重條件下,才得勒令停業。這是兩階段裁量設計:小瑕疵給機會自我糾正,重大案件才動用停業這種影響存戶與金融秩序的重型武器。
白話解讀
民國 89 年以前,銀行違反 58 條只有一條路:直接勒令停業。修法後改成:先命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而且情節重大,才勒令其停業。一個字一個字的差別,反映整套金融監理哲學從「處罰為主」轉向「輔導為主」的典範轉移。對你來說,這條的意義不只是銀行法條文本身,而是它透露的監理節奏:金管會對銀行的處置通常分層次。你看到新聞寫「限期改善」「補正命令」是第一級,「糾正」「警告」是中級,「停業」「撤銷」是核彈級。看金融罰則新聞不再是「有沒有罰錢」的二元判斷,而是要判斷這件事走到監理階梯哪一層、下一步最可能是什麼。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59條為金融監理處置條文,規範銀行違反合併或變更許可義務時的兩階段處理:主管機關應先命限期補正,僅在屆期不補正且情節重大時,始得勒令停業,體現金融監理的比例原則與分層裁量。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限期補正」在金融新聞上看起來很輕,到底算不算處罰?
法律上它是行政管制措施而不是行政罰,沒有罰鍰,但對銀行內部衝擊很大:要出具補正說明、高層要對主管機關負責、可能影響金融評鑑等級。對外無聲,對內有重量。內行人提示:真正嚴重的違規常同時觸發多條條款,只盯罰鍰金額會錯判事件嚴重性。
Q2銀行被勒令停業會發生什麼事?
停業並非執照撤銷,是暫時中止部分或全部營業活動。存戶已存資金仍受存保保障,但新交易、新開戶可能停擺。停業期間銀行須完成補正或接受進一步處置。內行人提示:台灣實際走到勒令停業的本國銀行案例極少,多數在補正或改善階段就落定。
Q3銀行法第59條是什麼?
銀行違反合併或變更許可時的處置條文:主管機關先命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且情節重大才得勒令停業。
Q4限期補正和勒令停業差在哪?
限期補正是給改正機會的行政管制措施、無罰鍰;勒令停業是暫時中止營業的行政處分,需情節重大才動用。
Q5什麼叫情節重大?
作為加重處置門檻的不確定法律概念,由主管機關依違規對存戶權益、金融秩序的具體衝擊規模裁量認定。
Q6勒令停業和撤銷執照一樣嗎?
不一樣。停業是暫時中止營業、執照仍在;撤銷許可是終局退場,性質與效果完全不同。
Q7收到限期補正命令怎麼辦?
立即比對命令內容→期限內完成補正→書面回函載明完成項目與時點→送達主管機關,避免進入情節重大判斷圈。
Q8限期補正的期限多久?
由主管機關依個案指定,實務上多為14至30日,以處分書載明為準。
Q9怎麼避免被勒令停業?
在補正期限內完整補正並書面回報是關鍵;停業處分前通常還有書面意見陳述機會,務必把握。
Q10如何證明已完成補正?
備妥書面說明、佐證文件與完成時間戳,於期限內送達主管機關並留存收件證明。
Q11銀行法59條 vs 61條之1差在哪?
59條針對違反合併變更許可;61條之1是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的一般性處置權,範圍更廣。
Q12勒令停業 vs 接管(62條)差在哪?
停業是中止營業,接管是經營權與財產管理處分權移轉接管人,接管針對業務財務顯著惡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限期補正 | 勒令停業(本條) | 接管(第62條) |
|---|---|---|---|
| 觸發要件 | 違反第58條第1項 | 屆期不補正+情節重大 | 業務財務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債務 |
| 法律性質 | 行政管制措施 | 行政處分 | 強制性監管處置 |
| 對營業影響 | 通常不中止營業 | 暫時中止營業 | 經營權移轉接管人 |
限期補正
- 觸發要件
- 違反第58條第1項
- 法律性質
- 行政管制措施
- 對營業影響
- 通常不中止營業
勒令停業(本條)
- 觸發要件
- 屆期不補正+情節重大
- 法律性質
- 行政處分
- 對營業影響
- 暫時中止營業
接管(第62條)
- 觸發要件
- 業務財務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債務
- 法律性質
- 強制性監管處置
- 對營業影響
- 經營權移轉接管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版
(0360420 全文修正)
實業銀行得經營左列業務: 一、收受普通活期、定期存款。 二、對農、工、礦及其他生產、公用或交通事業,辦理各種放款、票據承兌或貼現及匯兌。 三、代農、工、礦業及其他生產、公用或交通事業辦理收付款項。 四、代農、工、礦及其他生產、公用、或交通事業募集股份或公司債。 五、買賣公債、庫券、公司債及他債券。 六、辦理與其業務有關之倉庫或保管業務。 七、投資於農、工、礦業及其他生產,公用或交通事業。 八、辦理國家銀行指定代理之業務。
(0640624 全文修正)
銀行違反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勒令停業,限期補正。
(0891013 修正)
銀行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命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其情節重大者,得勒令其停業。
立法理由銀行違反合併或變更申報事項,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未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及申請換發營業執照者,在程序上應先命銀行於一定期限內補正,如屆期不補正,或情節重大者,再施以行政制裁,較為妥當,爰予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銀行法 第 19 條條文
- 銀行法 第 58 條條文
實業銀行得經營左列業務: 一、收受普通活期、定期存款。 二、對農、工、礦及其他生產、公用或交通事業,辦理各種放款、票據承兌或貼現及匯兌。 三、代農、工、礦業及其他生產、公用或交通事業辦理收付款項。 四、代農、工、礦及其他生產、公用、或交通事業募集股份或公司債。 五、買賣公債、庫券、公司債及他債券。 六、辦理與其業務有關之倉庫或保管業務。 七、投資於農、工、礦業及其他生產,公用或交通事業。 八、辦理國家銀行指定代理之業務。
銀行違反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勒令停業,限期補正。
銀行違反合併或變更申報事項,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未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及申請換發營業執照者,在程序上應先命銀行於一定期限內補正,如屆期不補正,或情節重大者,再施以行政制裁,較為妥當,爰予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