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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3 分鐘3 分鐘3 分

銀行法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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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銀行法第63條已於民國89年刪除,銀行清算改依第66條、清理改依第62條之5至第62條之8辦理。

Q · 銀行法第63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清算改依第66條辦理

銀行法第63條已於民國89年刪除。原條文規範銀行清算準用公司法普通清算規定,刪除後銀行清算程序獨立規定於第66條,清理程序則明定於第62條之5至第62條之8,不再準用公司法。引用本條已無實益,應改引現行對應條文。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刪除了。原本民國 36 年的條文處理的是實業銀行購買股票的比例限制,後來民國 64 年改成銀行清算準用公司法的規定,到了民國 89 年整個條文被拿掉。刪除的原因是銀行法已經把清算程序獨立寫在第 66 條、把清理程序獨立寫在第 62 條之 5 到第 62 條之 8,不再需要準用公司法。這個刪除本身記錄了一段金融法制的演進:從依附公司法的一般規範,走向銀行專屬的清理清算制度。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63條為已刪除之歷史條文。其立法沿革經三階段:民國36年規範實業銀行購買股票比例上限,民國64年改為銀行清算準用公司法,民國89年刪除,清算與清理功能分別由第66條及第62條之5至第62條之8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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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銀行法第63條還有效嗎?

銀行法第63條已於民國89年刪除。原規範之銀行清算改依第66條,清理程序改依第62條之5至第62條之8辦理,引用本條已無實益。

Q2銀行法第63條刪除後,銀行清算依哪條?

刪除後銀行清算程序獨立規定於第66條,清理程序則明定於第62條之5至第62條之8,不再準用公司法普通清算規定。

Q3為什麼銀行法第63條會被刪除?

因銀行清算與清理已分別獨立立法(第66條、第62條之5至之8),本條原作為準用公司法的橋接功能完成歷史任務,故於民國89年刪除。

Q4銀行法第63條是什麼?

已刪除的歷史條文。原規範銀行清算準用公司法,民國89年刪除後功能由第66條與第62條之5以下承接。

Q5銀行法第63條什麼時候刪除的?

民國89年刪除。此前民國36年規範購股比例、民國64年改為清算準用公司法。

Q6什麼叫清算準用公司法?

指銀行解散清算時比照適用公司法普通清算規定,本條刪除後已改為銀行專屬程序,不再準用。

Q7已刪除的法條還能引用嗎?

不能作為現行依據。引用已刪除條文會造成法律依據錯誤,應改引現行對應條文。

Q8銀行法第63條刪除後清算依哪條?

銀行清算改依第66條辦理,不再準用公司法普通清算規定。

Q9銀行清理程序現在依哪幾條?

依第62條之5至第62條之8:清理人指定、債權申報公告、債權限制、清理完結報告。

Q10看到舊文件引用第63條怎麼處理?

確認文件年代,民國89年後的引用屬錯誤,應改引第66條或第62條之5以下對應規定。

Q11怎麼查銀行法第63條的修法沿革?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銀行法之沿革,可見民國36、64、89三個版本與刪除理由。

Q12銀行清算 vs 銀行清理差在哪?

清算(第66條)為一般解散後了結程序;清理(第62條之5以下)為主管機關勒令停業後的專屬處理程序,啟動原因與主導者不同。

立法沿革 3

(0360420 全文修正)

實業銀行購入農、工、礦業及其他生產、公用或交通事業公司之有限責任股票,其股票購價,每一公司不得超過其存款總額百分之四,總額不得超過其存款總額百分之四十。

(0640624 全文修正)

銀行清算及清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有關普通清算之規定。但有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五條所定之原因,或因前條第二項之情事而為清算時,應依特別清算程序辦理。   前項清理之監督,由主管機關為之;主管機關為監督清理之進行,得派員監理。

(0891013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銀行之清算程序已規定於第六十六條,而銀行之清理程序已明定於修正條文第六十二條之五至第六十二條之八。

(0360420 全文修正)

實業銀行購入農、工、礦業及其他生產、公用或交通事業公司之有限責任股票,其股票購價,每一公司不得超過其存款總額百分之四,總額不得超過其存款總額百分之四十。

(0640624 全文修正)

銀行清算及清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有關普通清算之規定。但有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五條所定之原因,或因前條第二項之情事而為清算時,應依特別清算程序辦理。   前項清理之監督,由主管機關為之;主管機關為監督清理之進行,得派員監理。

(0891013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銀行之清算程序已規定於第六十六條,而銀行之清理程序已明定於修正條文第六十二條之五至第六十二條之八。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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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法第 63 條規定:「(刪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法第 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銀行法第 63 條的立法沿革共 3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