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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322 條(清算人之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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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
  2. 2.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22 條規定清算人產生三層次:董事當然就任、章程或股東會另選、法院因利害關係人聲請選派。

Q · 公司解散後誰來收尾?

董事自動變清算人,除非另選或法院派人

依公司法第 322 條,公司解散後清算人產生有三層次:第一層董事當然就任、第二層章程或股東會另選(常見為會計師或律師)、第三層法院因利害關係人聲請選派。三層由公司自治逐步轉向司法介入,確保即使董事失聯或股東會無法召開,公司財產仍能被正式清點與分配。

深度解讀

公司解散之後不是立刻消失,它進入一個叫「清算」的善後階段:把債還完、把剩餘財產分給股東。問題來了,公司都要關了,誰來負責善後?這條給出三層答案。第一層:董事自動變成清算人,不需要額外選任,公司一解散他們就得扛起清算責任。第二層:如果章程有特別規定,或股東會另外選了人(可能是會計師、律師),那就由被選的人來做。第三層:前兩種都行不通的時候(董事跑了、股東會開不成),任何利害關係人(債權人、股東)都可以請法院指派一個清算人。這個設計背後的邏輯是:公司可以死,但不能死得不明不白,一定要有人收尾。而且收尾的人選有優先順序,不是隨便誰都能自稱清算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清算人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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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322 條規定:「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3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32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