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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322 條(清算人之產生)

  1. 1.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
  2. 2.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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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22 條規定清算人產生三層次:董事當然就任、章程或股東會另選、法院因利害關係人聲請選派。

Q · 公司解散後誰來收尾?

依公司法第 322 條,公司解散後清算人產生有三層次:第一層董事當然就任、第二層章程或股東會另選(常見為會計師或律師)、第三層法院因利害關係人聲請選派。三層由公司自治逐步轉向司法介入,確保即使董事失聯或股東會無法召開,公司財產仍能被正式清點與分配。

白話解讀

公司解散之後不是立刻消失,它進入一個叫「清算」的善後階段:把債還完、把剩餘財產分給股東。問題來了,公司都要關了,誰來負責善後?這條給出三層答案。第一層:董事自動變成清算人,不需要額外選任,公司一解散他們就得扛起清算責任。第二層:如果章程有特別規定,或股東會另外選了人(可能是會計師、律師),那就由被選的人來做。第三層:前兩種都行不通的時候(董事跑了、股東會開不成),任何利害關係人(債權人、股東)都可以請法院指派一個清算人。這個設計背後的邏輯是:公司可以死,但不能死得不明不白,一定要有人收尾。而且收尾的人選有優先順序,不是隨便誰都能自稱清算人。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22 條為公司清算人產生機制之總則性規範,建立三層遞補體系:董事於解散時當然成為清算人為第一順位、章程預定或股東會決議另選之人為第二順位、法院依利害關係人聲請選派之清算人為第三順位,構成台灣公司解散後善後責任歸屬的核心制度。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清算人是什麼?

公司解散後負責了結公司未了事務、處分財產、清償債務、分派剩餘財產給股東的人。

Q2公司解散後誰來清算?

依公司法 322 條,原則上由董事當然擔任,例外由章程指定、股東會另選或法院選派之人擔任。

Q3清算人怎麼產生?

三層順位:(1)董事當然就任(2)章程或股東會另選(3)前兩者皆不能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聲請選派。

Q4法院選派清算人要多久?

依非訟事件法處理,遞狀後法院通常 1-3 個月內裁定,緊急情形可聲請暫時處分。

Q5清算人有薪水嗎?

依公司法 325 條,清算人報酬由股東會議定,無股東會議者由法院依職權酌定,從公司現存財產支付。

Q6清算人權利義務有哪些?

依公司法 324 條,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權利義務準用董事規定。

Q7一人公司怎麼清算?

唯一董事就是當然清算人,自動承擔清算責任,無法以「我不知道」或「我退出」為由免責。

Q8清算人和經理人差別?

經理人是公司營運期間的執行者,清算人是公司解散後的善後者,兩者權限與目的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董事當然清算人章程或股東會另選法院選派
適用情境公司解散且無章程特別規定或股東會另選章程預先指定或股東會普通決議選任前兩者皆無法定人時
產生程序解散時自動就任,無需任何選任程序依章程指定或股東會普通決議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非訟程序裁定
解任機制依公司法 323 條,章程或股東會得解任股東會決議或法院因重大事由解任僅法院得解任,獨立性最高
適用優勢立即生效、無真空期可選任專業人士(會計師/律師)提高公正性中立性最高、避免大股東或董事操控
適用劣勢董事可能有利益衝突或失聯需股東會運作正常,受報酬限制程序耗時 1-3 個月、需付聲請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 第478条(清算人の就任)
🇰🇷 韓國상법 제531조(청산인)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232條(清算組)
🇩🇪 德國GmbHG § 66 / AktG § 265(Abwickler)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237-19(Désignation du liquidateur)
🇺🇸 美國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 § 279(Trustees or receivers for dissolved corporation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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