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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322 條(清算人之產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
  2. 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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