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22 條(清算人之產生)
- 1.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
- 2.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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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22 條規定清算人產生三層次:董事當然就任、章程或股東會另選、法院因利害關係人聲請選派。
Q · 公司解散後誰來收尾?
依公司法第 322 條,公司解散後清算人產生有三層次:第一層董事當然就任、第二層章程或股東會另選(常見為會計師或律師)、第三層法院因利害關係人聲請選派。三層由公司自治逐步轉向司法介入,確保即使董事失聯或股東會無法召開,公司財產仍能被正式清點與分配。
白話解讀
公司解散之後不是立刻消失,它進入一個叫「清算」的善後階段:把債還完、把剩餘財產分給股東。問題來了,公司都要關了,誰來負責善後?這條給出三層答案。第一層:董事自動變成清算人,不需要額外選任,公司一解散他們就得扛起清算責任。第二層:如果章程有特別規定,或股東會另外選了人(可能是會計師、律師),那就由被選的人來做。第三層:前兩種都行不通的時候(董事跑了、股東會開不成),任何利害關係人(債權人、股東)都可以請法院指派一個清算人。這個設計背後的邏輯是:公司可以死,但不能死得不明不白,一定要有人收尾。而且收尾的人選有優先順序,不是隨便誰都能自稱清算人。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22 條為公司清算人產生機制之總則性規範,建立三層遞補體系:董事於解散時當然成為清算人為第一順位、章程預定或股東會決議另選之人為第二順位、法院依利害關係人聲請選派之清算人為第三順位,構成台灣公司解散後善後責任歸屬的核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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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倒了老闆跑了,我的貨款找誰要?▾
董事依公司法 322 條自動成為清算人,即使他「跑了」,法律上他仍負清算責任。你可以先查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確認董事是誰,寄存證信函催告。如果真的找不到人,你身為債權人(利害關係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選派清算人(本條第二項)。實務上聲請時附上你的債權證明(合約、出貨單、對帳單),法院通常會很快裁定。
Q2股東會可以選外部的人當清算人嗎?▾
可以。公司法 322 條但書明確允許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沒有限制必須是公司內部人。實務上常見選任會計師或律師擔任,因為清算涉及財務報表編製和債權債務處理。選外部專業人士的好處是中立性高,但要注意他的報酬由公司現存財產支付(第 325 條),如果公司沒什麼錢,可能找不到人願意接。
Q3法院選派的清算人跟股東會選的有什麼不同?▾
最大的差別在解任權:股東會選的清算人可以被股東會決議解任(第 323 條第一項),但法院選派的只有法院能解任。這代表法院選派的清算人獨立性更高,不受大股東控制。如果公司的大股東本身就是問題所在(例如涉嫌掏空),小股東或債權人應該直接聲請法院選派,不要走股東會程序,因為大股東會用表決權控制人選。
Q4公司清算人是什麼?▾
公司解散後負責了結未了事務、處分財產、清償債務、分派剩餘財產給股東的法定執行者,於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
Q5清算人三層產生機制差在哪?▾
第一層董事當然就任(無需程序)、第二層章程或股東會另選(公司自治)、第三層法院選派(司法介入)。三層由自治到司法逐層遞補。
Q6什麼是利害關係人?▾
對公司清算結果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包含股東、債權人、員工。實務上以股東與債權人聲請法院選派最常見。
Q7清算人和董事差別在哪?▾
董事是經營期間的決策者,清算人是解散後的善後者。但依 324 條清算人於職務範圍內準用董事權利義務,責任體系一致。
Q8怎麼向法院聲請選派清算人?▾
確認無法依本條第一項定清算人 → 準備聲請狀(聲請人身分、公司資料、推薦人選)→ 向公司所在地法院非訟庭遞狀 → 繳聲請費 → 等候裁定。
Q9公司怎麼指定清算人?▾
兩條路徑:(1)章程訂立時預先指定(2)股東會以普通決議選任。實務上多選任會計師或律師擔任以提高公正性。
Q10清算人就任後第一步做什麼?▾
依公司法 326 條,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請監察人審查並提交股東會承認。
Q11法院選派清算人要多少錢?▾
依非訟事件法繳納聲請費(單筆數百至數千元不等),不需依請求金額計算,門檻遠低於民事訴訟。律師代寫聲請狀另計。
Q12董事清算人 vs 法院選派清算人差別?▾
董事清算人立即生效但可能利益衝突;法院選派耗時 1-3 個月但獨立性最高、僅法院得解任,適合大股東涉嫌掏空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董事當然清算人 | 章程或股東會另選 | 法院選派 |
|---|---|---|---|
| 適用情境 | 公司解散且無章程特別規定或股東會另選 | 章程預先指定或股東會普通決議選任 | 前兩者皆無法定人時 |
| 產生程序 | 解散時自動就任,無需任何選任程序 | 依章程指定或股東會普通決議 |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非訟程序裁定 |
| 解任機制 | 依公司法 323 條,章程或股東會得解任 | 股東會決議或法院因重大事由解任 | 僅法院得解任,獨立性最高 |
| 適用優勢 | 立即生效、無真空期 | 可選任專業人士(會計師/律師)提高公正性 | 中立性最高、避免大股東或董事操控 |
| 適用劣勢 | 董事可能有利益衝突或失聯 | 需股東會運作正常,受報酬限制 | 程序耗時 1-3 個月、需付聲請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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