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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322清算人之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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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
  2. 2.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22 條規定清算人產生三層次:董事當然就任、章程或股東會另選、法院因利害關係人聲請選派。

Q · 公司解散後誰來收尾?

董事自動變清算人,除非另選或法院派人

依公司法第 322 條,公司解散後清算人產生有三層次:第一層董事當然就任、第二層章程或股東會另選(常見為會計師或律師)、第三層法院因利害關係人聲請選派。三層由公司自治逐步轉向司法介入,確保即使董事失聯或股東會無法召開,公司財產仍能被正式清點與分配。

白話解讀

公司解散之後不是立刻消失,它進入一個叫「清算」的善後階段:把債還完、把剩餘財產分給股東。問題來了,公司都要關了,誰來負責善後?這條給出三層答案。第一層:董事自動變成清算人,不需要額外選任,公司一解散他們就得扛起清算責任。第二層:如果章程有特別規定,或股東會另外選了人(可能是會計師、律師),那就由被選的人來做。第三層:前兩種都行不通的時候(董事跑了、股東會開不成),任何利害關係人(債權人、股東)都可以請法院指派一個清算人。這個設計背後的邏輯是:公司可以死,但不能死得不明不白,一定要有人收尾。而且收尾的人選有優先順序,不是隨便誰都能自稱清算人。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22 條為公司清算人產生機制之總則性規範,建立三層遞補體系:董事於解散時當然成為清算人為第一順位、章程預定或股東會決議另選之人為第二順位、法院依利害關係人聲請選派之清算人為第三順位,構成台灣公司解散後善後責任歸屬的核心制度。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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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倒了老闆跑了,我的貨款找誰要?

董事依公司法 322 條自動成為清算人,即使他「跑了」,法律上他仍負清算責任。你可以先查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確認董事是誰,寄存證信函催告。如果真的找不到人,你身為債權人(利害關係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選派清算人(本條第二項)。實務上聲請時附上你的債權證明(合約、出貨單、對帳單),法院通常會很快裁定。

Q2股東會可以選外部的人當清算人嗎?

可以。公司法 322 條但書明確允許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沒有限制必須是公司內部人。實務上常見選任會計師或律師擔任,因為清算涉及財務報表編製和債權債務處理。選外部專業人士的好處是中立性高,但要注意他的報酬由公司現存財產支付(第 325 條),如果公司沒什麼錢,可能找不到人願意接。

Q3法院選派的清算人跟股東會選的有什麼不同?

最大的差別在解任權:股東會選的清算人可以被股東會決議解任(第 323 條第一項),但法院選派的只有法院能解任。這代表法院選派的清算人獨立性更高,不受大股東控制。如果公司的大股東本身就是問題所在(例如涉嫌掏空),小股東或債權人應該直接聲請法院選派,不要走股東會程序,因為大股東會用表決權控制人選。

Q4公司清算人是什麼?

公司解散後負責了結未了事務、處分財產、清償債務、分派剩餘財產給股東的法定執行者,於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

Q5清算人三層產生機制差在哪?

第一層董事當然就任(無需程序)、第二層章程或股東會另選(公司自治)、第三層法院選派(司法介入)。三層由自治到司法逐層遞補。

Q6什麼是利害關係人?

對公司清算結果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包含股東、債權人、員工。實務上以股東與債權人聲請法院選派最常見。

Q7清算人和董事差別在哪?

董事是經營期間的決策者,清算人是解散後的善後者。但依 324 條清算人於職務範圍內準用董事權利義務,責任體系一致。

Q8怎麼向法院聲請選派清算人?

確認無法依本條第一項定清算人 → 準備聲請狀(聲請人身分、公司資料、推薦人選)→ 向公司所在地法院非訟庭遞狀 → 繳聲請費 → 等候裁定。

Q9公司怎麼指定清算人?

兩條路徑:(1)章程訂立時預先指定(2)股東會以普通決議選任。實務上多選任會計師或律師擔任以提高公正性。

Q10清算人就任後第一步做什麼?

依公司法 326 條,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請監察人審查並提交股東會承認。

Q11法院選派清算人要多少錢?

依非訟事件法繳納聲請費(單筆數百至數千元不等),不需依請求金額計算,門檻遠低於民事訴訟。律師代寫聲請狀另計。

Q12董事清算人 vs 法院選派清算人差別?

董事清算人立即生效但可能利益衝突;法院選派耗時 1-3 個月但獨立性最高、僅法院得解任,適合大股東涉嫌掏空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董事當然清算人章程或股東會另選法院選派
適用情境公司解散且無章程特別規定或股東會另選章程預先指定或股東會普通決議選任前兩者皆無法定人時
產生程序解散時自動就任,無需任何選任程序依章程指定或股東會普通決議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非訟程序裁定
解任機制依公司法 323 條,章程或股東會得解任股東會決議或法院因重大事由解任僅法院得解任,獨立性最高
適用優勢立即生效、無真空期可選任專業人士(會計師/律師)提高公正性中立性最高、避免大股東或董事操控
適用劣勢董事可能有利益衝突或失聯需股東會運作正常,受報酬限制程序耗時 1-3 個月、需付聲請費

董事當然清算人

適用情境
公司解散且無章程特別規定或股東會另選
產生程序
解散時自動就任,無需任何選任程序
解任機制
依公司法 323 條,章程或股東會得解任
適用優勢
立即生效、無真空期
適用劣勢
董事可能有利益衝突或失聯

章程或股東會另選

適用情境
章程預先指定或股東會普通決議選任
產生程序
依章程指定或股東會普通決議
解任機制
股東會決議或法院因重大事由解任
適用優勢
可選任專業人士(會計師/律師)提高公正性
適用劣勢
需股東會運作正常,受報酬限制

法院選派

適用情境
前兩者皆無法定人時
產生程序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非訟程序裁定
解任機制
僅法院得解任,獨立性最高
適用優勢
中立性最高、避免大股東或董事操控
適用劣勢
程序耗時 1-3 個月、需付聲請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法 第478条(清算人の就任)
韓國상법 제531조(청산인)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232條(清算組)
德國GmbHG § 66 / AktG § 265(Abwickler)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237-19(Désignation du liquidateur)
美國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 § 279(Trustees or receivers for dissolved corporation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2

(0350323 全文修正)

查閱登記簿及登記文件,每次應繳查閱費一百元,如需抄錄者,每千字應繳抄錄費五十元。

(0550705 全文修正)

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   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 清算人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0350323 全文修正)

查閱登記簿及登記文件,每次應繳查閱費一百元,如需抄錄者,每千字應繳抄錄費五十元。

(0550705 全文修正)

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   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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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322 條規定:「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3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32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