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公司法326清算人檢查財產之處置

快速跳轉
  1. 1.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
  2. 2.前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應於股東會集會十日前為之。
  3. 3.對於第一項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之行為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26 條規定清算人就任後須立即檢查財產、造冊送監察人審查、報法院備查,妨礙者罰 2-10 萬。

Q · 公司要清算了,清算人說剩多少錢就是多少嗎?

不是。清算人造帳須過三道關卡

依公司法第 326 條,清算人就任後必須立即檢查公司財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先送監察人審查(須在股東會集會前 10 日為之),再提請股東會承認,最後報法院備查。三道關卡缺一不可。妨礙、拒絕或規避此項檢查者,各處 2 萬至 10 萬元罰鍰,且罰的是個人不是公司。

白話解讀

公司決定收攤的那一刻,最容易發生的事不是「怎麼分錢」,而是「錢到底剩多少沒人說得清」。326 條就是防這一手的。清算人一上任,第一件事不是處理債務,不是通知債權人,而是把公司財產從頭到尾翻一遍:銀行存款、應收帳款、庫存、設備、不動產,全部造冊。這份財務報表和財產目錄要先給監察人看過,再送股東會通過,最後報法院備查。三道關卡,就是要逼清算人在所有人面前攤牌。你可能覺得這只是行政流程,但實務上,公司清算最常見的糾紛就是資產被低估或隱匿。清算人報的數字如果有問題,後面的債權清償和股東分配全部歪掉。更狠的是第三項:誰敢妨礙、拒絕或規避這個檢查,直接罰二萬到十萬。這不是嚇唬人,是真的會開罰。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26 條為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程序的首道財產驗證機制,規範清算人就任後即時檢查公司資產負債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經監察人審查與股東會承認、報法院備查的法定程序,並對妨礙此項檢查者課以行政罰鍰,建構清算階段資產真實性的多層次監督體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清算人造的帳看不懂,我能要求請會計師來查嗎?

可以。股東會可以決議另外選任檢查人(公司法第 331 條參照清算完結時的檢查機制,清算期間股東會也有同樣的監督權力)。實務上,如果你是持股超過 3% 的股東,可以依公司法第 245 條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內行人提示:不需要等到股東會才動作,在清算期間直接向法院聲請檢查人,法院通常會准,而且檢查費用由公司負擔。

Q2清算人拖著不造帳怎麼辦?

先書面催告並留存紀錄,然後向法院陳報。法院可以依公司法第 83 條準用的規定解任不適任的清算人,另選新的。如果清算人是法院選派的,法院更有直接介入的權限。內行人提示:不要只是口頭抱怨,要用書面(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建立催告紀錄。法院判斷清算人是否失職,看的是書面證據,不是你的口述。

Q3第三項的罰鍰是罰公司還是罰個人?

罰個人。條文寫「各處」,表示每個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的人都個別受罰。如果是財務主管拒絕交出帳冊,罰的是這個人,不是公司。金額 2 萬到 10 萬新臺幣,由主管機關(經濟部)裁處。內行人提示:這是行政罰鍰(民國 90 年修法從刑事罰改為行政罰),不會留下刑事前科紀錄,但如果妨礙行為同時構成毀損文書或湮滅證據,那就另外有刑事責任了。

Q4公司法第 326 條是什麼?

規範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就任後檢查財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監察人審查、股東會承認、報法院的法定程序,是公司清算的第一道財產驗證關卡。

Q5什麼是清算人的檢查義務?

清算人就任後須「應即」(立即無寬限期)盤點公司全部資產與負債,並造具書面表冊,這是清算程序得以啟動的基礎義務。

Q6監察人在清算階段扮演什麼角色?

監察人是內部最早介入的審查者,須在股東會集會前 10 日審查清算人造具之表冊,提供獨立審查意見供股東會參考。

Q7「報法院」是備查還是核准?

依條文是備查性質,非核准制;但報法院的目的在建立外部司法監督紀錄,必要時法院可介入解任不適任清算人。

Q8清算人怎麼造具財產目錄?

全面盤點銀行存款、應收帳款、庫存、設備、不動產、無形資產(專利商標軟體著作權)及全部負債,建議委託會計師依商業會計法格式造冊。

Q9送監察人審查的時程怎麼算?

必須在股東會集會「10 日前」送達監察人,且要留存送達證明(存證信函或郵局回執),不要壓線交付。

Q10股東怎麼質疑清算人的造冊?

股東會上書面提出異議建立紀錄、副本寄法院;持股 3% 以上可依公司法第 245 條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費用由公司負擔。

Q11清算人發現有人妨礙檢查怎麼處理?

書面通知催告並留存送達證明,向經濟部報請裁處 2-10 萬罰鍰;若同時構成毀損文書或湮滅證據,另向地檢署告發刑事責任。

Q12公司法 326 vs 331 條差在哪?

326 是清算「開始」的財產檢查;331 是清算「完結」的決算表冊審查與責任解除,前後呼應構成完整清算監督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監察人審查股東會承認法院備查
監督主體公司內部專責監督人,最早介入全體股東以決議形式集體把關外部司法監督,作為介入切入點
時點股東會前 10 日監察人審查後召開股東會承認後即報
效力提供審查意見供股東會參考對清算人發生內部拘束力建立外部監督紀錄,可作為後續解任清算人之依據
違反後果監察人未盡職可能負損害賠償責任未提承認,清算人責任未解除未報法院,清算程序瑕疵

監察人審查

監督主體
公司內部專責監督人,最早介入
時點
股東會前 10 日
效力
提供審查意見供股東會參考
違反後果
監察人未盡職可能負損害賠償責任

股東會承認

監督主體
全體股東以決議形式集體把關
時點
監察人審查後召開
效力
對清算人發生內部拘束力
違反後果
未提承認,清算人責任未解除

法院備查

監督主體
外部司法監督,作為介入切入點
時點
股東會承認後即報
效力
建立外部監督紀錄,可作為後續解任清算人之依據
違反後果
未報法院,清算程序瑕疵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法第 492 条(清算人の財産目録等の作成義務)
韓國상법 제 533 조(청산인의 조사보고의무)
中國公司法(2023 修訂)第 232 條(清算組成員義務)
德國AktG § 270 Abs. 1(Eröffnungsbilanz der Abwickler)+ HGB § 154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icle L237-25(obligations du liquidateur)
美國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 § 281(payment and distribution to claimant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5

(0350323 全文修正)

無限公司因解散呈請登記者,應敘明解散事由,其由繼承人呈請者,應附送其身份之證明文件。   因合併而解散者,準用前條第三項之規定。

(0550705 全文修正)

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請求承認後,並即報送法院。   前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應於股東會集會十日前為之。   妨礙清算人之檢查行為者,或清算人造具表冊有虛偽之記載者,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0721122 修正)

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請求承認後,並即報法院。   前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應於股東會集會十日前為之。   妨礙清算人之檢查行為者,各科二萬元以下罰金。清算人造具表冊為虛偽記載者,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

立法理由近數年來,社會環境變遷,工商業發展,物價指數不斷提高,爰將第三項罰金額度予以提高五倍。

(0860531 修正)

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請求承認後,並即報法院。   前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應於股東會集會十日前為之。   妨礙清算人之檢查行為者,各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清算人造具表冊為虛偽記載者,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

立法理由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0901025 修正)

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   前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應於股東會集會十日前為之。   對於第一項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之行為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配合商業會計法,將第一項「資產負債表」修正為「財務報表」,以保障公司債權人之權益;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第二十條第五項之修正,第三項增列「拒絕或規避」情形,以資周延,並參酌民法第四十三條爰將第三項刑事罰,修正為行政罰鍰,並酌予調整數額。又對登記事項為虛偽記載者,應依刑法處罰,爰刪除有關「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之贅文。

  • 清算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罰鍰名詞
(0350323 全文修正)

無限公司因解散呈請登記者,應敘明解散事由,其由繼承人呈請者,應附送其身份之證明文件。   因合併而解散者,準用前條第三項之規定。

(0550705 全文修正)

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請求承認後,並即報送法院。   前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應於股東會集會十日前為之。   妨礙清算人之檢查行為者,或清算人造具表冊有虛偽之記載者,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0721122 修正)

近數年來,社會環境變遷,工商業發展,物價指數不斷提高,爰將第三項罰金額度予以提高五倍。

(0860531 修正)

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0901025 修正)

一、配合商業會計法,將第一項「資產負債表」修正為「財務報表」,以保障公司債權人之權益;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第二十條第五項之修正,第三項增列「拒絕或規避」情形,以資周延,並參酌民法第四十三條爰將第三項刑事罰,修正為行政罰鍰,並酌予調整數額。又對登記事項為虛偽記載者,應依刑法處罰,爰刪除有關「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之贅文。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326 條規定:「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3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3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