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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326 條(清算人檢查財產之處置)

  1. 1.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
  2. 2.前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應於股東會集會十日前為之。
  3. 3.對於第一項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之行為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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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26 條規定清算人就任後須立即檢查財產、造冊送監察人審查、報法院備查,妨礙者罰 2-10 萬。

Q · 公司要清算了,清算人說剩多少錢就是多少嗎?

依公司法第 326 條,清算人就任後必須立即檢查公司財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先送監察人審查(須在股東會集會前 10 日為之),再提請股東會承認,最後報法院備查。三道關卡缺一不可。妨礙、拒絕或規避此項檢查者,各處 2 萬至 10 萬元罰鍰,且罰的是個人不是公司。

白話解讀

公司決定收攤的那一刻,最容易發生的事不是「怎麼分錢」,而是「錢到底剩多少沒人說得清」。326 條就是防這一手的。清算人一上任,第一件事不是處理債務,不是通知債權人,而是把公司財產從頭到尾翻一遍:銀行存款、應收帳款、庫存、設備、不動產,全部造冊。這份財務報表和財產目錄要先給監察人看過,再送股東會通過,最後報法院備查。三道關卡,就是要逼清算人在所有人面前攤牌。你可能覺得這只是行政流程,但實務上,公司清算最常見的糾紛就是資產被低估或隱匿。清算人報的數字如果有問題,後面的債權清償和股東分配全部歪掉。更狠的是第三項:誰敢妨礙、拒絕或規避這個檢查,直接罰二萬到十萬。這不是嚇唬人,是真的會開罰。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26 條為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程序的首道財產驗證機制,規範清算人就任後即時檢查公司資產負債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經監察人審查與股東會承認、報法院備查的法定程序,並對妨礙此項檢查者課以行政罰鍰,建構清算階段資產真實性的多層次監督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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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清算人造的帳看不懂,我能要求請會計師來查嗎?

可以。股東會可以決議另外選任檢查人(公司法第 331 條參照清算完結時的檢查機制,清算期間股東會也有同樣的監督權力)。實務上,如果你是持股超過 3% 的股東,可以依公司法第 245 條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內行人提示:不需要等到股東會才動作,在清算期間直接向法院聲請檢查人,法院通常會准,而且檢查費用由公司負擔。

Q2清算人拖著不造帳怎麼辦?

先書面催告並留存紀錄,然後向法院陳報。法院可以依公司法第 83 條準用的規定解任不適任的清算人,另選新的。如果清算人是法院選派的,法院更有直接介入的權限。內行人提示:不要只是口頭抱怨,要用書面(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建立催告紀錄。法院判斷清算人是否失職,看的是書面證據,不是你的口述。

Q3第三項的罰鍰是罰公司還是罰個人?

罰個人。條文寫「各處」,表示每個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的人都個別受罰。如果是財務主管拒絕交出帳冊,罰的是這個人,不是公司。金額 2 萬到 10 萬新臺幣,由主管機關(經濟部)裁處。內行人提示:這是行政罰鍰(民國 90 年修法從刑事罰改為行政罰),不會留下刑事前科紀錄,但如果妨礙行為同時構成毀損文書或湮滅證據,那就另外有刑事責任了。

Q4公司法第 326 條是什麼?

規範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就任後檢查財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監察人審查、股東會承認、報法院的法定程序,是公司清算的第一道財產驗證關卡。

Q5什麼是清算人的檢查義務?

清算人就任後須「應即」(立即無寬限期)盤點公司全部資產與負債,並造具書面表冊,這是清算程序得以啟動的基礎義務。

Q6監察人在清算階段扮演什麼角色?

監察人是內部最早介入的審查者,須在股東會集會前 10 日審查清算人造具之表冊,提供獨立審查意見供股東會參考。

Q7「報法院」是備查還是核准?

依條文是備查性質,非核准制;但報法院的目的在建立外部司法監督紀錄,必要時法院可介入解任不適任清算人。

Q8清算人怎麼造具財產目錄?

全面盤點銀行存款、應收帳款、庫存、設備、不動產、無形資產(專利商標軟體著作權)及全部負債,建議委託會計師依商業會計法格式造冊。

Q9送監察人審查的時程怎麼算?

必須在股東會集會「10 日前」送達監察人,且要留存送達證明(存證信函或郵局回執),不要壓線交付。

Q10股東怎麼質疑清算人的造冊?

股東會上書面提出異議建立紀錄、副本寄法院;持股 3% 以上可依公司法第 245 條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費用由公司負擔。

Q11清算人發現有人妨礙檢查怎麼處理?

書面通知催告並留存送達證明,向經濟部報請裁處 2-10 萬罰鍰;若同時構成毀損文書或湮滅證據,另向地檢署告發刑事責任。

Q12公司法 326 vs 331 條差在哪?

326 是清算「開始」的財產檢查;331 是清算「完結」的決算表冊審查與責任解除,前後呼應構成完整清算監督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監察人審查股東會承認法院備查
監督主體公司內部專責監督人,最早介入全體股東以決議形式集體把關外部司法監督,作為介入切入點
時點股東會前 10 日監察人審查後召開股東會承認後即報
效力提供審查意見供股東會參考對清算人發生內部拘束力建立外部監督紀錄,可作為後續解任清算人之依據
違反後果監察人未盡職可能負損害賠償責任未提承認,清算人責任未解除未報法院,清算程序瑕疵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第 492 条(清算人の財産目録等の作成義務)
🇰🇷 韓國상법 제 533 조(청산인의 조사보고의무)
🇨🇳 中國公司法(2023 修訂)第 232 條(清算組成員義務)
🇩🇪 德國AktG § 270 Abs. 1(Eröffnungsbilanz der Abwickler)+ HGB § 154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icle L237-25(obligations du liquidateur)
🇺🇸 美國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 § 281(payment and distribution to claima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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