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26 條(清算人檢查財產之處置)
- 1.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
- 2.前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應於股東會集會十日前為之。
- 3.對於第一項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之行為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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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26 條規定清算人就任後須立即檢查財產、造冊送監察人審查、報法院備查,妨礙者罰 2-10 萬。
Q · 公司要清算了,清算人說剩多少錢就是多少嗎?
依公司法第 326 條,清算人就任後必須立即檢查公司財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先送監察人審查(須在股東會集會前 10 日為之),再提請股東會承認,最後報法院備查。三道關卡缺一不可。妨礙、拒絕或規避此項檢查者,各處 2 萬至 10 萬元罰鍰,且罰的是個人不是公司。
白話解讀
公司決定收攤的那一刻,最容易發生的事不是「怎麼分錢」,而是「錢到底剩多少沒人說得清」。326 條就是防這一手的。清算人一上任,第一件事不是處理債務,不是通知債權人,而是把公司財產從頭到尾翻一遍:銀行存款、應收帳款、庫存、設備、不動產,全部造冊。這份財務報表和財產目錄要先給監察人看過,再送股東會通過,最後報法院備查。三道關卡,就是要逼清算人在所有人面前攤牌。你可能覺得這只是行政流程,但實務上,公司清算最常見的糾紛就是資產被低估或隱匿。清算人報的數字如果有問題,後面的債權清償和股東分配全部歪掉。更狠的是第三項:誰敢妨礙、拒絕或規避這個檢查,直接罰二萬到十萬。這不是嚇唬人,是真的會開罰。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26 條為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程序的首道財產驗證機制,規範清算人就任後即時檢查公司資產負債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經監察人審查與股東會承認、報法院備查的法定程序,並對妨礙此項檢查者課以行政罰鍰,建構清算階段資產真實性的多層次監督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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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 326 條在規範什麼?▾
清算人就任後檢查公司財產、造具財報及財產目錄、送監察人審查、股東會承認、報法院的法定程序。
Q2清算人造帳要多久時間內完成?▾
條文用「應即」,表示就任後立即,無寬限期;財產目錄須在股東會集會前 10 日送監察人。
Q3妨礙清算人檢查會被罰多少?▾
各處新臺幣 2 萬至 10 萬元罰鍰,且每個妨礙的人個別罰。
Q4監察人對清算人的造冊有什麼權力?▾
監察人在股東會前 10 日審查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可提出意見供股東會參考。
Q5股東不滿意清算人的造冊怎麼辦?▾
股東會上書面提出異議建立紀錄、可決議另選檢查人、持股 3% 以上可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
Q6報法院是要法院做什麼?▾
報法院係備查性質,讓法院取得介入監督的切入點,必要時可解任清算人。
Q7清算人虛偽記載財產會怎樣?▾
民國 90 年後第三項雖改為行政罰,但虛偽記載仍可能構成刑法詐欺、背信、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等罪。
Q8公司法第 326 條和第 331 條差在哪?▾
326 規範清算開始時的財產檢查;331 規範清算完結時的決算表冊審查,前後呼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監察人審查 | 股東會承認 | 法院備查 |
|---|---|---|---|
| 監督主體 | 公司內部專責監督人,最早介入 | 全體股東以決議形式集體把關 | 外部司法監督,作為介入切入點 |
| 時點 | 股東會前 10 日 | 監察人審查後召開 | 股東會承認後即報 |
| 效力 | 提供審查意見供股東會參考 | 對清算人發生內部拘束力 | 建立外部監督紀錄,可作為後續解任清算人之依據 |
| 違反後果 | 監察人未盡職可能負損害賠償責任 | 未提承認,清算人責任未解除 | 未報法院,清算程序瑕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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