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26 條(清算人檢查財產之處置)
- 1.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
- 2.前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應於股東會集會十日前為之。
- 3.對於第一項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之行為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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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26 條規定清算人就任後須立即檢查財產、造冊送監察人審查、報法院備查,妨礙者罰 2-10 萬。
Q · 公司要清算了,清算人說剩多少錢就是多少嗎?
依公司法第 326 條,清算人就任後必須立即檢查公司財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先送監察人審查(須在股東會集會前 10 日為之),再提請股東會承認,最後報法院備查。三道關卡缺一不可。妨礙、拒絕或規避此項檢查者,各處 2 萬至 10 萬元罰鍰,且罰的是個人不是公司。
白話解讀
公司決定收攤的那一刻,最容易發生的事不是「怎麼分錢」,而是「錢到底剩多少沒人說得清」。326 條就是防這一手的。清算人一上任,第一件事不是處理債務,不是通知債權人,而是把公司財產從頭到尾翻一遍:銀行存款、應收帳款、庫存、設備、不動產,全部造冊。這份財務報表和財產目錄要先給監察人看過,再送股東會通過,最後報法院備查。三道關卡,就是要逼清算人在所有人面前攤牌。你可能覺得這只是行政流程,但實務上,公司清算最常見的糾紛就是資產被低估或隱匿。清算人報的數字如果有問題,後面的債權清償和股東分配全部歪掉。更狠的是第三項:誰敢妨礙、拒絕或規避這個檢查,直接罰二萬到十萬。這不是嚇唬人,是真的會開罰。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26 條為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程序的首道財產驗證機制,規範清算人就任後即時檢查公司資產負債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經監察人審查與股東會承認、報法院備查的法定程序,並對妨礙此項檢查者課以行政罰鍰,建構清算階段資產真實性的多層次監督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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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清算人造的帳看不懂,我能要求請會計師來查嗎?▾
可以。股東會可以決議另外選任檢查人(公司法第 331 條參照清算完結時的檢查機制,清算期間股東會也有同樣的監督權力)。實務上,如果你是持股超過 3% 的股東,可以依公司法第 245 條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內行人提示:不需要等到股東會才動作,在清算期間直接向法院聲請檢查人,法院通常會准,而且檢查費用由公司負擔。
Q2清算人拖著不造帳怎麼辦?▾
先書面催告並留存紀錄,然後向法院陳報。法院可以依公司法第 83 條準用的規定解任不適任的清算人,另選新的。如果清算人是法院選派的,法院更有直接介入的權限。內行人提示:不要只是口頭抱怨,要用書面(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建立催告紀錄。法院判斷清算人是否失職,看的是書面證據,不是你的口述。
Q3第三項的罰鍰是罰公司還是罰個人?▾
罰個人。條文寫「各處」,表示每個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的人都個別受罰。如果是財務主管拒絕交出帳冊,罰的是這個人,不是公司。金額 2 萬到 10 萬新臺幣,由主管機關(經濟部)裁處。內行人提示:這是行政罰鍰(民國 90 年修法從刑事罰改為行政罰),不會留下刑事前科紀錄,但如果妨礙行為同時構成毀損文書或湮滅證據,那就另外有刑事責任了。
Q4公司法第 326 條是什麼?▾
規範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就任後檢查財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監察人審查、股東會承認、報法院的法定程序,是公司清算的第一道財產驗證關卡。
Q5什麼是清算人的檢查義務?▾
清算人就任後須「應即」(立即無寬限期)盤點公司全部資產與負債,並造具書面表冊,這是清算程序得以啟動的基礎義務。
Q6監察人在清算階段扮演什麼角色?▾
監察人是內部最早介入的審查者,須在股東會集會前 10 日審查清算人造具之表冊,提供獨立審查意見供股東會參考。
Q7「報法院」是備查還是核准?▾
依條文是備查性質,非核准制;但報法院的目的在建立外部司法監督紀錄,必要時法院可介入解任不適任清算人。
Q8清算人怎麼造具財產目錄?▾
全面盤點銀行存款、應收帳款、庫存、設備、不動產、無形資產(專利商標軟體著作權)及全部負債,建議委託會計師依商業會計法格式造冊。
Q9送監察人審查的時程怎麼算?▾
必須在股東會集會「10 日前」送達監察人,且要留存送達證明(存證信函或郵局回執),不要壓線交付。
Q10股東怎麼質疑清算人的造冊?▾
股東會上書面提出異議建立紀錄、副本寄法院;持股 3% 以上可依公司法第 245 條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費用由公司負擔。
Q11清算人發現有人妨礙檢查怎麼處理?▾
書面通知催告並留存送達證明,向經濟部報請裁處 2-10 萬罰鍰;若同時構成毀損文書或湮滅證據,另向地檢署告發刑事責任。
Q12公司法 326 vs 331 條差在哪?▾
326 是清算「開始」的財產檢查;331 是清算「完結」的決算表冊審查與責任解除,前後呼應構成完整清算監督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監察人審查 | 股東會承認 | 法院備查 |
|---|---|---|---|
| 監督主體 | 公司內部專責監督人,最早介入 | 全體股東以決議形式集體把關 | 外部司法監督,作為介入切入點 |
| 時點 | 股東會前 10 日 | 監察人審查後召開 | 股東會承認後即報 |
| 效力 | 提供審查意見供股東會參考 | 對清算人發生內部拘束力 | 建立外部監督紀錄,可作為後續解任清算人之依據 |
| 違反後果 | 監察人未盡職可能負損害賠償責任 | 未提承認,清算人責任未解除 | 未報法院,清算程序瑕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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