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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1001026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1 年 03 月 27 日

要旨

關於貴局為辦理財團法人○○縣同鄉會獎助學金基金會之清算,請求惠予提供資料協助辦理乙案

主旨

關於貴局為辦理財團法人○○縣同鄉會獎助學金基金會之清算,請求惠予提供資料協助辦理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貴局九十一年三月八日北市教六字第○九一三一四六四七○一號函。

二 按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次按公司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 (第一項) ‥‥對於第一項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之行為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項) 」是本件財團法人無法提供會計紀錄之情形如符合上開規定要件,自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處罰。另本部無財團法人於清算程序中無法提供會計紀錄致清算程序中斷之案例可供參考。併予敘明。

正本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1001026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1 年 03 月 27 日發布,要旨:關於貴局為辦理財團法人○○縣同鄉會獎助學金基金會之清算,請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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